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一旦把握了封建社会产生、发展和衰亡的普遍规律,各不同国家封建社会历史的同一性或统一性就有了科学的依归,就有可能在历史比较研究中科学地把握同一性与差异性或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辩证关系,从而挣脱种种束缚头脑的似是而非的模式的羁绊,使研究者在统一规律的方向盘指引下,查明引起参差不齐的共同的因果必然性,从而启迪人们在创造新世界的征程中自觉地遵循客观规律而取直舍曲、弃陋扬文的智慧。 在比较研究过程中,如果不是把科学地显示了封建社会产生、发展、衰亡的因果必然性的普遍规律视为封建社会历史同一性或统一性的唯一依归,而是把某种被认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关系的外观形态作为同一性、统一性的依归或标准,就必定会陷入同一性与差异性或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僵硬对立的困境之中。如前所述,模式验证式的历史比较研究总是陷入这种困境。 遗憾的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历史研究中,由于错误地理解历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由于把历史规律的统一性理解为某种外观模式的统一性,也往往导致这样的混乱。例如,苏联科学院主编的《世界通史》第3 卷“序言”在论述封建制度产生的共同性时认为:“虽然各民族向封建制度过渡的途径各有不同,虽然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因具体历史条件不同而各有特点,但是这一过程的基本内容则是相同的。第一,自由的农村公社解体了。公社的地产、从公社中分离出来的个体农民的产业以及古代存在过奴隶制度的地方的各种形式的地产,统统转到封建化的僧俗显贵的手里,封建的大地产造成了,土地的封建所有制产生了。第二,自由的农民公社社员,以及在有过奴隶制社会的地方所遗留下来的失去自由的耕作者——奴隶和隶农,都变成了封建依附的农民……”(20)。显然,“序言”作者在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各国封建制度产生过程的共同模式,而凭以建立这个模式的模特儿,显然是经过作者提炼后的西欧封建化过程和俄国封建化过程,而且主要还是作者观念中的西欧封建化过程。因为作者本来就认为“晚期罗马帝国的事变是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革命过渡的典型例子”(21),也就是说,在作者看来其他国家的封建化过程都不是那末“典型”的。正如马克垚同志已经指出的那样,在该书第3卷中, 实际上是“把西欧封建化的规律推广及于全世界”(22)。这在该卷“序言”进一步阐述封建社会的共同特征时,尤为明显。例如,该“序言”在阐述“封建土地所有制所采取的形式”时,首先以西欧的“自由地”、“领地”、“采邑”和“封地”等形式作为基准,然后拿别的国家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去比附,认为俄国的“世袭领地”“最初”就“相当于西欧的自由地”,而俄国的“个人领地”则“最初与西欧的领地相似,进一步发展后则与采邑相似”;而“阿拉伯哈里发国的各地区,伊朗、伊拉克、中亚细亚等等,穆尔克是相当于自由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式,这里的伊克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以及后来的索尤加尔,相当于领地和采邑(封地)。中国的庄田和日本的庄园,大体上相当于自由地”(23)。可见,“序言”作者不仅把西欧的封建化过程视为一切封建化过程的“典型模式”,而且把西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也视为一切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典型模式”,以致其他国家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都要以它为准绳,去衡量在多大程度上与它“相当”或“相似”。且不说这样的比附是多么牵强,单从方法论上看又怎能同布洛克那样的模式验证式的比较方法区别开来呢?固然,作者也谈到了其他各国封建社会各自的特殊性,但既然以西欧封建社会为“典型”,其他各国封建社会的特殊性也就只能是“非典型”的现象了。这样一来,各国封建社会统一的规律性在哪里呢?当然就只能表现在与事先定下的那个“典型”相似的一部分现象了,而多样性则只能表现为与那个“典型”不相似一部分现象了。这不是把同一性与差异性或统一性与多样性僵硬地对立起来又是什么呢?这样又怎能从共同的终极原因上去揭示封建社会发生、发展和衰亡的普遍规律和各国封建社会的特殊规律或个别性规律呢? 有幸的是,我国史学界从来没有接受过那种“西欧典型模式”论,许多同志一直是坚持按照各国封建社会的实际特点去进行具体研究的。然而,我们应该承认,以某种“统一模式”或“统一典型”作为历史比较标尺的思维方式,对我们还是有不同程度影响的。例如,在探讨中西封建社会延续时间长短悬殊原因时,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较西欧长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封建化始终没有完成,始终没有建立起典型的封建制度。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较西欧长,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封建制度太典型了,因而也就太强固了。出现这种截然相反的答案的原因之一,显然在于,如果以西欧封建制为“典型”,中国的封建制就“不典型”了;而如果以中国封建制为“典型”,西欧封建制就“不典型”了。是不是商讨出一个统一的“典型”标准,就能解决这种分歧呢?不可能的。因为要确定一个统一的“典型”标准,就得确定一个封建社会的统一的外观模式,而封建社会形态象人类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一样,是不可能有一个外观形态上的统一模式的。 例如,倘若把“从领主制到地主制”视为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或典型模式,用到历史比较中去会得出什么结果呢?固然可以在许多地方找到与那个模式似曾相似的一些历史现象,例如中国西周的分封制,似乎很象西欧封建时代的领主制,日本的幕藩制也似乎很象西欧那种领主附庸制。好象真能从这里证明某种“统一规律性”。可是这样就立即陷入了一系列难于解脱的困境,例如,为什么西欧那种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过渡发生在封建社会的晚期而且同时就意味着封建制度的解体呢(24)?为什么中国那种所谓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过渡却发生在封建社会的早期而且不但不意味着中国封建制度的解体,反而成了使中国封建制度长期固结难解的一个因素呢?何况,中国西周那种分封制与西欧封建时代的分封制的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特别是直接生产者的劳动生产方式有根本的区别,又怎能算是同一类型的制度呢?又如,倘若把日本的幕藩制视为西欧领主附庸制的对应物,它又为何发生在颇有些类似于唐朝均田制的班田制瓦解之后,而西欧的领主附庸制却不是在那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呢?又如何在朝鲜、印度、阿拉伯、土耳其、拜占廷历史上找到对应的历史现象呢? 又如,倘若把“自由农民农奴化”和“封建地产庄园化”这样一些现象视为封建社会的共同规律或统一模式,用到历史比较研究中去又会获得什么结果呢?单以西欧农奴制同俄国农奴制比较而论,西欧农奴制是在那里的封建社会早期,在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在西罗马帝国的所有制形态和日耳曼的农村公社解体的废墟上形成的,后来又主要是在广大农民和市民的经济活动促成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在十四、十五世纪解体的;而俄国农奴制则是在俄国封建社会后期,是封建主在贸易中起主要作用”(25)的那种商品市场的刺激下,在继续保存着农村公社组织形式的条件下,而且是在沙皇政府的禁迁令干预下,才在十六世纪最后形成的,直到1861年才由沙皇的改革法令加以废除。硬要把这两种极不相同的农奴制和庄园经济归入同一个类型或模式,怎能有助于阐明封建社会产生、发展和衰亡的共同规律呢?而且,那些无论如何也找不出农奴制的封建社会,还能不能算是封建社会呢? 总之,这样比较的结果,显然同样只能从形式上罗列出一批又一批的“相似现象”和“非相似现象”,或“典型形态”与“非典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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