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托养贫困无助的儿童 接受救济的儿童主要包括无遗产的孤儿、私生子或弃儿。弃儿在伦敦及大城市里很多( 注:E.Freshfield(ed.),The Account Book of St Bartholomew Exchange,1895,p.193 .)。他们从出生开始就要靠教区抚养。根据他们所在教区不同,待遇差别很大。加之该 时期婴儿死亡率高,在人口稠密地区,特别是伦敦等大城市,3岁以下弃婴长大成人者 寥寥无几。此类儿童的救济以寄养为主,因有抚养金,人们也愿意接受。在济贫官的登 记簿中,有关救济教区儿童的条目很多。多数儿童寄养在那些本身接受救济的妇女家中 ,这些妇女从教区领取补助金和接受实物救济。在威斯特伯里有些妇女定期接受需要救 助的贫困儿童或弃婴。如:在1690年济贫官给一名叫琼斯的妇女51周的救济金共3镑16 先令6便士。因为她抚养了一个叫安的弃儿51周。七年后琼斯又得到3镑18先令,因为她 抚养了另一个男孩,每个月6先令(注:H.J.Wilkins,The Poor Book of Westbury on Trym,pp.232,270,233,260.)。 另外教区要为接受院外救济的儿童提供衣物。每周的费用只是食宿费,不包括衣物。 因此,供养一个孩子到他长大成人的费用相当高。以下的例子是威斯特伯里账簿中记录 的从1682-1686年一个孩子的成长费:“1682年提供了13个月的生活费,每月8先令, 共5镑4先令。买衣服9先令4便士,两双袜子2先令6便士,两双鞋4先令,一顶帽子加上 修补衣服和鞋子的费用2先令10便士,学费3先令,第二年,两双鞋及修补费5先令4便士 ,两双袜子和两件衬衣2先令6便士,做衣服和内裤2先令6便士,买内裤料和扣子2先令4 便士。1684年每月8先令,13个月,共5镑4先令。”(注:H.J.Wilkins,The Poor Bookof Westbury on Trym,pp.160,168,207,174,175.)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这笔费用对于 一个农村教区来说负担很重,这也许是为什么儿童很小就被送去当学徒的原因吧。学徒 制在当时被认为是所能想到的解决贫困及流民问题的最好制度。 在伦敦,孤儿的命运更悲惨。虽然一般有专职妇女照看他们,但是人们对这些妇女的 能力及爱心颇多微词,认为她们多数人没有知识且贪婪。她们每周的服务费一般是2先 令或2先令6便士。多数由她们照看的孤儿只存活几个月。除医疗水平和卫生条件差等客 观因素外,照顾不当和饥饿是死亡的重要原因。挪用抚养费的现象非常普遍,却无任何 有效措施遏制此类事件发生。例如1684年由一个叫玛丽的人照顾的几个婴儿都饿死了, 人们称她谋杀。1715年下院任命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调查首都的济贫问题。委员会仔细调 查了圣马丁教堂一位牧师编制的最近三年的死亡册,发现儿童死亡率远远高于成人,每 年约有1 200名儿童接受洗礼,其中大约3/4死亡。每年的情况基本相同。委员会的报告 称许多儿童死于护理员的粗心,尤其是教区的护理员,这些人没有同情心,或许是教会 执事以最廉价最便捷的方法减轻教区负担的结果。但是除了谴责外,没有采取任何实质 性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三十多年后有评论家指出这种事情继续发生。1767年调查委员 会的报告称:每周3先令的生活费,后来降到1先令,这点钱根本不够养活儿童。除了谴 责教区护理员外,和以往一样并未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 3.发放乞食标志 英国的立法者希望通过救济金减少乞讨和随意施舍。评论家菲明(Firmin)认为教区救 济金是导致伦敦乞食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建议所有接受救济的人都必须佩带 标志并且禁止乞食,否则将取消他们的救济金。作为补充,在规定的时间里他们可以在 规定的地区乞食剩饭,富人不能向没有佩带标志的人施舍任何东西。佩带乞食标志的方 法早在都铎时代已经广泛使用,用以区别合法乞丐和非法流民。17世纪后半叶这种方法 仍受到各教区的欢迎。1694年10月米德塞克斯季节法庭接到报告说有许多居民到其他教 区乞食,它命令各教区教会执事和济贫官给所有贫民佩带用耐用材料制做的标志。标志 要佩带在左袖上,标志上要标出佩带者所在的教区。不佩带标志者将被取消救济金。从 当时的资料上看,这种规定并非威胁,在一些地区确实得到实施。在布莱顿1696年8月2 7日教会执事和济贫官的会议记录上记载:寡妇苏珊因拒带标志被取消每周的救济金。1 697年法令规定任何接受救济者都应在右上臂佩带用布制成的标志,上面有大写的罗马 字母P(贫民poor的缩写)和所在教区的头一个字母。拒绝佩带者将被取消救济或送感化 院。此后,济贫官的账簿中经常有关于支付标志所花费用的记录,说明该法令一直在执 行。也有很多拒绝佩带标志的例子,说明这种方法不受欢迎,原因是它让“值得”救济 和“不值得”救济的人都不满意。对于前者来说佩带标志是一种耻辱,而对后者来说则 影响他们乞食。有关处理贫民拒带的案例很多。该法令一直执行到18世纪末人权运动兴 起。贫困不再被认为是错误而是不幸。这个被视为有“降低人格”的法令方被取消。 4.实行补助金制度 这个时期还实行了一种对那些有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养家糊口者给以小额补助金的 制度。发放工资补助金也不是一个新方法,和其他济贫措施一样已有近一个世纪的历史 。早期由教区负责发放。许多地区都有给已婚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补助金的例子。尽管济 贫官用各种办法阻止已婚的劳工定居。但是一旦他们定居,教区会给那些贫困的家庭一 点救济。但是,对健康劳工的救济容易导致官员腐败。济贫官可利用职务之便克扣征收 来的济贫税,只将部分款项用于发放补助金。还有的济贫官本身就是工程承包人,用补 助金代替工资发放。而当权力和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欺骗是很容易发生的。1749年5月3 0日经过理查德爵士的努力,众院专门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在报告中称:“ 为了防止有人完全靠教区来供养,应改变目前这种向有劳动能力者发放补助金的方法, 因为它是违背济贫法精神的,是教区官员手中危险的权力,是对公共资金的滥用,是鼓 励懒惰和挥霍。”(注:Journal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vol.28,30[th].May,thepoor,p.106.)但在困难时期这种救助方法还是必要的。1771年汉普郡帕克赫斯特救济院 委员会决定:“由于活少,雇工的劳动得不到正常工资时,济贫官可以以不超过雇主答 应的原工资的1/4补助给雇主,每个人一周不能超过6先令。”(注:Victoria County History:Hampshire,vol.5.p.431.)吉尔伯特对此表示过相同的意见。他认为这样做的 目的是不让太多有劳动能力的人靠济贫院生活,而是让他们在外面受雇,各尽其能,他 们挣的钱不足时,由郡基金补足(注:T.Gilbert,A Plan of Police,1786,p.15.)。这 个建议被广泛接受。也有人建议教区应为那些自己找不到工作的人寻找工作,条件是工 资低于市价,目的是鼓励他们自己找工作,而不要完全依靠教区。鼓励健康贫民自食其 力也是该时期英国济贫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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