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1930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工商业同业公会法》及《施行细则》的颁布,传统色彩浓厚的云锦公所的名称终于难以续用,于是,“云锦公所依法改组,定名为吴县纱缎庄业同业公会”,并拟定了包括“总纲”、“会务”、“会员”、“组织及职员之选任”、“会议”、“经费及会计”、“附则”等7章31条的《纱缎庄业同业公会章程》。(注:《吴县纱缎庄业同业公会章程》(1920年)。)与1921年的《云锦公所章程》相比,这一章程在形式和内容两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旧式行会的胎记进一步淡化,资产阶级同业组织的色彩则进一步加深。例如,“司年”、“司月”等职务改称“常务委员”、“执行委员”,并对选举制度和程序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执行委员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用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之,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以抽签定之。前项选举时得另选候补执行委员五人,遇有缺额,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未递补前不得列席会议。”“常务委员由执行委员用前条第一项之方法互选之”。“主席由执行委员就当选之常务委员中用无记名单笔法选任之,以得票满投票人之半数为当选,若一次不能选出,就得票最多、次之二人决选之”。“委员”和“主席”既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自然也就有权罢免或解除他们的职务。(注:在这-方面,《苏州纱缎庄业同业公会章程》与国民政府《工商业同业公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同业公会法》规定同业公会采会员制,“同业公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委员互选常务委员三人或五人,就常务委员中选一人为主席,均为名誉职”。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八),第689页。)可以说,在资产阶级民主形式、公会的组织形态方面,与同年的铁机丝织业公会相比,纱缎庄业同业公会已经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