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孟子·公孙丑》下。 (19)《左传·成公二年》。 (20)《左传·成公二十三年》。 (21)《左传·成公二十八年》。 (23)《春秋·桓公十年》。 (24)(28)《战国策·楚策一》。 (25)《战国策·赵策一》载张孟谈称引或说谓“主势能制臣,无令臣能制主。故贵为列侯者,不令在相位”。在这里,“列侯”与“相位”并举,可见列侯是爵称,而相位则是职官之位。此语表明,至迟在张孟谈的时候赵国已经有了“列侯”之爵位。 (26)《战国策·楚策一》载张仪说楚王语谓“楚尝与秦构难,战于汉中,楚人不胜,通侯、执圭死者七十余人”。这七十余人虽然不可能全为“执圭”爵位者,但其间不会只是个别人员的爵称则可肯定。所谓的“执圭”当即执圭。 (27)《战国策·秦策三》。 (29)《韩非子·八奸》。 (30)《韩非子·难一》。 (31)《荀子·君道》。 (32)《韩非子·亡征》。 (33)《韩非子·五蠹》。 (34)《战国策·赵策一》。 (35)《韩非子·六反》。 (36)《韩非子·八说》。 (37)(39)《韩非子·八经》。 (38)(46)《韩非子·人主》。 (40)《商君书·境内篇》以记载秦国若干制度为主,所述之事相当重要。其谓“军爵,自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是为军爵与公爵有别之证。 (41)关于商鞅变法时所制定的军功爵规定,《韩非子·定法篇》曾经提到“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载战国末年术士鲁仲连语谓“彼秦者,弃礼仪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语谓“秦用商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这些说法是正确的,从中可以看出“上首功”的军功爵制度对于秦国军事力量的增强确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4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2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43)《史记·商君列传》。 (44)依照秦律规定,有爵位者除了可以用爵位来抵个人之罪以外,还可以用爵位免除亲属人员的官府奴隶身份。云梦秦简的《军爵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从“免以为庶人”一语看,当时秦国社会上有爵位者的地位已经超出于“庶人”之上。 (45)《韩非子·显学》。 (47)《史记·秦始皇本纪》。 (48)《史记·秦本纪》。 (49)《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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