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时、杜光、李泽厚、刘再复等先生的二篇文章所提出来的问题,都是涉及中国现代历史带有根本性质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依照杜光的说法,袁伟时教授报告提出的问题是“非常幽默,非常极端,又非常深刻”的问题,连用三个非常作为叠词,那我们也应该非常非常认真地思考一下,他们所提供的结论,究竟是否正确。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应该是先有事实,后有概念。所以我们应该先认真地讲一讲当时的历史事实究竟是什么状况,应该怎么来认识从清末以来中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历史、现实、未来这三者的关系总是环环相扣的,正确地看待历史,是为了正确地评估今天并明确未来前进的方向和道路。历史是客观存在,是任何人也无法篡改的,篡改历史,无非是为了依照他们的意图欺骗不明真相的青年,从而达到他们改变历史方向的目的。当然,这只能蒙骗一部分人,他们永远不可能改变历史继续前进的步伐和方向。 三、清廷颁布的《宪法大纲》的“最精之大义”究竟是什么? 清廷颁布的《宪法大纲》原文还在,不是光绪皇帝,而是慈禧太后懿旨颁布的,这份《宪法大纲》“最精之大义”,“不外数端,一曰: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曰: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三曰: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应尽之权利义务而已。其余节目皆以此为根本。”这就是清廷所颁布《钦定宪法》的宗旨,具体在宪法大纲一章,“首列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故“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关于君上大权,其云: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一,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一,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一,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一,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一,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一,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一,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一,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法律为准,免涉纷歧。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一,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需交议院协议。一,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以上是关于君主权力的规定,总之决策、司法、行政、外交、军事、人事、财政、戒严几乎所有国家的权力,都集中在君王一人手上,这里哪有什么三权分立,什么民主、自由、平等这些杜光称之为普世价值的东西呢? 关于臣民的权利义务,《宪法大纲》也有规定,其云: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一,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一,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逞诉之案件。一,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一,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一,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总之,关于臣民的权利与义务都限定在君王钦定的法律范围之内,这哪里有什么天赋人权的概念? 关于议院组织的相关条文,其云: “一,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决议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一,议院提议事件,须关乎全国共同利害者,不得以一省寻常地方之事提议。一,君上大权所定,及法律上必需之一切岁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删削,其细目另于会计法内定之。一,国家岁入岁出,每年之预算应由议长协赞。一,行政大臣如有违法情事,议院只可指实弹劾,其用舍之权仍操之君上,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一,议院所议事件,必须上下议院彼此决议后,方可奏请钦定施行。一,议院有上奏事件,由议长出面具奏。一,议员言论,不得对朝廷有不敬之语,及诬蔑毁辱他人情事,违者分别惩罚。一,议员开会之际,议长有指挥警察整饬议场之权,如有违议院之法律规则者,议长得禁止其发言,或令退出议场。一,议员如有不合选举资格者,由议长审查得实,随时立予除名。” 这些关于上下议院议事的种种规定,最根本的是议院没有决策权,只有建议权,决策权集中在君王手上。可以弹劾大臣,但没有罢免权,用人权仍操于君王之手。一年的财政收支状况,议院可以协赞,但没有否决权,最终由君王定夺。议员在议院发表言论,亦受限制,那就是不得对朝廷有不敬之词,更不用说对君王的非议了。总之,上下议院的议员只有参议的权力,这个参议也是有限的。至于议员的选举,在选举法上,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亦有种种限制。 我们只要认真客观地分析一下,这样一篇《宪法大纲》,它追求的决不是公民之间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力和权利,它的宗旨是为了巩固君权需要服务的。中国近现代特别是二十世纪初的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目标只能是,对外反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和瓜分中国的阴谋,对内推翻封建专制主义的清王朝,怎么能以这样一篇《宪法大纲》作为它的出发点呢?认真读一下这份《宪法大纲》,其中的是非应该不言自明了。所以,那些朋友要纪念这份大纲发布的一百周年,究竟能纪念它什么呢? 四、清廷《宪法大纲》的历史背景、制订过程及其颁布后的影响 也许我们应该了解清廷出笼这份《宪法大纲》的背景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制订的,这份《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以后,对国内的政局究竟产生过什么实际的影响。弄清这些基本情况,或许有利于我们能够对它比较客观和正确地作出适当的历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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