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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宗教问题(二)(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法治政府网 马岭 参加讨论

    (三)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行为自由的关系
    宗教信仰与宗教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属于思想范畴,后者属于行为范畴。思想一般产生于行为之前,思想不一定都导致行为,但行为一般都有思想作基础(哪怕是极为简单的思想),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行为在思想之后。同样,人们有了宗教信仰才会有宗教活动,一般不存在不信仰宗教的宗教活动。而一旦有了宗教信仰,就往往要求有相应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者的基本要求,通过各种宗教活动宗教信仰者的宗教信仰才能得以表达、强化、深入和传播,把宗教仅仅停留在信仰层面而完全不附之以行动一般是不太可能的。[71]"宗教既不只是一套强制性的哲学,也不只是一套实践戒律:它同时包含着两者。思想和行为紧密相关,以致于不可分离。"[72]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宗教信仰属于思想精神的领域,是绝对自由的,法律不能也不应当加以干涉(法外自由);宗教活动则是一种行为,且在很多时候都表现为一种与社会有关的个人或集体行为,[73]它和其他各种社会活动一样需要有秩序地进行,不可伤及他人,应避免导致混乱和无序。因此法律对许多宗教行为是可以介入也应当介入的(法内自由)。"既然教会也是社团,它就要与设置于国家中并服从于国家社团主权的任何社团一样,服从国家对教会的主权。"[74]
    二、关于政教分离
    政教分离的"教"是指教会(宗教组织)而不是教徒(个人),政教分离调整的是国家与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试图划出国家权力与教会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
    人类早期的权力是浑然一体的,"长老被授予三重权力:他同时主持着家庭的、政治的和宗教的生活。随后,这三项功能失去了联系,宗教功能从其他两者中分离出来。……随着社会扩大,对政治的优先关注已占据了长老所有的注意力,他便把宗教的权力委托给他的一位近亲,神职终于建立。"[75]"西方文明始于希伯莱。希伯莱的法律与宗教是不分的。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76]政教分离是针对政教合一而言的,"政教合一意味着人们不仅要尊重现存的法律秩序,且要对它顶礼膜拜。"[77]"君主对教会的统治始自中世纪君主和国家应服务于基督教的观念;因而对教会的统治属于君主统治中的一部分,教会管理也是国家管理的一部分。只有到了自然法时代,才揭示了君主和国家应服务于尘世的目的,教会的职能不属于国家的职能。教会不是国家的一部分,即使它处于国家之中,服从国家统治,它的使命仍具有超国家性质,与那些处于国家之中,接受国家管理的歌咏协会与体操协会一样,其所歌所练的内容,均与国家职能的履行无关。"[78]现代世界各国的政教关系大约有四种:政教合一型(如伊朗、沙特等)、政教分离型(如美国等)、国教型(如印尼、巴西、丹麦、瑞典等65个国家)、国家控制宗教型(如苏联、越南、朝鲜、古巴等)。[79]
    笔者认为,政教分离是宗教自由的保障,但不是宗教自由本身,不是宗教自由的内容,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80]即使美国宪法将二者并列列出(其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81]也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在逻辑上就是平行的,美国有学者"把建立条款读成自由行使条款的从属条款,认为建立条款的目的,无非也是为了保证个人自由行使宗教。"[82]宗教自由是一种人权,而政教分离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不是一种权利),它是国家调整政府与宗教之间关系的原则,但它本身不是一种个人信仰以及由此信仰而导致的行为。宗教自由作为基本人权显然是更基础的内容,政教分离作为国家政策是以此为前提的,没有宗教自由,政教分离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意义的;为了保障和实现宗教自由,才需要对政教进行分离,政教分离了,宗教自由才可能得到基本的保障,政教合一往往会使宗教不自由,甚至出现一教独大、宗教迫害、宗教战争。保障宗教自由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政教分离是最根本的(因此有些国家将其规定在宪法里)。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之间有密切联系,但它们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论政与教是分还是合,都与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行为自由不能划入同一范畴。政教分离要求"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即要求宗教不干预国家政治,国家政治也承认宗教的独立和自由。政教分离意味着"政"和"教"是不同的(而不是相同的),是可分离的(而不应是合一的),与政教合一强调的是二者的同一性不同,政教分离强调的是二者的差异性,事实上政与教既有相同性也有不同性,但从国家制度的层面上看,差异性比相同性更重要。"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便不可能告一结束。"[83]一般来说,政府掌握着国家权力,"处于强势",但"宗教掌握着群众,具有巨大的能量","政教双方,一个追求的是世俗的权威,一个掌握着精神权威。如果双方合作,是一种互补关系;如果对立,则是两败俱伤。"[84]
    [30]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23页、6页。
    [31]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32]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33]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2页、1页。
    [34] 汤因比先生认为,"佛教通过内省人类的灵魂获得对实在的洞察,基督教则通过向外寻求一个神而获得了对实在的洞察。"[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8页。对此笔者总是有些困惑,这种将佛教的"内省"和基督教的"向外"作为两块截然不同的"透镜"(虽然他强调的是殊途同归--"使灵魂瞥见同一个实在"),是真实的吗?基督教在"获得对实在的洞察"的过程中就完全没有"内省"吗?
    [35] [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34-35页。
    [36] 笔者曾认为择教自由是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有选择信仰何种宗教或者何种教派的自由,都有改变"或者放弃"自己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见马岭:《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现在看来,其中"放弃"一词是应该放弃的。
    [37]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38] 我国有学者指出,苏联政府过多地强调无神论与宗教的对立,是苏联解体的众多原因之一,在长期的宗教政策中实际上将宗教推到了其对立面,导致"宗教力量成为其潜在的对抗力量"。"长期以来苏联政府对宗教未能加以引导,而采取挤压方式,长期用行政手段开展反宗教运动。""把宗教看成是剥削阶级的工具,对宗教和神职人员采取无情的打击和坚决的镇压、消灭的政策。"并对不同宗教采取不同政策,"东正教一定程度上获得官方的支持,而其他宗教与东正教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见"苏联解体的宗教动因初探",作者:KGB-007。
    [39]莫纪宏:"宪法与宗教的关系--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综述",《宪政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49页。
    [40]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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