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会问:这样一来,我们同本文第一节所说那种实证主义的验证方法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当然有的。那就是,我们断然摒弃那种多元论的,按实用主义原则任意配搭因果关系的推导方法,始终一贯地坚持把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变化的终极原因,即人们的生产实践和其他物质实践活动以及与之相应的生产力和其他物质实践活动能力的发展状况,视为决定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形式及其发展变化的唯一终极原因。我们要充分估计到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但我们始终坚持把这个终极原因视为自然环境等因素对人类社会历史发生影响的共同聚焦点,认为自然环境等因素总是通过那个聚焦点才对人类社会历史进程发生种种复杂的相互作用,而且归根到底还是那个终极原因起决定性作用。只要我们始终一贯地坚持这一点,我们在历史比较研究中探索导致产生各种类似或非类似现象的原因时,就绝不会陷入实证主义的多元论。简言之,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比较方法同多元论的实证主义的历史比较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认为同一个终极原因在相似的多种因素相互作用条件下产生相似的结果,而在不相似的多种因素相互作用条件下产生不相似的结果,相似和不相似的现象都是同一个终极原因在特定条件下作用的结果,而后者在解释因果关系时,不承认各种具体的社会历史现象中有一个共同的终极原因,因而只是孤立地去为某些结果找出某些原因,为另一些结果找出另一些原因。如果追问,是什么因素把那些原因联系在一起的呢?那就只能归之于纯粹的偶然性。如果再追问,造成那众多原因的原因又是什么呢?那就只能最终归之于人性、理性或上帝。如本文第一节所示,布洛克、汤因比那样的历史学家就是这样对待因果关系的。 在历史比较研究中,把科学地识别出来的社会结构方面或经济、政治、思想文化领域的各种类似现象加以归纳分类,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类型。 为了科学地认识类型,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形成类型的原因也同样是由于有类似的生产力和生产、交换等物质实践活动方式,或由于有类似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历史条件等等因素对人们的生产、交换等物质实践活动发生了类似的影响。这样科学地识别出来的类型如果也可以称作模式的话,已不同于那种实证主义的,不能科学地证明其因果必然性的模式,因为它本身是循着科学地显示了终极的因果必然性的普遍规律而识别出来的,没有任何武断和神秘的色彩。也就是说,科学的历史比较方法并不是反对任何的模式和模式异同的比较,只是要求科学地抽引出类型或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异同比较;但即使如此,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异同的类比和罗列上,还要探明造成那些相异或相似类型的多种多样的具体原因及其与共同的终极原因的联系,从而加深和发展对规律的认识。第二,正象整个人类社会不可能只有一个类型,一种模式一样,封建社会也不可能只有一个类型,一种模式,而必然是多类型、多模式的,如大家所知,马克思恩格斯使用封建主义这个概念多是用来专指那种以农奴制和领主——附庸制为突出特征的西欧封建社会的。如他们指出:“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成现在的封建主义的”(35);“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同宗法式的君主制对立”(36);“封建主义在西法兰克王国奠定了基础,在诺曼底为挪威侵略者进一步发展,在英格兰和南意大利为法国的诺曼人所完善,而它最接近于它的概念是在短命的耶路撒冷王国,这个王国在耶路撒冷法典中留下了封建制度的最典型的表现”(37)。这些都是专指西欧封建社会而言的。当他们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一些亚洲国家的社会历史时,他们认为后者是未曾经历过封建社会的。如马克思在评论英国学者菲尔写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村庄》一书时,当他读到菲尔用西欧封建制度的术语把印度的柴明达尔称作“上级领主”,把莱特那样的农夫称作“臣属”和“附属于土地者”的段落时,断然反驳道:“菲尔这头蠢驴竟把这种乡村结构称作封建的”(38)。在评论科瓦列夫斯基的观点时,马克思也不同意说印度存在过“西欧意义下的封建主义”或“拉丁一日耳曼封建主义”,并指出“科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印度没有农奴制,而农奴制是一个重要因素”(39)。我们现在根据唯物史观的原理,从广义上使用封建制度或封建主义概念时,应该把它理解为泛指一切在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条件下形成的、以不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其总特征的社会制度(40)。但显然同时也应该记住马克思当年的告诫,绝不能把任何封建社会都看作是与“西欧意义下的封建主义”或“拉丁一日耳曼封建主义”同一类型的东西。 第三,只能在科学地识别出类型的基础上,才能从同一类型中识别出典型,即把同一类型中特征最突出者视为典型。一个典型只能在同一个类型中具有典型意义,而不可能在不同类型中具有典型意义,如前引恩格斯所说“在耶路撒冷法典中留下了封建制度的最典型的表现”,那个典型显然也仅适用于“拉丁一日耳曼封建主义”这个类型,而不可能适用于中国或印度那样的另有其类型特征的封建制度。而且,在各种类型的封建制度中,不宜把其中某一类视为典型,而把其余各类视为非典型。 第四,封建社会的各种类型都是封建社会这个整体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都会有其特殊的规律;而且作为每一类型中的一个基本单元的个别封建国家,又各有其自身的特征和仅仅适应于本国封建社会的个别性规律。在比较研究中识别类型的目的,也正应该是探寻每一类型及其中包含的基本单元的特殊性和个别性的规律。当然,那些特殊性、个别性的规律在其根本方面应该是与封建社会以至整个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相一致的。而且,对特殊性、个别性规律的认识的加深,同时也应该是对普遍规律认识的加深和发展。 这样,我们就可以归纳出非马克思主义的模式验证式的历史比较方法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比较方法的主要区别了,即前者是从与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和普遍规律没有联系的某种“经验模式”出发,以那种模式为标准去进行社会历史现象的异同类比,再以模式的验证为归宿;后者则是在已经科学地揭示了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的终极原因和普遍规律的指引下,从具体的历史实际出发,对具有可比性的各种社会结构或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各种历史现象进行纵向或横向的异同比较,以及从那些具体历史现象中科学地抽引出来的各种类型或模式的异同比较,去探明出现那些或异或同的历史现象的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及其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的终极原因的联系,从而进一步加深和发展对社会历史的普遍规律、特殊规律和个别性规律的认识。简言之,前者着重于通过比较进行模式的验证;后者则着重于通过比较进行因果必然性和规律的探求。 总之,只要我们科学地把握住封建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的辩证关系,并科学地把握住封建社会的整体——部分——基本单元及其相应的普遍规律——特殊规律——个别性规律之间的辩证关系,我们就一定能够把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研究置于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这样取得的研究成果就必将会增进人们对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特殊规律和个别性规律的认识,从而将有助于从根本的规律性上科学地总结各国历史进程或快或慢、或曲或直的经验教训,为人们在新的条件下创造自己的历史提供具有科学规律性的“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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