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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锦公所到铁机公会(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王翔 参加讨论

显然,铁机同业公会的成立,是“苏州城厢内外华商所设各铁机厂逐渐增多”,铁机绸厂业资本家的经济和政治力量迅速增长的结果。其成立目的,则是为了“期求一业之发达”和“出品之精良”,为了扭转“舶来之输入日甚,国货之制出日衰”的状况。
    在铁机公会成立的同时,拟定和颁行了《苏州铁机丝织业公会暂行章程》,凡11章16条,集中反映了铁机公会的面貌。《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了公会名称和同业范围:“本公会为专用铁机提花精造丝织品物各厂所组合,定名为苏州铁机业公会。”又专文对此加以说明:“就苏埠一隅而论,固有丝织业仅土法纱缎,有云锦公所,然其性质与铁机绸厂完全不同。故拟定公会名称,不仅曰丝织业公会,而特声明之曰铁机丝织业公会。”第二章第二条则规定了公会的职责和任务:“一、研究铁机所制丝织办法,藉供同业各厂参考;二、受同业各厂委托,调查机械上之事项;三、关于同业兴利除弊诸举,经众议决,随时施行;四、因赛会得征集同业各厂之出品,以资比较;五、同业各厂艺徒学成毕业后,由本公会发给盖印凭证,由各该厂自行填报,由本公会备查。”第四章第四条规定:“一、入会:凡在吴县全境范围以内华商所设铁机厂,得以广东或经理人代表之;二、出会:各厂改组或于收歇之时,须报告出会;违背规章或妨害公益时,调查确实,经众议举,得予除名。”第五章第五条规定:“本公会在会各会员,均有选举及被选举董事权”;第六条规定:“董事由会员公选,总董、副董由董事互选之”;第七条规定:“选举为记名投票法,一选举人有一选举权”。第八章第十三条规定:“本公会经费由在会各厂量力分任,所有收入、支出,按年结清,并编辑报告刊布之。”第十一章第十六条规定:“本章程如有应行修改之处,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禀请核准施行。”(注:《苏州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暂行章程》(1920年6月)。)
    从《章程》内容来看,与旧式行会的行规相比,已经抛弃了行会小生产者的狭隘性和保守性,有利于丝织行业提高技术,改进织造,扩大再生产。条文中根本改变了旧式行会的封建色彩,加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如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董事、总董均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公会经费要按年结清,报告刊布,等等,在在反映了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观念的深入人心。具体说来,铁机同业公会章程超越旧式行会行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铁机丝织业“拟定公会名称,不仅曰丝织业公会,而特声明之曰铁机丝织业公会”,明确采用资产阶级同业组织色彩鲜明的同业公会的名称,舍弃了“会馆”、“公所”等传统色彩浓厚的称谓。铁机公会的职员,也已采用近代资本主义企业组织的“总董”、“董事”等称呼,而不再如旧式公所一般称“司年”、“司月”。名称和职员称呼的这些差别,正是苏州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近代化程度的一种反映。
    第二,《章程》中规定:会员入会,“凡在吴县全境范围以内华商所设铁机厂,得以厂东和经理人代表之”。必须以厂东或经理作为会员代表,而且必须是铁机绸厂方具备入会资格,这就表明铁机公会并不是全体铁机业从业人员的组织,而只是资本家的团体。对于开设绸厂者“华商”身份的认定,则表明铁机丝织业资产阶级对于外资势力的渗入,保持着共同的警惕。
    第三,《章程》中规定铁机公会的任务是“研究铁机所制丝织办法,藉供同业各厂参考”;“因赛会得征集同业各厂之出品,以资比较”等,这与行会手工业技术保密、互相封锁、因循守旧、排斥竞争的宗旨相比,适成鲜明对照。据此实行,势必进一步促进各铁机绸厂之间的竞争,从而推动丝织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章程》中取消了旧式工商业行会“救济贫困同业”,“抚恤鳏寡孤独”的义务,鼓励和提倡竞争,主张“优胜劣败”,以图加速小生产者的分化,为铁机绸厂的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雇佣劳动力市场,反映出资本增值与扩张的内在冲动和逐利本性。可以说,1920年的《苏州铁机业公会暂行章程》,代表了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发展到工场手工业阶段的组织水平。铁机同业公会甫经成立,就向世人表明,它是一个与旧式手工业行会截然不同,与商业资产阶级组织也有所区别的工业资产阶级的同业组织。
    1929年8月15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商会法》。两天后,又颁布《工商业同业公会法》,要求各地改组旧有行会和同业公会组织,“凡在同一区域内经营各种正当之工业或商业者,均得依本法设立同业公会”;“本法施行前原有之工商各业同业团体,不问其用公所、行会、会馆或其他名称,其宗旨合于本法所规定者,均视为依本法而设立之同业公会,并应于本法施行后一年内依照本法改组”。(注:《工商业同业公会法》,《国民政府公报》1929年8月19日。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八),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89-691页。)1930年8月,适应着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苏州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依法改组,定名为吴县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同时修订出新的《吴县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章程》。(注: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下引条文均出自该章程。)与1920年的暂行章程相比,新章程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首先,《章程》分为“总则”、“组织”、“职员”、“任务”、“会议”、“经费”、“附章”共7章31条,显然是从1920年暂行章程的基础上充实发展而来。其条文由16条增加为31条,几乎增加一倍,条文更加细密,规定更见具体,反映出铁机同业公会与初创时相比,已经成熟了许多。例如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公会之办理事务如左:(甲)集合同业研究改良织品;(乙)联合同业改进织造技术;(丙)整理市价,增进公共利益;(丁)调解纠纷,固结团结精神;(戊)发展业务,改良运输事务。”这比前一章程的相同内容要具体、完备得多。
    其次,公会“总董”、“董事”等称谓变为“执行委员”、“监察委员”等名称,如第十二条规定:“本公会之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任之。”第十三条规定:“执、监委员之任期均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这反映了执政的国民党政权的组织形式对当时民间工商业团体的影响,而监察委员职责的设立与“执、监委员均不得连任”的规定,则表明铁机公会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加深和制约机制的逐渐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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