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军统局对张治平的审查与日方“桐工作”的结束 抗战期间,军统局负有收集日方情报的任务。张治平与铃木卓尔在香港开始谈判后,戴笠非常关注,不断向蒋介石汇报,也不断给予张治平指示。当他获知日方代表携带近卫首相的亲笔函及板垣征四郎的保证书到港后,即于9月4日转报蒋介石,请示是否可以接受上述两项文件。然而,两天之后,情况突然发生变化。 原来,8月下旬板垣征四郎为加强“桐工作”,派和知鹰二少将(注:和知鹰二,广岛人,长期在华进行特务工作,1928年任职于日本在济南的特务机关,1932年任日本驻广东武官,1935年任太原机关长,1938年任兰机关长,负责策反中国西南军政首长,此项工作即被称为“兰工作”,1939年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部付”,次年5月升少将。)赴香港。和知不相信铃木所述的可靠性,向时在香港的《大公报》主编张季鸾询问“真相”。张自1938年起,即在香港和日方各色人物联系,刺探消息,供蒋介石决策参考。他从和知处得悉张治平等与铃木谈判的情况后,于9月2日致函蒋介石侍从室的陈布雷,汇报所得消息,分析日方何以相信张治平、铃木谈判的原因:一是最初之交涉人携有“委员长之委任状”--“研究对日问题咨议”;二是“相信宋子良先生之有力量”;三是“华方交涉人张某、陈某中间曾要求板垣来一信,向华方示阅,而数星期后华方交涉人得到委员长之回信,亦交日方阅看,日方将此信照相带回”。张季鸾指出:“此为板垣相信此事之最大原因。”张函并称:“最后华方又要求近卫须有所表示,故近卫来一信。据称,长沙之会见及岳军先生之赴汉,皆先已商妥者,现在仅余画龙点睛之正式决定而已。”(注:《炽章(张季鸾)致陈布雷函》,1940年9月2日,“蒋档”。)但是,张季鸾判断,所谓委员长亲笔函件及军委会委任状均为“彻底为捏造之故事”,“显系受骗或互欺”。其根据为:“我领袖何以能有回信,此在常识上尽可判断者。”“所称交涉人有委任状,根本即是虚假,中国政府永不会派出有委任状之人找日方接洽。我军事委员会现在亦根本无咨议之官衔。”张季鸾猜测:“此事始终与汪逆、周逆有关。”他要求严查此事,函称:“惟有一点不容忽视者,即有人敢伪造委员长之信件,显为重大犯罪行为,应加以彻查。”(注:《炽章(张季鸾)致陈布雷函》,1940年9月2日,“蒋档”。)9月3日,张季鸾再次致函陈布雷,认为“此案敌人陷于极可笑之失败,但我亦曾受不利之影响。盖因此使敌人看轻,认为易与,同时,使汪、周便于作祟,故必须彻底纠查,目前最须严防者,为再出现委员长复近卫之假信”。他建议:“可令张治平来渝,即禁其离开,而从容询查之。”(注:《炽章(张季鸾)致陈布雷函》,“蒋档”。此函署9月12日,从内容判断,应为9月3日之笔误。) 蒋介石得悉张季鸾向陈布雷所报情况后,大为恼火,判断张治平为汪精卫的“探子”,于9月6日指示戴笠审查。当日,戴笠紧急与已经应召来渝的张治平谈话。张强调自己的忠贞,声称在与日方八个月的周旋中,“我方坚持非去汪不可”。戴笠则认为日方一定有假,他说:“敌方既不肯毁汪,在铃木之来找我中央路线,必故作圈套,一面则表示诚意与我言和,一面则故放中央有讲和空气,企图国内外对中央都减少信仰呢!”(注:《戴笠与张治平谈话经过》,1940年9月6日,“蒋档”。) 9月7日上午,戴笠将张治平软禁,并派军统局第三处(掌行动司法)处长徐业道与张谈话。张坚决否认所询各点:1.否认有伪造军委会委任令与伪造蒋介石亲笔信件之事实。2.不承认有章友三与陈超霖二人偕见铃木之事,声称八个月来,始终只有本人与曾政忠二人与铃木卓尔、臼井茂树、今井武夫等接谈。只是“曾政忠之英文拼音与章字同,是否因此误会,则不可知”。3.与铃木卓尔过从已久,早通姓名,决不能冒称宋子良先生。(注:徐业道:《报告》,1940年9月7日,“蒋档”。)张治平与徐道业谈话后,又书面补充声明:1.本人与曾政忠“从未敢越出范围”;2.“职等第知运用特务技巧,以整个揭破敌人之阴谋。”张治平称:铃木于8月14日赴南京、东京,“活动汪伪组织之撤销问题”,结果,获得板垣征四郎的“保证书”与近卫首相的“亲笔书”,用以“表示其对撤销汪伪组织之决心”以及近卫“对委员长诚意”,“希望两国迅速调整邦交,为建设永久和平之基础”。他说,自己已经目睹上述两种函件的内容,但铃木不愿立即交出,因为铃木郑重表示,用何种方式提呈中国方面,是一个重要责任问题。张治平并称:戴笠所获情报,可能是和知鹰二等与铃木卓尔“作对”所为,目的是为了“反间”。(注:《张治平致徐业道函》,1940年9月7日,“蒋档”。) 9月8日,张治平致函戴笠,为自己辩护,全面反驳戴笠所示情报,声称该件“歪曲事实,言之难尽”。他说,自己与敌人周旋,均与曾政忠及卢沛霖商量,有关始末情况也皆经卢沛霖按时电呈,自己还曾两次奉召来渝亲向当局详尽汇报。张治平的辩护共七点:1.关于向日方出示蒋介石“委任状”问题。张治平称:“读该件,谓职持委状于去年末见石野,不胜荒谬之至!”“今井与铃木因与职为老友”,“何须有委状向示?此委状又从何处得来耶?”2.关于蒋介石对日方觉书所提八条的态度。张治平称:“该件谓委座对敌方提出之八条,甚感满意,尤为荒谬绝伦。”3.关于宋子良参加谈判问题。张治平称:“该件谓宋子良确参加之,因今井有摄印(影)带回,并由周佛海所供之多数相片内确认宋子良之相片无误,此事询诸宋子良本人,当亦发一大笑。”4.关于谈判中所持原则问题。张治平称:3月中旬本人第二次奉召来渝时,上峰训示“敌人如有诚意,须先取消汪伪组织”,返港后,即以此点与敌人争辩。5月初,铃木又约今井武夫、臼井茂树到澳门,在本人专租的密室内会谈。结果,敌方表示,“愿回去努力,但要求时机不可失,而以板垣来华(谈判)之意相告”。自此以后,“职即以取消汪伪组织之事与之苦缠至今,铃木此次带来之板垣保证书与近卫亲笔,即针对汪伪组织与表示诚意之举也。”5.关于允许日方摄印蒋介石文件问题。张治平称:“该件谓我方示以委座之文件并令其摄印带回,此何言耶?”“无论何时何地,能证实此事者并在敌方存有此摄印者,甘受国家之极刑。6.关于委派张群赴长沙谈判问题。张治平称:“该件又谓,此方已派张岳军负责此事……张未曾被派。此事始终由职与曾同志负责。”7.关于日方谈判代表问题。张治平称:“该件内所提铃木通贞为铃木卓尔之误,所谓马场者,并无其人。” 张治平在该函中说明,经过“八个月与敌之苦缠”,谈判已有进展:1.条件问题,现所争者为内蒙驻兵与和平谈判后双方同时发表宣言;2.汪伪组织由板垣保证撤销之;3.议和方式,由敌酋板垣奉天皇命自甘来华求和;4.作为日方诚意表示,可呈交近卫首相的亲笔信函。(注:《张治平致戴笠函》,1940年9月8日,“蒋档”。) 次日,张治平在8日函后附言,重申没有伪造蒋介石委任状的必要:“过去八个月与敌周旋期内,敌人因对职信念极坚,一切会谈,从未向职索阅或索取委座文件。职亦从未有任何伪造委座文件授诸敌方以博得其信用也。在事实上,职对伪造文件无此需要,又自量绝不可为,深望明鉴之。”(注:《张治平致戴笠函》,1940年9月8日,“蒋档”。) 在此之后,张治平继续申辩:1.关于1939年底,张治平持蒋介石任命宋子良、章友三、陈超霖为研究对日问题咨议委任状,与日驻港武官石野洽谈和平问题,张称:“铃木与治平原系抗战前夙识”,“由曾(政忠)介识卢沛霖(即系港区与曾之联络人),得中央之允许,以特工技术进行。此本年一月间事也。”“今井与治平有十数年之旧交,决不需要伪造咨议委状。”2.关于陈超霖与宋子良参加谈判问题。张称:“仅介绍曾政忠与铃木等见面,曾化名章友三,并未冒充咨议,仅称章有中央路线可以转达,并未介绍宋子良与铃木相见,更无陈超霖其人。”3.关于张治平出示蒋介石“亲笔复函”问题,张称:“不但委座墨宝,即治平本人亦从未以一字笔迹供敌人利用。每次会谈,铃木屡要求记录签证,概予拒绝,更无伪造信件之理。如有此事,愿受极刑。4.关于日方提出板垣与蒋介石在长沙会见,中方派张群赴汉口,陪同板垣前往问题。张称:“敌方求和心切,预定在九月中旬实现,因此,铃木当时提出福州、洛阳或长沙为会晤地点,治平对此未置肯定答复。”(注:《张治平之申辩》,戴笠:《报告》,1940年9月15日,“蒋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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