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私吞公款。利用不完善的收发票据制度贪污。委员会调查显示教区中有相当一部分 账目是伪造的。委员会认为马丁菲尔德教区委员会处理拖欠问题的方式可疑,每年济贫 税拖欠数量很大。该调查委员会对登记者仔细研究发现,其中许多人家境殷实,有身份 和地位,经过查问,委员会有理由相信他们已经被征税,但是后来没有登记在册(注:House of Commons Journals,vol.18.p.392.)。事实上教区官员接受税款和捐赠不给收 据引起人们很大不满。当时评论家德福写道:“政府收到钱应开证明,但教区官员只用 笔在账簿中打个×,而且可以轻易地用面包擦掉,如果官员们不诚实的话,做假账,或 和其他的教区一样,利用不完善的收发票据制度,同样的税反复征收,你们就不要捐赠 了。”(注:A.Moreton,Parochial Tyranny,1727,p.7.)发票是证明收入的凭证,收了 钱而不留凭证,钱的使用和去向也必然失去控制。虽然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 存在,并以号召拒纳来抵制,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所以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4)挪用善款。利用教会对募集的资金管理上的漏洞中饱私囊。募集的善款虽然不是济 贫税,但它用于济贫,是救济资金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调查委员会提到圣马丁教区的 问题时写道:“委员会认为收集圣奉金的方法是骗人的,没有检查和监督管理,据教会 执事本人的忏悔,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有些人伪装为济贫募集,实际上变成满足那些本 应是虔诚和慈善典范的人的私利。”(注:House of Commons Journals,vol.18,p.394. )雷顿教区委员会似乎对教会执事的诚实廉洁也产生怀疑,并对其开支做了限制性的规 定。要求教会募集的资金要登记在教区账簿里,为什么发放?怎样发放?都必须记录在册 (注:J.Kennedy,A History of the Parish of Leyton.Leyton,1894,p.381.)。这说明 挪用善款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问题相当严重,因为善款比济贫税更容易挪用。政府在 发现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从形式上看是可行的,但由于缺乏资料, 其实际执行情况怎样,效果如何就不得而知了。 (5)公款吃喝。教区官员腐败不外贪污、挪用和浪费。公款吃喝是浪费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往往披上一层合理而美丽的外衣--会务费。这一时期英国教区官员经常用教区的 公款吃喝引起群众普遍不满。在一些较大的乡村和城镇教区滥用救济金的现象更多。在 一份教会执事的账目里密密麻麻地记录了酒馆的账单。有的公款吃喝现象很严重,明显 存在奢侈浪费的问题。例如:有一笔教区委员会和济贫官在酒馆里一次消费72镑的记录 ,按当时的食品价格可供18个贫民生活一年,这是一笔相当大的数目(注:根据前文所 述格里高利·金对17世纪90年代流民贫民生活费的统计:“人均年收入3镑3先令,人均 年支出3镑7先令6便士”,来推断当时维持生存的最低生活水平是年人均4镑左右。按这 个标准来算可供养18个贫民一年的生活。)。另一份记录记载了在马尔伯里花园一餐消 费49镑13先令9便士。这些都是较富裕的伦敦教区的记录。与此相比,较小的农村教区 浪费现象也存在,只是数额相对少一些。在巴特雷和本比蒙兹的记录中会议费是1先令 和5先令。在有关会议的记录中经常会出现饮料或提神物的记录。这个问题也引起当时 人们的注意,有些地方曾试图阻止用教区公款请宴吃喝之风。例如:潘诺教区会议决定 ,“不允许用公款吃喝,也不能记账,不能增加教区的负担。”从经常制定类似的规定 来看,决定执行得并不好,吃喝之风并未刹住,否则没必要三令五申。另外雷托教区的 居民也一再强调教区官员用于吃饭的费用及类似的开销不能超支,但从每年都重申这一 规定来看,并未做到令行禁止,其效果不大,否则没必要经常强调。出现这种现象的原 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监管不力,教区官员没有报酬,有的是支配资金的权力, 而这种权力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被滥用。 以上是济贫税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资金收缴、使用以及 登记上出现的账目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导致的腐败。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 普遍不满。人们对资金管理缺乏信任,对官员们缺乏信任,不愿意把辛苦挣来的钱交给 官员们管理,更不愿意把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交给那些“好逸恶劳”的人享用。社会中出 现了拒纳济贫税的抵触情绪。因此济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也引起了政府的关注,成为政 府济贫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四英国政府针对腐败问题采取的对策 面对国内日益严重的贫困现象和济贫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英国政府始终不断地 调整政策,最大限度地合理有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社会 舆论的监督、自由辩论的空气对英国济贫体制的完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在言论自 由方面的开放度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英国汉诺威王朝国王们的“甩手 ”态度基本免除了对议会的束缚,为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创造了条件。英国议会积极调研 、激烈辩论、兼听兼纳、博采博取的态度是英国济贫法不断完善稳步发展的有力保障。 尽管在这一百多年里英国的济贫管理体制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但是议会和政府都积极面 对并妥善解决。 1.议会立法加强对济贫资金的管理 到17世纪末,议会已经意识到济贫资金很容易被滥用,在1692年的法令中作出了防止 济贫资金被滥用的规定:“每个教区必须提供和保留一个或几个登记簿,簿中记录所有 已接受或将要接受救济的人名,何年何日因何种原因第一次接受救济。”该法令在序言 中清楚表明制定该法令源于对教区官员的不信任。“由于教会执事和济贫官的权力没有 约束,他们经常随意给他们认为合适的人以合适的数量救济,实质是出于个人目的,所 以必须制定新的法规。”此外,乔治二世十七年(1744)再次立法加强济贫管理,并提出 公开政务制度的新理念。该法令的基本思想与前一个法令基本相同(1700年法令),认为 限制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就是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如果官员们不再暗箱操作,教区居民 就能够保护自己,抵制不合理的税收。法令规定:每个教区、市镇的教会执事和济贫官 应在教堂公布治安法官批准的每一项济贫税,到下一个礼拜日生效。不在公告规定范围 内所征之税均无效。通过这种方法让居民了解征税情况,以防征收的不公正(注:J.T.Middlemas,Peep into an Old Monkwearmouth Rate Book.Sunderland,1901,p.6.)。该 法令的通过开了英国政府政务财务公开之先河。但公开的程度很低。因为在实际操作过 程中账簿并未完全公开,只对部分人开放。德福对此评论道:“为什么他们不能接受检 查,这样我们可以知道谁交了钱,给谁使用了,是否有剩余。我认为公开账簿是公平合 理的,但是太多的教区盛宴,很难让人承认你的诚实管理。”(注:D.Marshall,The English Poor,p.69.)法令没有继续对此加以规定,济贫官的账簿也只有教区委员会能 看到,尽管它规定:“每个教区的教会执事和济贫官或其他负责人应允许该教区居民在 适当的时候检查每笔税收,但要为此支付一先令的费用,教区居民也可以要副本,或其 中一部分,但每24个名字要交6便士税。”这是首次实施有偿账目公开以确保官员清廉 的初步尝试。虽然还有许多局限,但它毕竟认识到政务财务公开,加强公众监督的重要 性。这是一种进步的有益的尝试。它可以减少和避免官员腐败的机会。这样至少可以让 纳税人知道如何征税、征收多少、为什么征收等人们关心的问题。法令规定如果官员拒 绝遵守法令,将受到惩罚。每次拒不守法罚款20镑。同年又通过另一个要求登记济贫税 的法案。规定:自决定征税起14日内所有申诉都应登记在册,登记簿存放在公共场所, 所有要交税的人可自由查询。有关济贫税的申诉在季节法庭上裁决。显然议会不相信教 区官员能诚实地执行法令。因此,补充规定:征税评估应登记在簿,纳税人可以自由查 询。以上这些措施无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英国济贫体制的进步,从政务封闭到政务财务 公开,从有偿开放账目到无偿查阅,这一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应该说在英国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它增加了透明度,加强了监督机制,提高公众 对政府的信任度,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是一个创造性的有 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政府的努力不仅表现在议会的立法上,教区在这方面也 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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