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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锦公所到铁机公会(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王翔 参加讨论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章程》第五条规定:“在本区域内之同业公司厂号,其资本属国人者,不论电织、手织,厂机、料机,以及家属参加工作之‘另机’等差别,凡经本公会会员代表二人以上之介绍,委员会通过,均得为本公会会员,推派代表出席于本公会。”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模糊了铁机公会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是向传统行会的复归,但从实际上看,这表明苏州的丝织工厂已经广泛使用电力织机,而个体生产者的“另机”(现卖机户)也已经采用了人力拉梭的铁机。铁机同业公会对各种类型生产方式的兼收并蓄,正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工业参差不齐状况的一个缩影。至于所谓“料机”,一般指依附于纱缎庄的揽织机户,铁机公会要把它包括在自己的范围之内,说明当时的铁机业公会和纱缎庄业公会正在相互竞争,互拉会员,以图壮大声势,抬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实际上,真正参加铁机业公会的“另机”和“料机”是不多的,即使参加也只不过是一种陪衬。同时,根据国民政府《工商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关于“本法第七条之会员代表,每一公司行号得推派一人至二人,以经理人或主体人为限;最近一年间平均店员人数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派代表一人”的规定,苏州铁机丝织业的《章程》又以额外的条文来保证较大的资本家能够获得更多的权益:“每一公司厂号得派一人,但其最近一年间平均使用人数超过十五人者,得增加代表一人。”铁机同业公会的资产阶级性质,于此表现得十分清楚。
    又次,《章程》中提出了“改良运输事务”、“改良蚕桑”及“筹备各种事业”等前所未有的任务,说明铁机同业公会所关心的事情已经并非仅仅限于丝绸织造方面,而扩展到了原料来源、产品运销、产前产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表达了苏州铁机丝织业希望通过本身的努力,尽力改善社会环境和生产条件的意向,也反映出社会化大生产本身要求协调配合的客观规律。可以说,1930年的《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章程》代表了苏州丝织业发展到机器大工业阶段的组织水平。
    (四)
    铁机绸厂的出现,标志着一种较为先进的生产方式正在取代传统“帐房”的地位。随着越来越多的纱缎庄舍弃传统经营方式,转而“购机建厂”,苏州丝织业“帐房”的阵容日渐缩小,实力日渐薄弱,在丝织生产的总量和总值中所占比重日渐下跌,“铁机缎畅销,木机织缎有一落千丈之势”(注:《未来社会所伏之危险--织缎机工生计问题》,1924年12月7日《平江日报》。)。20世纪30年代中,有人曾将晚清和民初苏州丝织业的情况加以比较:“从前城东一带,几乎全为丝织之区,其全年生产约为240000匹,其平均总值约为9600000元,以此数额,是何等光荣,降至今日,恐不及十分之一罢。幸而新的企业,铁机、电机,起而相代。”(注:《一年间全县商业之鸟瞰--丝、茧、绸》, 1936年1月12日《明报》。)可见此处所指“十分之一”的产量,系就木机产量而言,而木机正是纱缎庄业的主要生产工具。铁机绸厂的出现,不仅导致“木机织缎一落千丈”,而且表明,随着经济政治、思想观念、社会心理、习俗时尚的递嬗衍化,旧式行庄制经营已经过时,新的生产经营形式--工厂制,正在兴起。
    不过,苏州丝织业的“帐房”经营方式尽管已经走向没落,却并未退出历史舞台,而是继续存在着,继续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作用。正如当时日本人小野忍在调查了苏州、杭州等地丝织业的情况后所说:“木机织绸业随着铁机业的发展而衰落,但衰落的速度根据地区或产品种类而有所不同。例如苏州的纱缎业,并没有轻易消灭,虽然经营规模显著缩小,可是现在苏州城内的纱缎庄还有四十多家,经营着在形式上与过去没有多大变化的纱缎庄,保持着木机业与铁机业并存的形态。”(注:小野忍:《苏州的纱缎业》,《满铁调查月报》第22期第6号,1942年 6月。)显然,铁机绸厂的兴起,打破了纱缎庄业一统天下的局面。1920年,铁机丝织业公开从云锦公所中分离出来,成立了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面对铁机丝织业公会自立门户、制定章程的情况,纱缎庄业也被迫进行了相应的变革。
    1921年,尚未向铁机绸厂转化而仍然沿用传统方式经营的纱缎庄业,依旧集合在云锦公所的旗帜下,重新拟定了《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共15条加一“附则”。(注:《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1921年8月)。)《章程》第一条规定:“本公所以研究出品,改良丝织,整齐货盘,推广营业为宗旨。”第二条规定:“凡业纱缎,具有牌号,坐落苏州城乡内外者均得隶入本公所范围,但须由业中声望素著者具书介绍,并有遵守本公所章程及担任经费之义务。”第三条规定:“同业有银钱纠葛等事,得由代表居间排解,以息争端,如有发生冒戤牌号、割窃花本暨一切不规则之行动,妨害同业利益者,得由当事人报告公所,同业公同议罚,或令其退出公所。”第四条规定:“凡一切应行兴革事宜,各职员均有提议议决之权,议决事件随时录入议案。”第六条规定:“凡隶入本公所范围以内者,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每票举三人,以多数为当选。”“附则”中则具体规定了公所所设蒙养学堂的名额,抚恤鳏寡孤独的户数,公所经费的来源及其筹措方法等。
    从这个章程的宗旨来看,云锦公所已经进一步突破了旧式行会的狭隘性、保守性和对生产技术进步、生产规模扩大的限制,明确表示要“研究出品,改良丝织,整齐货盘,推广营业”,这显然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改良丝织品,扩大再生产。同时,云锦公所也与旧式行会的组织形式有了明显区别,采用了诸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多数为当选”等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形式。《章程》中对“一切应行兴革事宜”的重视,表明纱缎庄业云锦公所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力图有所改革和振作,以求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但是,从这个《章程》中仍然可以看出,此时的云锦公所依旧较多地带有它所脱胎出来的那个组织的一些落后色彩。例如,它没有像铁机公会一样采用资产阶级色彩比较鲜明的同业公会的名称,而是仍旧套用着云锦公所的传统招牌;它也没有像铁机公会那样采用近代资本主义企业组织的“总董”、“董事”等称呼,而是依然袭用着传统的“司年”、“司月”等名目。以上这些区别,反映了云锦公所和铁机公会在组织形式近代化方面的差异。在云锦公所的业务内容上,也明显可见较多旧的痕迹,比如规定加入公所“须由业中声望素著者具书介绍”,并把调解同业矛盾置于重要位置,“由代表居间排解,以息争端”,“同业公同议罚”,还把救济贫困同业,抚恤鳏寡孤独作为重要事务加以强调,等等。这些都说明,此时的云锦公所虽然已经完成了由一个行会团体向一个资产阶级同业组织的蜕变,但在它的形式和内容上,都还不可避免地残留着一些旧的胎记和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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