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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宗教问题(四)(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法治政府网 马岭 参加讨论

    鉴于法律的普遍性、中立性,宗教徒首先是一国的"公民"或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人",因此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应遵循的法律,宗教徒一般也不应有例外,作为一般社会组织应该遵守的法律,宗教团体一般也不应享有特权。"凡是在国家里合法的东西,官长便不能在教会中加以禁止。凡属许可臣民日常使用的东西他都不能、也不应禁止任何教派的人们将其用于宗教目的。""如果某些东西在通常使用时,由于影响共同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则在教会的神圣仪式中也不应被许可。"[163]在美国,由于"法律在宗教上是中立的,因此可以推定是有效的。信教自由诉讼并不能使一个个人可以不遵守一项普遍适用、宗教上中立和在别的情况下有效的刑法。当信教自由质疑针对一项普遍适用的刑事禁令时,不会引起严格审查法的使用。"[164]在新加坡,"很少有针对宗教的法律 --大多数是殖民时期的遗留",也"没有针对宗教的专门行政或立法机制"。[165]总之,对个人的宗教行为,一般由普通法律调整即可,不需要专门立法,个人在行使宗教自由权时,不得违反民法、刑法、治安法、财产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一般无须特别限制。[166]
    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宗教团体的成立要办登记手续,"对宗教团体进行登记,予以法律认可,并由此产生较为稳定的法律关系,使被登记组织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甚至优惠,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用做法。各国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以一般的法规对宗教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如美国,虽然表面上不对宗教团体进行登记,但其国内税收机构也对享有税收优惠和其他相关优惠(如参政)的宗教组织进行认定和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其实也涉及到对该组织的宗教属性及其活动范围的认定问题,这在本质上与社团登记是相同的。二、以专门的宗教团体法进行登记管理,如日本。日本一直注重通过颁布有关法律来对宗教团体加以登记管理。"[167]"登记"无疑是一种行为,该行为有权利但书,如不得在登记时隐瞒真相,谎报材料等。这些权利限制显然是对若干个人(申报者多是一群个人)行使宗教自由结社行为的限制,而不是对宗教团体(此时团体尚未成立)的宗教行为的限制,因此应当划归个人宗教行为的权利但书范畴。[168]
    国家对于具有违法宗教行为的个人有权予以制裁,制裁方式取决于行为人违法的性质,大多为民事制裁(赔偿等)、行政制裁(警告、罚款等),如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0条第1款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制裁如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俄罗斯刑法第282条规定:"旨在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敌视和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以及根据公民对宗教的态度、民族或种族属性,宣传这些公民具有特殊性、优越性或缺陷,如果这些行为是公开的或利用大众信息媒体实施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500倍至800倍或被判刑人5个月至8 个月工资或其它收入的罚金,或处2年以上4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实施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实施的;②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实施的;③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2、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但书。宗教团体的权利但书与个人的宗教权利但书其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似的,但在法律的具体调整方面,二者还是有一定差别。作为个人仅仅拥有权利,因此个人的权利仅仅与权利但书相联系,而团体不仅有权利还有权力,其不仅有权利但书,还有权力但书(权力但书与权利但书应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范畴)。个人权利通常是容易被侵犯的对象,虽然权利行使过界时也可能对外部(如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构成侵害。团体的权利与个人的权利性质相似,其不同之处在于团体的权利与团体的权力是并存的,而个人只有权利没有权力,因此团体的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相对小一些,因为团体比个人有力量;同时团体的权力也可能被侵犯(被国家或其他团体或个人侵犯),但团体权力越界从而侵犯外界也是常有的,且侵权的后果比权利滥用导致的后果可能是更为严重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对国家权力的侵犯可能是破坏政教分离,对个体的侵犯可能是侵犯基本人权,对其他团体的侵犯是侵犯其作为法人的权利,等等。
    宗教组织的权利但书一般都规定在相关法律(而不是宪法)中,有关宗教的专门立法也大多是针对宗教团体而不是针对个人的,如日本的《宗教法人法》是对宗教"法人"的规范,"西班牙1980年《宗教自由组织法》是该国关于宗教的主要法律,它具体规定了西班牙的宗教自由权以及宗教组织成立法律承认的机构的程序",[169]新加坡的《宗教和谐法》第8条规定,"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机构中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不可煽动不同宗教派别之间的敌意、厌恶、敌对情绪;不可借助宣扬宗教或者以从事宗教活动为由来倡导政治理念、从事颠覆活动或者鼓动对国家元首或政府的不满情绪。[170]法国"反邪教法"针对的也是"邪教组织",其"主要立法目的是对符合该法案所规定的情形的法人组织予以解散。"[171]俄罗斯《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的法律第14条第2款规定禁止"宗教组织"的下列行为:"扰乱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旨在强制改变宪法体制和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的行为;建立武装部队;宣传战争,挑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的纠纷,煽动仇视人类;迫使家庭破裂;蓄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对公民的道德和健康造成法定的损害,包括使用与公民宗教活动有关的麻醉剂和精神性药物、催眠术,从事放荡和其它违法行为;怂恿自杀或以宗教为由拒绝为健康状况和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员提供医疗帮助;阻挠接受义务教育;为了宗教组织的利益强迫宗教组织成员和信徒或其他人员割让自己的财产;以损害生命、健康和财产相威胁,如果存在着这种可以真正实施威胁的危险性,或者施加强制性影响,以违法行为阻挠公民退出宗教组织;怂恿公民拒绝执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和从事其它违法活动。"如果宗教组织有上述行为,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取缔宗教组织、禁止宗教组织或宗教小组活动"。笔者认为,上述行为有的显然也可能是个人所为,如果是个人所为显然也应当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法律之所以特别强调禁止宗教组织的这些行为,可能是因为上述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宗教组织所为,即使是个人所为,也是组织中的个人所为,而不太可能是脱离组织的纯粹个人行为(此时该个人的行为往往被视为组织的行为),毕竟当代社会的宗教活动基本上都是以组织的形式进行的,个人的宗教行为已经淹没在宗教组织的宗教行为中。[172]如果是与组织无关的纯粹个人行为,则由一般治安法或刑法等调整即可。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宗教团体"(第6-11条)、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第12-26条)、第四章"宗教教职人员"(第27-29条)、第五章"宗教财产"(第30-37条)基本上都是针对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因此我国的《宗教事务条例》规范的对象主要也是宗教组织而非个人。[17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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