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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锦公所到铁机公会(7)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王翔 参加讨论

时至1930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工商业同业公会法》及《施行细则》的颁布,传统色彩浓厚的云锦公所的名称终于难以续用,于是,“云锦公所依法改组,定名为吴县纱缎庄业同业公会”,并拟定了包括“总纲”、“会务”、“会员”、“组织及职员之选任”、“会议”、“经费及会计”、“附则”等7章31条的《纱缎庄业同业公会章程》。(注:《吴县纱缎庄业同业公会章程》(1920年)。)与1921年的《云锦公所章程》相比,这一章程在形式和内容两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旧式行会的胎记进一步淡化,资产阶级同业组织的色彩则进一步加深。例如,“司年”、“司月”等职务改称“常务委员”、“执行委员”,并对选举制度和程序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执行委员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用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之,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以抽签定之。前项选举时得另选候补执行委员五人,遇有缺额,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未递补前不得列席会议。”“常务委员由执行委员用前条第一项之方法互选之”。“主席由执行委员就当选之常务委员中用无记名单笔法选任之,以得票满投票人之半数为当选,若一次不能选出,就得票最多、次之二人决选之”。“委员”和“主席”既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自然也就有权罢免或解除他们的职务。(注:在这-方面,《苏州纱缎庄业同业公会章程》与国民政府《工商业同业公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同业公会法》规定同业公会采会员制,“同业公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委员互选常务委员三人或五人,就常务委员中选一人为主席,均为名誉职”。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八),第689页。)可以说,在资产阶级民主形式、公会的组织形态方面,与同年的铁机丝织业公会相比,纱缎庄业同业公会已经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了。
    但是,在公会办理的事务等方面,两者则仍然表现出某种不同的特征。例如,纱缎庄业公会章程中,在规定“同业中如有特别发明,新出改良货品者,得送由本公会呈请政府核奖保护,以资鼓励”的同时,对于“救济及维持同业”和“调解同业间关于商事争议”等问题,仍然给予较大关注,在提倡竞争淘汰,鼓励优胜劣败这一点上,态度仍然不如铁机丝织业公会明朗和坚决,反映出由于生产经营方式不同,经济地位不同,纱缎庄业和铁机丝织业在观念上和行为上也有所不同,这正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已经完成了自身转化的工业资本和尚处于转化形态之中的商业资本的不同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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