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已经提及,三种政体的理论是孟德斯鸠的主要学说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看作他全部学说的核心部分。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政体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其它制度,诸如教育、司法、税收、贸易等等;政体变则一切皆变。孟德斯鸠在阐述他的政体学说时,不只运用推理的方法,更注意从历史和现实中寻找用以支持自己论点的事实。上文已提到,他以古代城邦说明共和政体,以当时的欧洲封建王国说明君主政体,而以东方各国说明专制政体,其中中国是他认为的专制政体的典型之一,所以花了很大精力研究中国。他认为,以中国幅员之辽阔,其政体必为专制无疑,因为他的政体学说断言“小国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宜于由君主治理,大帝国宜于由专制君主治理”(23),此其一。孟德斯鸠又认为,君主政体除了必须有用以约束君主的基本法外,还必须有介乎君主和平民之间的“中间体”--贵族,由他们在议会中起主导作用。中国既无欧洲式的贵族,更无任何形式的议会,当然只能列为专制政体,此其二。孟德斯鸠还认为,纵然有了基本法和“中间体”,若无三权分立制以权力约束权力,握有权力的人必然滥用权力,使君主政体蜕变为专制政体。中国的皇帝集行政、立法、司法大权于一身,绝无三权分立可言。因此,中国只可能是专制国家,此其三。这三条就是孟德斯鸠不能将中国列为君主政体而只能划入专制政体的主要原因。 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是不科学的,专制政体和君主政体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在同一个国家中既有君主政体的特征,又有专制政体的特征,这本来是十分自然的事。中国就是这样,孟德斯鸠本人也看到了这一点。他在笔记中写道:“中国是一个混合政体;它因君主权力极大而具有专制政体的显著特点;……它因拥有固定的法律和正规的法庭而具有君主政体的成分。”(24)但是,这种曾经闪现在他的脑海中的想法,并未载入他的已版著作。原因何在呢?他决心捍卫他的政体学说,为此必须坚持中国和其它东方国家一样也是专制国家的论断,否则他的政体学说便会显得不完整、不完美。关于这一点,他自已毫不隐讳地写道:“我们的传教士告诉我们,那个幅员广漠的中华帝国的政体是可称赞的,它的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那末,我所建立的三种政体的原则的区别便毫无意义了。”(25)他说得如此清晰、坦率,我们无须再作什么说明。结论是:孟德斯鸠为了确立他的政体学说,尽管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可以承认中国有这样或那样的可取之处,但是,中国是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国家,这一根本点绝不能动摇。 由此可知,孟德斯鸠的研究方法虽因注意以事实支持理论而超越前人,但其弊病也显而易见:先作出结论,再寻找甚至剪裁事实来支持这个结论。他自己曾这样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26)正因为他建立了一些原则,中国这个“个别的情况”也只得“服从这些原则”,即是说服从建立他的政体学说的需要了。 孟德斯鸠之所以执拗地用中国作为专制政体的典型来确立他的政体学说,当然不是脱离现实政治的纯学术探讨。他的政治理想是王权受基本法和“中间体”限制的开明君主制,他的政体理论就是为这个政治理想服务的。他认为,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时代的法国已经由君主政体向专制政体蜕化,君主政体必不可少的基本法和“中间体”已不起作用,而专制政体的固有特征却日益在法国显露出来。所以,他在《波斯人信札》中极尽揶揄之能事,对当时法国的种种丑恶现象无情地予以揭露和抨击。《论法的精神》在此基础上大大前进了一步,作者在这部著作中提出了防止法国向专制政体蜕变的办法,那就是按照他的政体理论,建立一个开明的君主政体。政体理论既然如此重要,他当然要竭尽全力去确立它,完善它、捍卫它。中国既然被认定是专制政体的典型,纵然有一些事实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也就无关宏旨了。 持平而论,伏尔泰等人对中国的描述和评论,亦不无言过其实之处。这是因为他们把自己的理想倾注于对中国的颂扬,把中国的现实或多或少地理想化了。这并非说他们笔下的中国是凭空捏造,而是说,他们对中国的弊病所采取的迥避或粉饰的态度是不可取的。 孟德斯鸠对中国采取了冷峻、严厉的态度,他看到了中国的许多弊病。但由于他带着偏见观察中国,对接触到的有关中国的材料不能认真辨别真伪,所以在这个基础上作出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然而,他的一些看法颇有见地。例如,他曾指出,中国的科举取士制度引导知识分子重文轻武,致使国力衰弱,自然科学落后。在中国的人口问题上他也有不少精辟见解。所以,应该说他的研究同样有助于使当时的欧洲人认识和了解中国。 孟德斯鸠笔下的中国并不是当时中国的真实写照,它和伏尔泰等人笔下的中国互为补充,彼此纠正了对方一些偏颇。我们既不因伏尔泰对中国无限钦羡而讳言他对中国的描述带有理想化的成分,也不因孟德斯鸠否定当时的中国而不对他的研究和结论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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