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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宗教问题(四)(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法治政府网 马岭 参加讨论

    [158] 比较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36条第3款("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和《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第3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以及宪法第36条第4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宗教事务条例》第4条第1款("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规定,可以看出《宗教事务条例》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化"是很不够的,基本上属于"重复"宪法的内容,而下位法应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而不是重复。同时笔者认为《宗教事务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法规其结构上不应再有"总则"之类的设置。
    [159] 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21条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和第29条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都是'重新授权'。把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和经销场所内的出版物的权利重新梳理一遍,表面上看是对这些活动权利的肯定,实际上通过这种具体的规定排除了信教公民进行其他形式宗教活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在条例的条文中能够找到的具体的活动内容才是被允许的。这种从程序上排除公民权利的做法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公然侵犯,也是对宗教组织内部事务的再一次严重干预。"杨慧:"让法律成为法律--呼吁摈弃《宗教事务条例》中不规范的法律条文,明确立法重点",fanyafeng 发表于 2005-11-1 14:41:00
    [160] 戴耀廷:"综观法律与宗教的互动模式",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61] 郑磊博客网址:zhenglei026.fyfz.cn 时间:2007-8-28 1:46:00
    [162] [美]查尔斯·A·比尔德著:《美国政府与政治》(上册),朱泽文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2页。
    [163] [英]洛克著:《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29页。
    [164]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美国宪法概论》,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286页。
    [165] Toh See Kiat:"新加坡的宗教管理方式",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66]我国有学者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的某些条款是一种歧视,"守法是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的义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信教公民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单纯强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守法义务,是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明显歧视。"杨慧:"让法律成为法律--呼吁摈弃《宗教事务条例》中不规范的法律条文,明确立法重点",fanyafeng 发表于 2005-11-1 14:41:00
    [167]黄文伟:"宗教立法在国外",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但在有的国家"登记"包括了政府的审查,在有的国家"登记"只是一种注册,这是明显不同的。
    [168] 但如果是宗教团体的合并或名称的变更等,其行为的主体则是宗教团体,其中涉及的权利但书也应是宗教团体相关行为的权利但书。
    [169] 列夫·享特·格林豪(Leigh Hunt Greenhaw), 米切尔·H·科比(Michael H. Koby):"法律方法学与新兴宗教运动的处理:美国、俄罗斯和西班牙的耶和华见证会",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70] Toh See Kiat:"新加坡的宗教管理方式",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71] 莫纪宏:《论宗教自由的法律界限》,在2008年北京"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网首发。
    [172] 个人的宗教信仰大多会通过其所参加的宗教组织而得到强化,形成了一种远大于许多个人简单相加所显示的力量,组织是由人构成的,组织可以强化人的信仰(但不能代替人去信仰)。人类的发展趋势是个人越来越独立,个人对集体的依赖越来越少,但不可能完全消失,社会的多元化促使宗教也在日益多元化、个人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组织的作用得到了明显的削弱。
    [173] 该《宗教事务条例》共7章48条,除上述四章外,还有三章分别是"总则"(第1-5条)、"法律责任"(第38-46条)和"附则"(第47-48条)。
    [174] 安德鲁 · 纳提森(Andrew Natsios):"和谐社会的法律体系与宗教",2008年在北京"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该文还列举了一些非法律监督的其他监督手段,如教徒认为有人浪费钱财时就不再捐钱;媒体持续不断地调查和传播关于宗教机构滥用权力的新闻报道,等等。
    [175] 我国有学者对《宗教事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批评:"第四十一条对于条例所列举的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予以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没收财物。这些处罚措施,都对相对人有着重要的影响,行政机关不能擅自为之,条例应当予以规定在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处罚之前,必须告知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杨信之:"评《宗教事务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76] 杰拉德·罗伯斯 (Gerhard Robbers):"制定与法治相适应的法规--欧洲国家与宗教",2004年10月在"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77]方朔:《美国有宗教信仰自由吗?--"大卫门徒"教派事件的原因与影响》,载《国际新闻界》,1993年Z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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