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区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的举措 除议会立法外,各教区在不同时期对如何管理好教区资金做过各种尝试,重点是加强 政务财务监督和管理,方式是政务财务公开。教区政务公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开 放式教区委员会。它吸纳有地位的居民或重要的纳税人参加管理,对教区官员实行监督 ,不仅对公款吃喝,对济贫管理本身也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在较大的教区里实行教区委 员会责任制。教区委员会经选举产生,济贫官是教区委员会的服务员,向委员会提交账 目,服从委员会的决定。这种类型的教区如果出现腐败现象由整个教区委员会负责。主 教区教会执事的权力和责任都很大,法律也授权他处理贫民事务。在开放的教区委员会 ,有地位有身份的居民有一定权力。在选举产生的教区委员会,教区委员会是惟一监管 济贫官的机构,是否实施监督完全取决于各教区委员会。例如:1695年考顿教区委员会 规定任何官员(教会执事、济贫官)未经委员会批准购买衣物或者施舍救济、召集会议等 所花费用一律自付。任何官员都不能以个人意愿救济贫民。另外,由教区委员会决定救 济对象。在未得到教区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教区官员采取行动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均自 付。而在有的教区(如赫谢德)虽然实行保存和公开账目的制度,但仍要靠教区官员的自 觉性,官员是否恪尽职守仍要靠个人的职业道德来决定。 3.任命带薪济贫官,以薪养廉 当时英国不仅努力让教区委员会监督管理教区官员,以薪养廉也是济贫管理中新的尝 试。任命带薪的助理济贫官协助济贫官工作,一方面可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另一方面 可以避免一人专断的现象。例如:早在1656年某市的市长和治安法官任命了一名叫格林 的人作为带薪济贫官,报酬由市政厅出。他只是市长和治安法官的助手,听命于他们。 曼彻斯特也是较早拥有带薪济贫官的郡。例如:1730年一个叫伯克的教区济贫官,每年 得到30镑,他已经干了10年。另一个小城利物浦亦较早设立了带薪济贫官。18世纪初, 利物浦仍是一个小镇,但发展迅速,1724年任命克林先生协助济贫官工作,年薪15镑。 1730年伯顿教区委员会任命福特为助理济贫官,薪酬每季度4镑。1743年有一个叫托马 斯的人作为济贫官助理每年薪酬20镑。他负责对外接洽和管理工作。这种方法在18世纪 末备受济贫法改革者的关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专职济贫官员的必要性,这也是政府机 制不断完善的标志。济贫官从无到有,从义务到有偿,从无薪到有薪,从兼职到专职, 实现了角色的转换,从一个侧面展示了英国政府公务员的发展历程。 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显然不能完全适应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社 会发展的需要。在英国济贫法的实践中,济贫原则就是公众对贫民的责任,整个法律都 是在接受和提供这种假设中构成,17世纪和18世纪的英国在具体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出现 了变化:由于官员素质不高,中央政府监管不力,体制本身不健全,使得政策在执行过 程中出现偏差,为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腐败提供了条件;官员权力过大又无监督约束 机制,形式上的监督形同虚设;济贫资金管理不善,漏洞百出;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 教区利益高于一切,济贫法异化等。面对在济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们反应强烈,社 会舆论、群众的呼声在政策调整中的作用显得难能可贵。各地政府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 制定了新的法令,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使济贫工作 仍能继续蹒跚前行。由于缺乏资料,对其效果难以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但有一点是肯 定的,英国政府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针对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不断采取积极的应对措 施,及时调整策略,虽然有时这种调整是局部的、地方性的、短期的、临时性的,有时 亦是缓慢的、渐进的,但是可以看出,随时调整政策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是十分 必要的。英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长期实践,不断改革完善而建立起 来的一整套制度,17世纪和18世纪是其发展艰难、问题重重并出现障碍的时期,面对工 业革命带来的冲击,英国政府仍能稳步发展实属不易,这一切也为19世纪的进一步改革 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从16世纪开始英国政府在解决棘手的贫困问题的同时就已 经注意到住宅环境建设,颁布防止城市建筑过挤过密,注意环境保护,严禁砍伐幼林和 灌木等法令,这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具体体现,对当代城市建设仍有可资借鉴之处 。正是由于英国能够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切实有效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中出现的 包括济贫问题在内的各种问题,使得英国政府在长达三个多世纪的统治中基本保持稳定 和发展,这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重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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