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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历史比较研究的几个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庞卓恒 参加讨论

人类社会历史的各个特殊部分和各个基本单元,以及与之相应的各部分的特殊规律和各基本单元的个别性规律,全都包容在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总的普遍规律之中。这个总的普遍规律也就是人类社会历史的最高层次上的同一性或统一性所在。因此,能否正确认识这个总的普遍规律,是关系到能否正确认识社会历史中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辩证关系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因而也就是能否将历史比较研究纳入科学轨道的一个关键问题。如上节所述,象布洛克、汤因比那样的著名历史学家之所以未能从总体上把他们的比较研究纳入科学的轨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承认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变化的终极原因和普遍规律,因而也就找不到真正的同一性或统一性。
    唯物史观揭示的社会历史发展的总的普遍规律,就是人类通过生产实践和与之相应的其他物质实践活动,推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原始社会经过阶级社会再到无阶级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规律。这一普遍规律的发现,是以对引起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变化的终极原因或一切动力的最终源泉的揭示为基础的。那终极原因或最终的动力源泉就是人类的生产实践和与之相应的其他物质实践活动,以及随着这些实践活动而不断发展着的生产能力和其他物质实践能力。随着人们的生产能力和与之相应的其他物质实践能力逐步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人们也就推动着整个社会关系、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13)。
    由于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终极原因,这就为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科学基础。从此以后,掌握了科学利器的人们再也不会在千变万化、纷繁缭乱的历史现象面前感到惶惑了,无需再把神秘莫测的上帝意志或人性、理性之类的东西当作终极原因或历史的最高同一性所在了,也无需再求助于不能从终极原因上证明其来龙去脉的、因而也就同样神秘莫测的种种模式了。它使人们看到,社会历史现象中的无穷无尽的差异性最后都统一于那个普遍规律和终极原因的同一性;而那个同一性又必然而且只能表现为无穷无尽的差异性。从此,历史比较研究才有可能摆脱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僵硬对立和简单的形式上或模式上的异同类比,因而也才有可能具有真正科学的生命力。
    
    由此不难理解,要把封建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上,首先就要对应着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总的普遍规律和终极原因,去正确地理解封建社会产生、发展、衰亡的普遍规律和终极原因,并进而正确理解封建社会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辩证关系。
    什么才能算是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呢?它必须是:第一,能够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变化的共同的终极原因上揭示封建社会产生、发展和衰亡的必然性;第二,具有适用于一切封建社会的普遍性,而不能只适用于一部分封建社会。而且,这种普遍的必然性不应是神秘的命定式的必然性或不以具体历史条件为转移的“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14),而总是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因此,作为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就应该揭示:在同一终极原因的作用之下具备何种条件,封建社会就必然产生、发展或衰亡;不具备何种条件,封建社会就必然不会产生、发展或衰亡。因此,不应只把前一种情况看成是合乎规律的,而把后一种情况看成是不合乎规律的。也不能把规律等同于“常规现象”或“常见现象”,因为这样一来,所谓“非常规”、“非常见”的现象就会被认为是脱出任何规律之外的绝对偶然的现象了;“规律”也就因为丧失了普遍性而失去了规律的资格,而必然性也绝对地与偶然性对立起来了(15)。
    那么,究竟是什么终极原因决定着封建社会或存或亡的命运呢?当然是生产力。可是,生产力又是怎样发展的呢?它发展到什么程度就会导致封建制度的产生,又发展到什么程度才会导致封建制度的灭亡呢?弄清了这些问题,也就接近于弄清决定封建社会存亡的终极原因和普遍规律了。
    马克思曾指出,当“人的生产能力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时,就必然产生以“人的依赖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这种“人的依赖关系”又被称为“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都是属于这一类的形态。而产生这种人身依附特征的根本原因又正是在于人的生产能力微弱,生产规模狭小以及由此决定的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在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的基础上更是占优势”。为什么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就必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呢?因为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就意味着直接生产者局限于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和狭小的社会交往范围,个人不可能象在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那样通过人格平等者之间的“等价交换”来维持自己的独立生存,只能依附于某种共同体或统治者以求得生存。因此,“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求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互相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各种“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共同体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才得以存在下去的(16)。当然,这几类共同体又各有区别。在专门论述封建性依附关系产生的原因时,马克思指出:“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17)。在这里,马克思是就欧洲、亚洲的封建的人身依附和剥削关系的共同规律性而言的。恩格斯在专门论及西欧农民沦入封建依附关系的原因时指出,那是由于他们在普遍的混乱状态下“为了求得安全”,需要求得“保护”。在那种情况下,土地贵族就成了“社会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和必要的成份”。而当城乡广大劳动者的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和交换活动的规模发展到逐步以商品货币关系排挤人身依附关系时,封建贵族也就“越来越成为多余并且阻碍着发展”的阶级,“封建关系就让位于资产阶级关系”了(18)。
    循此而求索,笔者不揣冒失之讳,试图对封建社会产生、发展和衰亡的普遍规律做一个简略的归纳,那就是:当人们的生产能力发展到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占优势,而那种小生产者的独立性由于缺乏广泛的社会交换来维持而处于相当脆弱的地位时,就必然产生以不完全的人身依附为总特征(19)的封建经济关系和相应的封建政治关系以及封建意识形态;而当直接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和生产与交换活动的规模逐渐突破自给自足的局限而建立起比较广泛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时,生产者的独立性就必然要相应地增强,从而逐渐摆脱人身依附地位,并逐步导致封建的经济、政治关系和封建意识形态的解体。笔者深知,这只不过是一个尝试性的归纳,在此提出来,旨在期待学术界同行批评、讨论,以期共同探讨出一种比较科学而准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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