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廷最致命的一击是上海和苏州在十一月四日和五日相继宣布独立,与湖北的革命运动相呼应,十二月二日,革命军光复江宁,这样出现南北对峙的局面,清廷能依靠与南方对峙的力量就只有掌握北洋新军的袁世凯了,而袁世凯又是骑墙的态度,把清廷作为与南方讨价还价的筹码。革命派在这次武昌起义以后,他们的政治主张是什么呢?宋教仁很快抵达武汉,十一月九日,他在武汉起草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在这部约法中规定了由都督任命的政务委员、议会、司法机关,规定了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信仰、居住、私有财产和自由营业的权利,百姓有选举与被选举、纳税、当兵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由议会制定,议会的议员由民选议员组成。《鄂州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多地反映所谓民主、自由、平等这些带有普适性的价值取向,那是清廷《宪法大纲》所无法比拟的。到了十一月二十一日,由十一个省的二十三位代表召开了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十二月三日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这部组织大纲规定共和国实行总统制,临时大总统由都督府代表选举,参议员由各省都督府所派的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的职权包括立法、表决每年财政上的预决算、议决税法、币制、公债等事项。大总统负责对外宣战、媾和、缔约,任用各部长、外交专使。中央分设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等部。国民大会由大总统负责。汉阳失 守以后,各省留沪代表决定以江宁作为临时中央的所在地,江宁改称南京。十二月中旬,十五个省的代表抵达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孙中山自国外回到上海,二十九日来自十七省的四十五位代表组成各省都督府联合代表会,在讨论政府制度上,宋教仁主张内阁制,孙中山坚持总统制,大家倾向于美国式的总统制,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在非常时期应由总统独揽全局。十二月二十九日选举临时大总统,一省一票,孙中山得了十六票,当选临时大总统。一九一二年的一月一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职时,提出了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财政之统一,定国号为中华民国。一月三日,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一月二十八日,由各省代表成立临时参议员,成员包括来自十七个省的三十八位代表,会上决定起草《临时约法》,三月八日由临时参议员一致通过。三月十一日,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身份正式对外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条。它宣布“主权在民”,即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中华民国的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人民享有七项自由权,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享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有言论、著作刊行及其集会、结社之自由;有书信秘密之自由;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次《临时约法》将总统制改为内阁制,大总统虽有总揽全国政务的权力,但必须受制于内阁。大总统颁布的法令,必须得到内阁总理和相关国务委员的副署。《临时约法》所以由总统制改为内阁制,如果南北和议,孙中山把临时大总统让位于袁世凯后,以便借助于内阁制限制袁世凯专权。如果把《临时约法》与清末的《宪法大纲》作一比较,究竟哪一部宪法,在人民民主、平等、自由这些价值取向上更向前迈进一步,已经不言而喻了。我们怎能把辛亥革命后产生的《临时约法》置于一边,而去继承一九〇八年的《宪法大纲》呢?在这件事上的是非难道还不清楚吗?杜光在文章中所说的要我们现在还要去继承光绪皇帝和宣统皇帝的未竟事业不显得荒谬和滑稽了吗?问题是这些人民民主的权利,不是有了法制规定,就能完全付诸实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