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某种统一模式找出了“相似现象”和“非相似现象”或“典型形态”与“非典型形态”以后,究竟怎样证明历史统一规律的存在呢?最常见的作法就是把那些“相似现象”或“典型形态”视为统一规律的具体体现;把那些“非相似现象”或“非典型形态”视为由于某些特殊因素的干扰而偏离统一规律的结果。这样是否果真证明了统一规律的存在呢?适得其反。这样一来,社会历史现象就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与那个被当作普遍规律的统一模式具有相似性的,因而也就被认为是历史的同一性或统一性的体现者;另一类则是与那个规律或模式不具有相似性的,因而也就被认为是差异性、多样性的体现者了。这样一来,社会历史中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统一性与多样性,或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就再也不是“同一个东西的两极”了,再也不是前者必然通过后者存在而后者必然体现着前者的关系了,而是分庭抗礼的两个阵营了。这样一来,所谓统一的历史规律就只能“管辖”具有“相似性”或“典型性”的那一部分历史现象,“不相似”或“非典型”的那部分现象则被置于那个统一规律“管辖”之外而成为纯粹偶然性的现象了。“这就是说,凡是可以纳入普遍规律的东西都是必然的,否则都是偶然的。”可是,“在必然的联系失效的地方,科学便完结了”(26)。因为那个本应体现普遍有效的必然联系的普遍规律,既然只能在与自己具有“相似性”的、“典型的”现象中起作用,在“不相似”或“非典型”的现象中就不起作用,那又怎能称得上普遍规律呢?而历史比较研究如果不能证明或阐明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又怎能算得上科学呢? 怎样摆脱这种困境?必须摒弃那种被误认为普遍规律的统一模式和以某种统一模式为出发点的思维方式。人类社会有统一的规律,但在具体形态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早在原始时代,人类一旦定居下来时,“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习性(他们的部落性质)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27)。“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28)。除了自然环境外,每个社会群体所处的人文环境(四邻的部落关系或国家关系)以及每个社会群体自身的历史渊源、历史传统等等,都会直接间接地影响到人们的生产和交换方式(29)。这一切都决定了不同的社会群体的具体社会形态决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社会形态的统一性或同一性,只能是发展规律及其决定的内在特征或内在结构的统一性或同一性,而规律是一种普遍的必然性,正因如此,规律本身就不可能具有具体的形态,因为它本身必然要“化身”为各种具体形态,而且要在它所存在范围内的任何形态中起作用;如果把其中的一类形态指为规律,另一类形态就必定同时被排除了规律之外,而这样一来那规律本身也就不成其为规律了。因此,统一性或同一性只能统一或同一到共同的因果必然性那里,而不可能统一或同一到某一类具体的外在形态那里,以封建社会的比较研究来说,就只能以揭示了封建社会产生、发展和衰亡的因果必然性的普遍规律及其决定的内在特征或内在结构作统为一性、同一性的唯一依归。 一旦我们以那个显示了终极的因果必然性的普遍规律及其决定的内在特征或内在结构作为统一性、同一性的唯一依归,统一性与多样性或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僵硬对立的困境也就被彻底解脱了,因为我们就再也不必去为证明外在形式上的统一模式而苦费功夫了。这样就可以集中精力去从事“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研究了(30)。这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研究,就是在已经认识到的普遍规律的指引下对整体中的各个具体部分的具体规律的研究。例如,在中西封建社会的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在已经揭示了的引起封建社会产生、发展和衰亡的共同的终极原因和普遍规律指引下,着重探讨中西封建社会的许多各有自身特色的具体规律性,诸如: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早中期的经济文化水平长期居于先进地位,而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文化水平直到十五、六世纪前仍然显得相当落后?为什么人身依附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中主要表现为编户、部曲、徒附、佃户等等依附形式,而在西欧则突出地表现为庄园农奴制形式?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很难把原始公社时期的原始民主制传统保存下来,而西欧封建时代的农民却能够把马尔克公社的一些原始民主制的传统和权利保存下来,使他们“甚至在中世纪农奴制的最残酷条件下也能有地方性的团结和抵抗的手段”(31)?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出现过逃亡农民建立的城市,而西欧封建时代却大量出现了“由获得自由的农奴重新建立起来的城市”(32)?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就出现了封建专制君主制,而西欧直到封建社会走向解体时期才出现专制君主制,而且那已经是“瓦解中的封建君主制和萌芽中的资产阶级君主制”(33)?为什么中国的封建专制君主政权实行重农抑商政策,而西欧专制君主政权实行重商主义政策?……最后,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由先进变落后,终至成为西欧列强弱肉强食的对象,而西欧封建社会为何能较早地出现比较普遍的简单商品生产,进而导致封建制度的较早解体和资本主义的较早产生?承认这些差异,并通过比较研究去探讨造成那些差异的具体规律性,是否会导致否定普遍规律呢?不会的。只要始终坚持以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即已经认识到的封建社会产生、发展和衰亡的因果必然性作为统一的标准,找出导致产生那些差异的共同的终极原因,从而对那些差异做出合乎普遍规律的解释,这样就不但没有背离普遍规律,反而只有这样才能加深并发展对普遍规律的认识,也才能有助于从长过程的规律性和终极的因果必然性上去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而不仅仅局限于从某人某事的得失利弊上去总结经验教训,而且这样才有可能使这两种总结方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历史科学更加富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五 最后,我们再回头来探讨一下历史比较研究中经常遇到的类似、类型与典型问题。 社会历史中的确存在着“类似”现象。问题在于,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实质性的类似现象、什么是貌似而神离的现象。马克思曾指出:“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34)。因此,如果只看形式上的类似,就可能把古罗马自由农民被剥夺的历史现象同英国原始积累时期自由农民被剥夺的历史现象归入同一类别。另一方面历史上又有许多貌离而神合的现象,如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不单运动的外观形式很少相似,而且著名的人文主义者和宗教改革家之间往往直接发生势不两立的对立。可是就其实质来看,它们却是属于同一类别的历史现象。因此,在比较研究中考察类似现象时,应首先着重于神似,然后再顾及形似。其次,绝不能把类似性或相似性等同于历史规律的统一性或同一性。因为如前所述,如果那样做,实际上就是把非类似或不相似的现象排斥在统一规律起作用的范围之外,而使自己陷入统一性与多样性、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僵硬对立的困境之中。实际上,“相似”、“类似”本身就意味着“不相同”,在同一性与差异性这同一个东西的两极中,类似性、相似性是处于差异性这一极的。第三,要始终一贯地坚持以普遍规律为标准去科学地阐明出现类似的原因,而不能局限于单纯的现象罗列。类似的现象或结果总是由类似的条件或原因造成的。各不相同的封建社会都具有类似的人身依附特征,是因为人们的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和交换活动的方式具有类似的发展水平。某些地区的若干个国家的封建社会的具体形态或演变历程可能具有某些类似的特征,那多是因为在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或历史渊源、历史传统等方面,有某些类似的因素对那里的人们的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和交换等物质实践活动的方式产生了类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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