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湘西“苗疆”屯政与乡村社区新阶层的兴起(4)
清代民族政策史上,除蒙古、藏、维等少数民族外,大多数民族地区,都在改土归流的潮流下,实现了国家化,厅县由流官出长,而乡村社区则走上传统的自治模式,由村社区长老自治。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政府对乡村的管理常常缺位,优点是乡村社区可以避免吏役的频繁干扰。“苗疆”基层社区管理阶层国家化、社区化、民族化的统一,避免了清代通行的社区管理模式的缺点。当代学者的“苗疆”研究,证明了这些苗官对苗族贫困成员造成过种种欺压,【25】但总的来说,这种苗官制较1704-1795年间的“苗百户”制及更早期的土司制有了明显进步。 三、知识分子成为乡村社区半职业化阶层的重要成分 按照清代的标准,至少得考取生员,有了功名者才算是知识分子。然而在湘西“苗疆”,自大规模设立义学之后,义学教师有的系名正言顺的生员出身,有的仅系童生。童生没有功名,算不上知识分子,但他们从事的职业却是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教育工作,而且这些教师的任命与薪俸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因此,“苗疆”知识分子的范围可以扩展到担任义学教师的童生。 “苗疆”知识分子的培养工作始于前明天启年间。【26】康熙四十三年,凤凰厅正式设立学校并设义学6所,知识分子的培养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日程。然而,时至1795年,“苗疆”知识分子的培养仍很有限。尽管各厅县都设立学校,也培养了一些生员,但据湖南巡抚于嘉庆八年的一份奏折来看,1795年之前的厅县学额,实际上多为外来居民占据:“惟是凤凰厅文风弁陋,仅周氏一族多读书能文,故学政凭文取士,进额多为周氏所占。”【27】周氏一族长期定居辰溪县,进学却到凤凰厅。学额问题长期没有引起当地人的重视。这种现象一方面可看成“苗疆”文风初开,民风淳朴,对外来居民占据学额并不在意。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当地还没有培养出一个充分认识“学额”价值的知识阶层。 1704-1795年间,人数很少的知识分子在社区事务中所产生的影响相当有限。从筹办屯田的几份报告分析,知识分子在社区事务中主要扮演两类角色,一类是安于耕读,明哲保身者;一类是热心公众事务,经常出面替人打官司,或与官吏的不法行径斗争,扮演百姓的卫道者。【28】前一类人是知识分子的标准模式,后一类反为社会所诟病,为大多数知识分子所不齿。因此,知识分子除非进入仕途,否则在社区中的作为将十分有限。 自均屯田之后,地方政府因为手中掌握大量的田土,对地方财政开支有了信心,逐渐在军事支出之外,萌发了扩张公共事业领域的雄心,知识分子的培养工作得以次第展开。培养工作分成两个步骤:一是开办广泛的教育,二是使知识分子成为社区事务中的领导者。在屯政支持下创设的120馆义学(加上1795年之前国家财政支持的30所义学,至此共150所义学)和6所书院,【29】为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当这一批学生到了壮年时,很快成为社区事务中的中坚力量。 屯长的半职业化特征,成为社区精英的竞逐目标。而屯长对屯田的重要性,又使政府对屯长的任用变得越加慎重。第一代被聘用的总散屯长主要是各社区中明白事理、急公好义、首倡均田的首事之人。自第二代开始,政府已注意选拔知识分子担任总散屯长。政府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任用知识分子做总散屯长,但有一则材料,足以证明,知识分子从各个书院肄业回乡后,有相当一部分人被任命为总散屯长,从而在乡村社区事务中取得了发言权。道光十三年,辰沅道翟声焕在《考察屯苗馆师章程禀稿》中为我们的断言提供了证据:“谨案:屯学馆师,向系各学生员承补……在于生员中,择其品行端方,文理通顺,并家道实系贫寒者,方准选充。如人不足取,家不甚贫,及已充屯长,并书院获有正课膏火者,概不准其跨占弁利。”【30】 这里规定对于生员中“已充屯长”的人不能再充任馆师。从此短短数语中可知,19世纪,知识分子返回社区后,其中有一部分人担任了屯长职务。这段文字是目前仅见关于生员担任屯长的纪录,对于我们理解19世纪“苗疆”社区变迁,显得尤其重要。尽管我们无法确知当时屯长中知识分子的比例,但从上面这段话来看,这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现象。毕竟屯田事务是“苗疆”社区最复杂的公共管理工程,需要一定的知识和能力。因此任命知识分子担任管理工作也是政府比较放心,比较乐意干的一件事情。 同时可以肯定的是,在苗族社区,苗族知识分子也大量充任苗弁。因而,苗弁的知识结构也随着屯政建设的深入推进而逐渐提高。 尽管半职业化社区管理阶层的总数超过1800余人(有少部分人员驻地在邻近的麻阳县与泸溪县),在同时代是一个最庞大的乡村管理队伍,但他们的活动还是不能覆盖湘西“苗疆”所有乡村社区的公共事务。这样,政府不得不赋予没有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知识分子们以一定社区管理权,以弥补社区管理方面的真空。光绪六年(1880)辰沅道但湘良在平息永绥厅董倒苗民滋事后,专门拟定《禀会议善后章程八条》,其中对知识分子的社区管理责任作出明文规定:“保甲宜认真举行也。……拟请嗣后沿边各苗寨保甲,应由地方官慎选苗生,协同苗备,责成寨长,仿照保甲章程,各清各寨……即责令苗生苗备弁查出拿送厅县究治。倘知情狥隐,一经发觉,即予革究。”【31】 此处所谓“苗生”即苗族生员。这些平素乡居的苗族知识分子被赋予维护地方治安的权力。但湘良在此规定苗生有维护地方治安之责,有其背景。这就是知识分子们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地方管理。他们管理社区的行为此前已为政府与民间认可,此时才有可能被明确写进地方政府的法规中。 屯政之前,乡村社区事务主要由传统精英主导。他们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人:一种是家族长、寨老乡绅等自古代以来所形成的精英;一种是1704年改土归流以后流官治理下所形成的里甲长、乡约正以及苗族村社区中的寨长。这两种人曾对乡村社区的公共事务起主导做用。屯政以后,由于知识分子大量充任总散屯长(或苗弁),这个新兴的半职业化管理阶层不断扩展自己在乡村事务中的主导作用,迫使乡村社区传统精英不断压缩自己的活动领域。 义学或说传统的社学,一直是由乡村社区中的绅耆或乡约正等出面组织。这一特点,在同时代的其他地区依然保持。【32】但屯政后的“苗疆”,义学除由地方政府举办以外,对各地义学监管工作,基本上都由总散屯长负责。嘉庆十二年,义学全面开办不久,傅鼐为此专门向各地总散屯长下了一道训谕,要他们对义学师生负起责任:“苗疆各厅县,学校久兴,人文丕振……每逢乡试之年,将凤、永、乾、保四厅县另立字号。如有三十名赴试者,于中即取中一名。……为此谕知总散屯长知悉,尔等各宜传谕儒生,教诲子弟,勉务实学,奋志功名。”【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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