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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考古资料看汉唐两朝对古代新疆的管辖经营(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 周泓 参加讨论

    (二)唐朝政令的施行
        1.均田制的实行
        由《贞观十四年安苦延手实》可知,唐对西域各族编户齐民;钤有“蒲昌县之印”的《开元廿一年蒲昌注定户等申州状》表明,唐在西域定户等地,均授田亩;据钤“高昌县印”的《崇化乡神龙三年点样》载:“何无贺一户五口,其中丁女四人,受田五亩四十步;石浮满一户四口,有丁男一人充卫士,受田十亩四十步;白胡仁户五口,丁男一人充卫士,受田九亩卅六步”(注:《文物》1977年第3期。)。说明均田令在西域不仅实行,而且已在兄弟民族中施行;并且对军卒家属有优厚规定。唐均由制下田地有授有还。唐令有“剩田追收”(注:《通典》卷2《田制》下。)和“身死……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的规定。1973年TAM文书“麟德二年(665年)牛定相辞”中记,口分部田“死退”,即口分田在受田者死后收还官府。关于永业田,唐令规定:“有剩追收”(注:《通典》卷2《田制》下。),即有“剩退”;而永业田的“死退”,按唐令“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即“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然吐鲁番却发现永业田“死退”文书,如:“焦敬及死退□壹段贰亩永业常田□城西十里”(注:《大谷文书》第2865号,引自《新疆考古三十年》,第300页。);“康氎子死退一段贰亩常田□城东廿里高宁□给史尚宾讫”(注:《大谷文书》第2854号,《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即永业田死退,官收转授。这显然与唐律中关于永业田主死后不必还田的记载不符。那么,永业田在西域置于收授之列而限于买卖,这是唐阶段性的治策?还是区域性、民族性的边疆特殊政措?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
        2.审发过所,稽查交通
        过所,是通过关镇戍所的通行证。《唐六典》:“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力。”《唐律·上禁律》规定,错发过所者,受严厉处罚。过所制是唐中央政府在全国交通要道设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通行令规。据《唐六典》,中央或地方的过所缮写二通,一为正本,由官方盖印发给请过所者;二为副本,经判官,通判官签署作档案保存。过所在中央由尚书省发给,刑部司门司主判;地方由都督府或州发给,户曹参军主判。新疆出土的唐过所,都由户曹参军主判,与史载相符。如《唐瓜州、西州户曹给石染典的过所》,有所过关驿“悬泉守捉”、“常乐捉官”、“苦水守捉”、“盐池戍守捉”勘过;瓜州都督府签名,西州都督府盖印,并有“伊州刺史张宾押过”。表明不论经过大小关津,都要徼验勘押过所。又如《有关濛嘉琰请给过所的高昌县文书》,答复西州都督府户曹关于麹某请给过所,需高昌县调查的几件事:(1)麹嘉琰去陇后所有户徭,已由其弟答应担负;(2)麹嘉琰所带奴婢、马驴,田保人麹忠诚等证明非诱盗而来;(3)漏报奴婢已补报;(4)保人王贞等非逃兵之类。故西州都督府户曹可据此发给麹嘉琰过所。可见,唐过所制对请发过所者的户徭承接,所携奴婢、牲畜来源、保人的身份等均有严格规定。
        西域盛产马,马关系军防之要举,马之交易转运,政府控制更严。《唐律·疏议》:“将马越度、冒度、私度者各减人二等。”因而过所对此盘检尤为周严。如开元廿一年石染典请领过所时附买马契“随牒徼验”,列有马之原主和保人三个:“马主别将康思礼年卅四,保人兴胡罗也那年四十,保人兴胡安达汉年四十五,保人西州百姓石早寒年五十。”又如《康益谦等请给过所的牒文》,详叙“马冒”:
        一乌骠草八岁一枣骝父九岁一草八岁
        一父六岁一敦六岁一骝父七岁
        一骠父二岁一父二岁[马捌匹]
        驴,五头,并青黄父各捌岁可见,马之勘验甚细,要求逐一详述其毛、齿、牝牡。
        由上知,申请人领到过所后,途中仍须经严密查核。过所须备出行牒文,若所开事项与实不符或证件不俱,则拘留审查。如《有关蒋明化丢失过所案件文书》及“牒将明化为往北庭给行牒事”。其他发掘的西域给发过所的文书还如:《给康大大往轮台过所》、《天山县张无玚请往北庭过所》、《甘州张掖县人薛光泚请给经玉门往甘州过所》、《给安西镇满放归兵孟怀福往坊州过所》等。唐对边关过所制度的重要目的在于严防盗卖人马,偷漏国税,逃避赋役及境外破坏。对于保障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3.其他法令和政令的实施
        (1)力行法治,查获私度等依法处置。如吐鲁番出土《上元三年西州勘放还流人贯疏状》;宝应元年《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开元廿一年《岸头府界都游奕所为查获无过所人王奉仙等解州状》、《岸头府界都游奕所为查获史计思等人送州状》;而《高昌县牒上安西都护府为曹禄山诉李绍谨辞》所申“借贷不还事”,则涉及不同民族和地区,证明了唐法律在西域的有效执行。
        (2)置车坊、立牛籍。唐代设有供役使的车坊。《唐六典》卷23“将作监”文:“凡监置役使车牛……给于车坊”。吐鲁番唐墓文书有《天山县长运坊残状》。而《天山县为申长运坊孳生牛残状》,表明牛生、死要由主管县上报州,置牛籍,各牛烙州印,配专人事理。《关兵曹为天山坊死牛皮事》表明,车坊车牛由兵曹司职。同出文书还见“赤亭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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