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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政府的济贫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尹虹 参加讨论

5.提供住处
    多数人接受救济金的同时也接受住房救济。最初法律规定住宅周围无四英亩土地的建 筑皆为非法建筑。随着人口增加,能依法建房的人不多。在赫特福德季节法庭上有关非 法建筑的案件很多。济贫官有责任有权力为贫民解决住房问题。1601年济贫法规定教会 执事和济贫官可以在荒地上为贫民建房,周围土地不足四英亩亦可。有些贫民由季节法 庭批准在荒地上建房。这种房子年房租在10镑以下。有些房屋归教区所有,由贫民免费 居住。在17世纪后期,兰开夏郡季节法庭处理房屋问题的案件相当引人注目,其中有些 是要求在荒地上建房,多数是命令教区官员为贫民提供住房。住房短缺是事实,因为教 区官员不想让贫民定居在自己的辖区。有些教区有房子免费给贫民居住。这类房子多数 是贫民死后落入教区之手的小破屋(注:J.R.Abney(ed.),The Vestry Minutes of theChurchwardens of the Church of St Mary's,1912,p.65.)。修葺房子的费用记在教区 济贫官的账上。这类账记得很细。如修房子用的钉子、茅草等都详细记录(注:D.Marshall,The English Poor,pp.109,110,263-264.)。多数教区贫民租房住,这方面 的花费也不少。里斯特郡的圣玛丽教区委员会登记簿中有一长串交房租者名单,他们中 大部分是寡妇。租金一般每年在10先令到1镑之间,时低时高(注:D.Marshall,The English Poor,pp.109,110,263-264.)。有些教区采用派住的方法,通过贫民互助来解 决部分贫民的住房和救济问题。1661年圣玛格丽特教区委员会让一个老人去一个寡妇家 住,并按季给她房租。如果她按要求照顾老人生活,另外每年再给她10先令(注:E.Freshfield (ed.),The Vestry Mirutes of St Margaret's Lothbury,1887,p.114.)。 这种例子其他教区也有很多。这种方法既解决了部分贫民的住房问题,也解决了部分生 活无法自理的人的生活问题,同时也给贫困家庭带来一定的收入。实际上这是一个贫困 家庭互助的项目,贫困家庭互助工程也是这一时期英国济贫工作的特点之一。
    6.提供衣物、原材料和燃料
    教区提供衣物也是救济的一种形式。买衣物对贫民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大的负担。教区 不仅帮助贫民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还要为那些长年靠救济生活的人提供衣物。各教区 救济的方式 不同,有的教区直接帮助购买衣物,有的提供资金,有些教区提供原材料 。衣物种类从套装到衬衣都有。如果有人需要就施舍出去。一般是根据需要临时购买。 这类账目有些简单,如给4个儿童买衣物花费6镑9便士。有些又很详细,在哪儿买上衣 、帽子和扣子等都详细记录。鞋和袜子对于贫民来说也很重要。另外还有其他小饰品和 次要消费品的记录(注:W.Hammock,The History of Leytonstone.Oxford,1904,p.45.) 。
    从17世纪末燃料问题对贫民家庭越来越重要,大城市主要用煤。农村贫民一般在荒地 上自己砍柴或拾柴。由于种种原因这类资源逐年减少。当时一般城市规模都较小,城市 贫民往往过着半乡村的生活。但18世纪初法律严格规定,任何人不得采伐幼树及灌木。 有些地区荒地被圈占,没被圈占的地区资源枯竭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甚至农村也需要燃 料供应,但是因为煤笨重,只能用航运减少费用。燃料成了经常需要救济的物资。尽管 燃料紧缺,但英国政府在实施救济的同时仍不忘环境保护,禁止滥砍滥伐也是这一时期 英国济贫工作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特点。
    7.为需要救济的病人治病
    这类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给患病者提供生活费和医疗费(注:H.J.Wilkins ,The Poor Book of Westbury on Trym,pp.169,199,123-155,161,130,118.);(2)支 付专业或半专业的人照顾重病人的费用;(3)给帮助治疗的人买饮料等。治疗费用根据 病情而定。天花是当时最重的疾病,有相当多的案例和这个病有关(注:D.Marshall,The English Poor,p.264.)。意外事故也可得到补助,而其他病一般只列入“sick”, 不做更多的解释。此外,还有烧伤、骨折及被狗咬伤等。精神病人被认为是教区的负担 。济贫官尽量避免将这类人留在教区,他们会想出很多解决办法。如送他们进精神病院 ,有时贫穷的精神病人被送进感化院,虽然这种地方根本不适合他们。有时这类问题在 季节法庭中解决,法官的主要作用是强迫不愿意接受的教区安置好精神病人以防他们到 处流浪,影响社会安定。遣送精神病人是一件苦差,所以费用很高。教区要支付他们旅 费、衣物费及生活费。这类费用数目较大。例如:1662年他们支付凯瑟琳17周的补助金 1镑5先令6便士(每周18便士)。在精神病院的护理费和其他费用1镑6先令,给看守的遣 送费5先令6便士,给精神病院的管理费21周零2天,每周5先令,共计5镑9先令6便士(注 :E.Freshield(ed.),The Account Book of the Parish of St Bartholomew Exchange ,1895,pp.166-167.)。一般的病人主要是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必要的护理。如帮助他们 寻找骨科专家或医生。
    所有医疗费开销都比较大。为了减轻负担,教区想尽办法用各种合同将病人承包出去 。各教区的合同不一样,有些合同规定医生要照顾所有病人,并提供药品。有些合同规 定医生只接受某些病人,流行病除外。教区用这种方法节省开销,但贫民受罪。因为医 生会尽可能少花钱少用药,如果医术不高,危险更大。也有一些教区和医生签订“包治 好”的协定以避免医生投机取巧。医生的治疗如果没有效果,济贫官将不付钱。这样可 避免医生的不负责任,也不浪费纳税人的钱。在教区委员会的档案中有一条记录写到: 如果能治愈某人的病,由教区委员会验收后将支付给他10镑,治愈三日后付款。如果治 不好,贫民死了,教区不付钱,但要负担丧葬费。(注:J.Wilkins,The Poor Book ofWestbury on Trym,II,1910,p.260.)
    从以上考察可见,教区院外救济基本延用都铎时期的措施,是成功和有效的。特别是 对于那些无劳动能力群体的救助,继承了传统的宗教理念,发挥了社会的功能,缓解了 社会压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乡村教区,依靠教区救济的人数量少,贫民可以得到 住房、衣物、燃料、医疗照顾等尽可能的帮助,济贫官的工作难度与教区规模成正比。 教区越大,贫民人数越多,困难也越大。济贫官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情况,又无时间调查 ,很难做到准确救济。特别是生活水平低的教区,救济金数量不足,贫民只能靠乞食。 18世纪英国城市里挤满了找工作的贫民,教区管理体制中的不足明显暴露出来,到18世 纪末问题更严重。旧的以教区为基本单位的济贫管理体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救 济体制改革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同时制度本身需要完善,特别是救济金管理 使用方面出现的腐败问题亟待解决。院外救济的沉重负担使人们非常不满。也正是院外 救济决定了“旧济贫法”的命运,为制定新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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