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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宗教问题(二)(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法治政府网 马岭 参加讨论

    [41] [法]亨利·柏格森:《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王作虹、成穷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175-176页。
    [42]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43]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39页。当然,也可能"倒因为果",滥用仪式,将"反映并唤起对较高价值献身意识的各种象征物"视为"尊崇的对象","而不再是'内在、无形之神恩的明显可见的标志'。在宗教里面,这被称之为巫术和偶像崇拜。"[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1-52页。真正的宗教"不是为了制定浮华的仪式,也不是为了获取教会的管辖权或行使强制力,而是为了依据德性和虔诚的原则,规范人们的生活。"[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
    [44] 关于"只由自己举行仪式的个人宗教",可参看[法]埃尔米·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116页。
    [45] [美]凯斯·R .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超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46]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46页。
    [47]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43-44页。笔者认为,骚乱的原因是复杂的,受到压迫或许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但不一定是唯一的原因。从人性的角度来看,骚乱、破坏、恶作剧似乎也是人的本性(恶的一面)之一。洛克的论述确实慷慨激昂,激动人心,但理智地看,似有以偏概全之嫌。
    [48] [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2页。
    [49]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50] [法]亨利·柏格森:《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王作虹、成穷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中译者序,第173页。
    [51]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52] [法]亨利·柏格森:《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王作虹、成穷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中译者序,第189页。
    [53]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54]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6页、104页。
    [55]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译者前言)》,第3页。"人类学的研究证实,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都具有与宗教共享的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同上书,第39页。但需要强调的是,除此之外,宗教还有自己的要素,"史密斯认为所有世界性宗教具有的另两个方面是沉思(在形而上学的惊异的意义上)和神秘(在隐秘和离奇的意义上)。"见上书,第165页。还有学者指出:"宗教是由神话、教义(dogmas)、仪式和典礼(ceremonies)所组成的或多或少有点复杂的体系。"见[法]埃尔米·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因此伯尔曼先生所说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四个方面是宗教与法律"共有"的要素而不是宗教(或法律)的全部要素甚至未必是其最重要的要素,对此我们不应该误读。
    [56]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12页。
    [57] 哈维尔·马丁内兹-陶龙(Javier Martínez-Torrón):《宗教团体的自治与自决》,2004年10月在"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58]有关内容可参见[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陶远华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6页。
    [59]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60]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6页。
    [61]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9页、35页。
    [62] Sophie van Bijsterveld:《西欧背景下荷兰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在"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宗教"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63] 华热·多杰:《日本国关于宗教组织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2005年10月在重庆"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应当指出的是,如果认定教会组织与普通社团"完全不同",则可能导致对宗教组织活动的压制,如法国1901年的有关法令和1902、1903、1904年的补充法令将教会组织隶从于严格的治安规章之下,使其"服从于具有特殊约束性的制度"。详见[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236页。
    [64]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65] 在这一点上大乘佛教和小乘佛教有所区别,小乘佛教"局限于通过自我泯灭获得自我圆成的目标,并且只为自己而独自一心一意地追求这个目标。"而大乘佛教认为,"独自并且光为自己而达到涅槃是不够的",必要时应当推迟自己进入涅槃,"以便指导苦难的同胞走完他已经找到的道路。"所以菩萨在自己临近涅槃的门槛时退缩不前了,像《马太福音》中的牧羊人,"他救了别人,不欲救自己。"[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
    [66] [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陶远华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8页。
    [67]"2003年美国的全部慈善捐赠为2407.2亿美元,……这些捐赠的来源是私人(1793.6亿美元)、公司(134.6亿美元)和基金会(263.0亿美元)。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是最大的受益团体,接受了所有捐赠的35.9%,高达864.2亿美元。"[美]劳伦·B霍默:"宗教组织非崇拜性活动的组织与筹资",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8页、315页。另有资料显示,美国宗教机构通常获得资金的渠道包括9个方面,①成员的捐款。②基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的什一税概念:交给宗教机构2.5%到10%的家庭收入。去年个人对美国教会的自愿捐款约93亿美元。教会的收入大多来自这些捐款:占到90%以上。③教会的活动:宴会、义卖和筹款活动。④来自教会财产的收入:教会建筑的租金。⑤故去的宗教机构的成员通过遗嘱把部分遗产赠给他们最看好的宗教机构。⑥美国的多种税收,但不对宗教机构的收入或者财产征税。⑦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著名的裁决:征税权是破坏性的权力。⑧非营利的非宗教慈善团体也不纳税。⑨美国鼓励宗教或非宗教的私人非营利团体从事活动。安德鲁?纳提森(Andrew Natsios):《和谐社会的法律体系与宗教》,2008年在北京"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68] [英]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何子恒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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