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小威廉·西威尔:《马克·布洛克与比较史学的逻辑》,原载美国《历史与理论》杂志,1967年第6卷,第2期,转引自《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总第4期。 ②马克·布洛克:《欧洲社会的历史比较》,原载《历史文集》,1963年巴黎版,转引自《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总第4期。 ③见前揭小威廉·西威尔文。 ④布洛克:《封建社会》,1978年英文版,第2卷,第446页。 ⑤⑥前揭布洛克书,第2卷,第446—447、447页。 ⑦前揭布洛克书,第1卷,第59页。 ⑧前揭布洛克书,第1卷,第268页。 ⑨汤因比:《我的历史观》,转引自田汝康、金重远选编:《现代西方史学流派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1—122页。 ⑩拉什顿·库尔本编:《历史上的封建制度》,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85—395页。 (11)“个别性规律”的提法,似乎在语义上就有矛盾。然而,只要我们承认任何个别事物都不是绝对偶然的现象,就得承认它们都有其个别性规律。每一个在特定条件下运动的原子或细胞,都各有其特定规律;每一个特定的民族或国家的历史,甚至每一个在特定条件下生活的个人,都有其特定的规律。当然,每一个别事物的个别性规律,都是其所属那个“类”的规律的具体化。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9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4—75页;第4卷,第32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 (15)在经典著作中,在非严格意义上使用“规律”一词时,是把它等同于“常规”之类的概念的。但那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规律概念。从严格意义上的规律概念来看,同一领域的“常规”或“常见现象”与“非常规”或“罕见现象”都是同一个规律在不同条件下的必然表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1页。 (1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04—105页,第23卷,第94—96页;第24卷,第53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89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7、559、315、449、450等页。 (19)马克思是把奴隶制形态也归入人身依附形态之中的,我想,为了与奴隶制的人身依附形态相区别,是否可把封建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称作具有一定独立性条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或不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把奴隶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称作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 (20)苏联科学院主编:《世界通史》中译本第3卷上册,第5页。 (21)前揭《世界通史》第3卷上册,第4页。 (22)马克垚:《应如何理解西欧“封建化”问题》,见《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 (23)前揭《世界通史》第3卷上册,第7—8页。 (2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0页;第25卷,第9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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