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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湘西“苗疆”屯政与乡村社区新阶层的兴起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族研究》 谭必友 参加讨论

以腊尔山为中心,包括现今的凤凰县、吉首市、花垣县三县全境以及古丈县、保靖县各一部分,历来是苗族聚居地,历史上被称为“苗疆”或“湘西苗疆”。截至1795年,许多苗族村落还被清廷视为“化外”之地。正是这一块“化外之地”的“苗疆”,于1795年爆发了使清政府备受震动的“乾嘉苗民起义”。1799年起义平息后,以傅鼐为首的流官群体以起义善后治理为契机,在凤凰厅开展均屯田运动。嘉庆六年(1801)十二月,加升道衔并被正式任命为以凤凰厅同知身份总理“苗疆”边务的傅鼐,便立即在整个“苗疆”推广均屯田。次年,几乎在整个“苗疆”(包括后划入的“苗疆”后路的麻阳、泸溪两县),都开展了均屯田运动。至嘉庆十年,在汉土民社区共均归公田60,100余亩。在苗族社区,采取收缴“占田”、“叛产”【1】的方式进行均田,共35,100余亩。整个“苗疆”共均田95,200余亩。嘉庆十一年以后,“苗疆”可用的屯田在上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近57,000亩,屯田总数达到152,157亩,【2】湘西“苗疆”15万余亩的均屯田土,分布在上千里的“苗疆”及沿边一带,分布零散,加之交通不便,其管理是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地方政府为此设立了均屯总局(最初叫总理边务公所【3】),选派了一大批管理人员在他们的居住地附近从事管理。而在苗族社区则有相关的“苗弁”负责屯田以及基层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这批人员的成长,导致19世纪湘西“苗疆”逐渐形成一个新兴的阶层:半职业化的乡村社区管理阶层。在屯政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还开设了100所(中间有个时期为120所)屯防学校,每年保持2000名左右在校生的规模。这为“苗疆”培养了大批知识分子。新兴的知识分子在乡村事务中渐露头角,并在半职业化管理阶层中占有一定地位。伴随着半职业化阶层的成长,“苗疆”乡村社区中传统精英阶层的活动领域逐渐萎缩,传统的阶层结构从此发生实质性变化。研究“苗疆”乡村社区社会阶层的变迁过程,对我们更好地理解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与演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屯政之前“苗疆”的乡村社会阶层结构
    康熙四十三年(1704)湘西“苗疆”改土归流,四十六年改土归流完成,从此,乡村社区社会阶层呈缓慢变化趋势。至屯政之前,乡村社区主要有三个阶层:无地或少地的佃农阶层,有基本土地的自耕农阶层,以及少数大地主阶层。这样的阶层结构主要以经济为标准,因为此时其他标准下的社会分层并没有实质性意义。就算是经济分层,在屯政之前的“苗疆”也不是十分明显。由于土地兼并严重,“苗疆”乡村社区贫富出现两极分化,即社会存在明显的贫富两个阶层:极少数富裕阶层与绝大多数贫困的农民。在周边汉族地区常见的有基本土地的自耕农阶层,在“苗疆”也并不十分明显。均屯田初期地方官员在一份给朝廷的报告中说,乾州厅属“沿边”地区,“应均出田亩者不过数十户,而无业乡勇壮丁情愿守边屯田者不下二千余名”。【4】
    据傅鼐报告说:均屯田的基本方法,“公同定议,情愿将各户所有田亩每户除每男一丁留养口田种三斗,女一口留养口田种一斗五升外,其余之产再留十分之三,均出十分之七,以为养勇守边”。【5】按照这个标准,假设一对夫妻加两个小孩的四口之家,【6】留给他家的养口田为种四斗五升,其余再按均七留三之法进行均田。“苗疆”种一斗折合田1.5亩,这个四口之家仅留下6.75亩田,其余“留三均七”。6.75亩田仅仅能维持四口人一年的基本口粮。如果一家人连这个田亩数都没有,那就轮不到他家均田,只有田产超出这个基本标准,才成为均田对象。按照这个均田标准,乾州厅属沿边地区达到“有基本土地的自耕农”标准的家庭仅仅几十户。经济上的普遍贫困在苗族社区更加明显。康熙五十年,初次归顺朝廷的76名苗民,代表家乡父老到武昌投诚。沿途所见,一派繁华,令他们大开眼界,从而增加了实心归顺朝廷的信念。身为当时两广总督的鄂海描述道:“红苗世处深山,从未见内地城郭人民之富庶……今来省归诚,沿途亲见,各皆恐惧之至。”【7】
    鄂海的说法是合乎实情的,康熙时期,与湖广汉族地区相比,苗族地区的一般富户也只能算是贫困的。就是到了嘉庆初年,苗族社区的贫困还是普遍的。严如煜在其《苗防备览·村寨考》中有一个简要记述:“按苗民父子兄弟无共处一室者,子长分爨,架数橼为屋即另一户矣。”大多数苗族家庭贫穷到仅仅拥有简单的栖息场地与简易的生产工具。
    因此,在屯政之前,“苗疆”乡村社区社会阶层的有效分类只能是经济上的。另外,下面三个因素也是以政治身份为标准的社会分层不能出现的原因:
    第一,传统的乡村自治,使得无论是里甲组织还是“乡约”组织,都停留在浅层次管理阶段。这些组织干预力非常有限,对民间生活的介入不是太深。所以,无论是里甲长还是乡约中的里老,都缺少明显的政治身份。再说,当时的“里”与“约”数量较少,里甲长与乡约正的人数太少,没有形成一个社会认可的层次。以永绥厅为例,该厅共设六里,截至乾隆十六年(1751)的记载,共由6位百户经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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