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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的后民众心态与“二•二八”事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国档案》 白纯 参加讨论

这段记述较客观地表明了台湾民众对莅台不久的国民党政府态度的大转变。此时离光复不逾3月。短短3个月,民众对政府何以“热情渐转冷淡,由热烈欢迎而冷眼旁观”?此时台湾民众的心态是怎样的?
    应当承认,对于台湾,国民党政府从上到下都相当重视。1943年12月中、美、英签署《开罗宣言》,决定战后将满洲、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之后,1944年3月, 蒋介石即令在中央设计局之下成立“台湾调查委员会”,由陈仪主持的“台湾调查委员会”便着手展开了大量有关台湾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掌握了许多资料。1945年10月陈仪莅台之后陆续实行的一系列措施,也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但是,他们只注重了各种书面资料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台湾民众心理的洞察,结果许多政策与台胞的期望相距甚远,因而引起了台湾民众广泛的抱怨。当时较集中的是这样几项政策:关于对日俘日侨的处理;关于在台湾实行行政长官公署制;关于台湾用人政策等。下面试作具体分析。
    关于对日俘日侨的处理。战后日俘日侨,本应悉数遣回日本。但念及某些部门急缺工程技术人员,因此允许留用一小部分。然而,陈仪政府对此事情的处理,态度甚为暖昧。关于日俘,1946年初,陈仪公布台湾日俘共18.8万人,“内5000人将暂留台湾”,其余可于1946年3 月20日遣送完毕。但是这一数目与1945年11月7 日日本政府公布在台日军总数为245747人相距甚远。关于日侨,日本政府第一次公布为50万,第二次公布为51万,但陈仪政府宣称仅有319808人,出入亦甚悬殊。(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台湾“二·二八”事件档案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60-61页。)为什么会这样,主要因为日本于1945年8月投降,而台湾正式接收在11月才全面展开, 两个多月内,“许多日军均已化为民籍,潜伏各地”,(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台湾“二·二八”事件档案史料》(上), 档案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60页。)“匿居民间改冒台籍者无法统计”。 (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台湾“二·二八”事件档案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283页。)陈仪政府不但未将潜入民间的日俘日侨尽数查出遣返,而且公开留用的日俘日侨也不仅限于工程技术部门,还留用了日本高级行政人员、警察。曾任台湾日俘处理处处长的周梦麟回忆:“当时陈曾秘密留下许多日本人,冒充台籍,被分别安置在警务、工矿企业和地方行政等工作岗位上”;“这类被安置在各项公职中的冒充台籍的日本人,全省共有万人以上。”(注:《湖南文史资料选辑》(修订合编本)第2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11 月第1版第131页。)
    1946年1月《台湾现状报告书》云:“台湾素称警察政治, 台胞痛恨日警特深,故当其日警放弃职守时,即组织自卫团,以维持治安,而待国军及政府接收,社会秩序极佳。政府接管各机关后,又用日官日警治台,实出台胞意料之外,此令台胞痛心疾首。台胞与日人冲突从此日甚,社会秩序亦渐混乱,对祖国政府之处置,疑虑日深。”(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台湾“二·二八”事件档案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50页。)关于留用日警数目, 陈仪政府总是吞吞吐吐,内政部“虽经一再电询,未据报部。”(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台湾“二·二八”事件档案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54页。)陈仪留用日俘日侨, 其用意不能说坏,因为陈仪认为,这班日本人无论在工作能力还是在工作作风方面,均具有“驾轻就熟”的优点。但他没有考虑到民众对日本殖民统治者的痛恨,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日官日警依然是统治者的爪牙,以至使台湾同胞非常难堪。”(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台湾“二·二八”事件档案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90页。)
    关于行政长官公署制。光复之后,国民党政府在台湾实行了一种与大陆其他省政府组织不同的行政长官公署制,而这一体制与日据时期的总督制颇有许多相似之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规定:“行政长官,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署令,并得制定台湾单行条例及规程;”“行政长官受中央之委托办理中央行政,对于在台湾之中央各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台湾“二·二八”事件档案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31页。 )因此,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具有比内地各省政府更大的权力。各省政府的职权一般只限于地方政务,而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却可以过问那些原属中央职权范围的事务,如司法、监察、银行、海关以及军队。同时,行政长官还拥有远高于内地其他省政府主席的高度集中的个人权力:行政长官一人“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而同时期内地其他省由省政府综理全省政务,省政府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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