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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爵制的起源与发展(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学刊》 晁福林 参加讨论

战国时期各国君主往往把爵位与招揽贤才的事情联系为一体,不再像西周春秋时期那样将贵族的出身等级作为重要标准。这正如战国后期范睢上书秦昭王时所说“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27)。尽管术士语或谓“彼有廉其爵,贫其身,以忧社稷者”、有“不为爵劝,不为禄勉”的人物(28),但是,为高爵厚禄所吸引而建功立业仍是战国时期许多人才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动力。当时社会上的一种风气是认为爵高禄厚者必定为君主所信任,从而也具有一定威信。《战国策·赵策》载扩大其宫室的大臣腹击回答赵王询问时说:“臣羁旅也,爵高而禄轻,宫室小而帑不众,主虽信臣,百姓皆曰:‘国有大事,击必不用。’今击之巨宫,将以取信于百姓也。”可见当时社会人们实将君主的信任与爵、禄之事联为一体而密不可分。各国统治者往往以爵位作为与臣下尽忠效力的交换条件,说得冠冕堂皇一点便是“明主之为官职爵禄也,所以进贤材劝有功也”(29),讲得干脆一点便是“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30),爵位实际上成了卖买关系中的筹码。荀子曾谓“人主欲得善射,射远中微者,县(悬)爵重赏以招致之”,“欲得善驭,及速致远者,一日而千里,县(悬)贵爵重赏招致之”(31)。认为君主只要以爵位为交易,那么其所需要的人材便自然而然地归服。但是这种“买卖”,只存在于君主与臣下的忠诚、贡献之间,而不是与臣下的货贿。韩非子认为“官职可以重求,爵禄可以货得者,可亡也”(32),将用货贿手段取得爵禄作为亡国的征兆之一。他还认为,“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为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33),将爵位不依功劳大小为转移视为国家政治混乱的重要因素。
    赐爵范围的扩大是战国时期各国出现的一般趋势。各国赐爵不再如春秋时期那样只局限于若干大臣和高级贵族,而是尽量以爵位争取更多的臣下的忠诚与支持。长平之战以前韩国上党太守冯亭将上党献赵时,赵王曾欲赏赐冯亭的部下,“诸吏皆益爵三级”(34),赐爵的范围已经比较广泛。各国都需要大量人力投入拚死战斗的疆场之上,所以明智的君主都知道“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35)。对于一般的官吏而言,如果要升迁,并不能只依靠君主的好恶,而且要凭自己的实际贡献,即军功的大小来争取,即《尉缭子·制谈篇》所谓“非战无所得爵”。爵位制度是进入官吏阶层和官吏升迁的必经之途,因为按照爵位制,“爵尊而官大”,官的大小与爵位高低直接相关。《商君书·农战篇》提出“不官无爵”,主张将爵位作为取官的唯一途径。然而爵位则与功劳挂钩,“迁官袭级,官爵受功”(36),如果没有功劳,自然也就谈不上爵位的升迁,官职地位的上升也就无从谈起。按照韩非子的说法这其中总的原则便是“爵禄循功”(37),“推功而爵禄”(38),爵位要依功劳大小为转移。《墨子·号令篇》讲对于守城有功的将领的赏赐情况,谓“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为关内侯,辅将如令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其所提到的关内侯、上卿、五大夫、公乘,皆爵位称号,并且多数见于秦国的二十等爵名号。这些爵位的赏赐皆与军功有关。对于国家的大臣,韩非子主张其势力不能太重,“其宠必在爵”(39),联系君主与臣下的纽带应当是爵禄,而不是个人的好恶。从战国时期许多国家的政治局面看,《史记·商君列传》讲商鞅变法实行爵制时谓“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以及《墨子·号令篇》和韩非子的这些说法都是有一定根据的。总之,战国时期的有识之士所提出的这些关于爵位制度设立的原则,虽然在实际上未必完全变成了现实,但却大体上符合各国政治发展的一般情况。战国时期爵位制度,形成了君主与臣下交易的良性环循,它可以较好地调动臣下以至于普通民众立功建业的积极性,对于国家的巩固和富强显然具有推动作用。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秦国从商鞅变法开始,为了表彰军功而逐渐形成了赐爵范围相当广泛的二十等爵的制度。从《商君书·境内篇》的记载看,秦国在商鞅变法前后已经有了“军爵”与“公爵”的区别(40)。盖其“公爵”指秦国各级行政官吏之爵,而军爵则专指赏赐军功之爵。在秦国大力提倡农战政策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官员和民众都或多或少地被绑缚于国家的“战车”之上而快速运作,所以军爵也就显得特别重要,而公爵则渐次隐而不显。《商君书·境内篇》所记军爵有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长庶长、左更、大良造等。是篇还提到“四更”,则依照其它记载可以肯定除了不更、左更之外还应当有中更、右更。再加上其它文献所载的左庶长、右庶长、少上造、驷车庶长、关内侯、彻侯,可以合成二十等爵。关于地如何以爵位赏赐军功的问题,《商君书·境内篇》亦有所载。例如,秦国军队中的“百将”和“屯长”如果率领士卒斩获敌人首级33颗,则“百将、屯长赐爵一级”。再如,如果“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并且依次类推,所以参战人员都在原有爵位上升一级(41)。《商君书·君臣篇》亦谓“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认为赐予那些的斩首捕虏之功者的爵位一定要使其感到光荣。云梦秦简有“军爵律”,特意规定“从军当以劳论以赐”(42),与《商君书》所载的原则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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