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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湘西“苗疆”屯政与乡村社区新阶层的兴起(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族研究》 谭必友 参加讨论

同年,傅鼐还下令,要总屯长们为贫寒生员代为筹款交纳“仪银”。仪银是新进生员向老师交纳的一种规费。这类规费政府本有明令规定不得收取,但各地教职总是变着名目收,各级官员对此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苗疆”各厅县教职,通过向新进生员收取所谓印卷费变相收取规费,其标准也视生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而有不同。富裕者交纳12两银子,一般人家交纳8两,贫困者交纳4两。“苗疆”经1795-1796年间的变故,再经均屯田,富裕者已经非常稀少。一般人家仅能维持温饱。要让这些人家的生员交纳4-12两的“印卷费”,无疑是挡住了大多数贫寒儒生的向学之路。然而,这笔钱一概禁止又牺牲了教职的利益。无奈之下,傅鼐传谕各地总屯长,要他们出面为贫寒儒生筹措这笔“规费”:“倘实系赤贫未能措备,即由总屯长筹款,代为无力之生致送,庶学师得有资助,于送考盘费等项下不致支绌。”【34】
    以上两条谕令,成为19世纪“苗疆”教育的定例。至于此定例遵行是否到位,则与各时期执政者的监督有关。除了这两道谕令明确责成总散屯长对社区教育负责外,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比如,政府还要求各地屯丁苗兵为进省进京应试的学子捐路费等。这些工作的落实,无疑也落到了总散屯长、屯弁、苗弁等半职业化管理阶层身上。
    道光以后,各地屯长苗弁开始插手义学的教师人选。他们利用自己的身份与地位,通过向厅县政府举荐自己的亲朋好友担任馆师,从中牟取利益。这种做法原本是很犯忌的,但大家都这么做,上下都有微利收入,也就见怪不怪了。等到上级政府来清查此类案件,往往是查无实据。【35】一些屯义学教学质量日渐下降,与屯长操纵馆师人选为自己谋利有关。
    总散屯长除对教育负责外,也要对水利及农田维护等工作负责。这些工作此前也是由地主绅耆及寨长、保甲长之类传统精英负责的。随着各社区中大量田土转为屯田,为保证屯田收入,政府明文规定,水利及农田维护,由总散屯长负责。【36】这一规定,历届政府都坚定执行,使得总散屯长在公共事业建设中担负起义不容辞的责任。
    保甲之制,原本为治安而设。屯政之后的“苗疆”,既有保甲建制,也有乡约与屯防建制。屯防建制的普及,屯长与苗弁在社区事务中的重要地位,使得他们也逐渐负有部分治安职能。这样,原来由保甲长与绅耆等负全责的治安工作,现在屯弁、屯长与苗弁们(还包括知识分子)也担任一定职责。【37】
    当然,社区传统精英活动领域的萎缩,并不表明他们完全退出社区公共事务。实际上,在社区建设中,这些传统精英还保留着许多领域,诸如公共祭祀、宣讲圣谕、公共娱乐、家族法规的执行、社区公共财产的维护以及倡导农产品的改良等都离不开他们的组织工作。
    四、结语
    19世纪,屯政的长期开展,湘西“苗疆”乡村社区出现了两个新兴阶层,一个是半职业的乡村社区管理阶层,一个是知识分子阶层。两个阶层虽互有交叉,但界限还是清楚的。这两个阶层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阶层结构。知识分子向半职业化管理阶层的渗透、以及半职业化阶层在乡村社区公共事务中逐渐取得主导地位等等,又使得“苗疆”乡村社区生活的各方面都呈现一些新气象。从物质上来说,屯政带来的社会重组与地方财政实力,给“苗疆”社区近代转型提供了物资条件。而由此产生的两个新兴阶层,则为社区重构提供了大量管理者。
    半职业化管理阶层不仅仅是湘西“苗疆”的新兴阶层,当知识分子成为这个阶层的重要力量时,这个阶层也是19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一个新兴阶层。这个阶层的出现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新生事物,他们在发挥自己的权力行使管理的同时,也正改写着社会发展的某些基本程序。湘西“苗疆”得以成为一个跨百年的多个民族和平共居社区,与这个新兴阶层的广泛活动有着重要关系。
    注释:
    【1】均屯田初期,清政府把参加起义拒不投降的苗族同胞的土地等财产定性为“占田”、“叛产”。
    【2】由于各个研究者确定的分类标准不一致,造成了对屯田统计的细微差别。参见伍新福:《试论清代“屯政”对湘西苗族社会发展的影响》,《民族研究》1983年第3期;潘洪钢:《清代湘西苗族地区屯田的兴起及性质》,《吉首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3】参见傅鼐:《禀设主公所选派员役办理屯务》,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6《均屯考二》。
    【4】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6《均屯考二》。
    【5】孙均铨、黄元复:《凤凰厅志》卷8《屯防一》,道光四年刻本。
    【6】道光本《凤凰厅志》载乾隆二十一年汉土民社区户均人口为4人,嘉庆二十一年汉土民社区户均人口为5人。考虑到嘉庆后人口的增长,我们确定4人为屯政之前的家庭人口总数。
    【7】鄂海:《抚苗录》。
    【8】参见(乾隆)《永绥厅志》卷3《田赋》。
    【9】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4《学校考》。据此书载,截至嘉庆七年,凤凰厅应考生员名额被辰溪县周麟现等人占去15名,即当时“苗疆”参考生员中有一半实际上来自外地。
    【10】清朝政府严禁生员上书言事。规定“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达制论,黜革治罪”。(道光《凤凰厅志》卷6《学校》)。生员在社区某些公共事务中可能具有一定的主导作用,但对于社区管理方面,他们没有得到政府明确授权。他们的活动因而大受限制。
    【11】潘曙、杨盛芳:《凤凰厅志》卷21《名宦》,卷22《乡贤》,乾隆二十三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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