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漂民事件与日军入侵台湾(1871—1874)(6)
10月16日总署答复大久保的“第三次照会”,并由文祥致书大久保:“贵大臣果真欲求两便办法,彼此自可详细熟商,或由贵大臣函定一日,本衙门大臣等,尚可赴贵馆面谈,如果定议,则从前往返辩论之词,彼此挚回,免存痕迹,亦无不可。不然,亦望即行告知,并不勉强”。当日,大久保复函:“贵衙门如果另有两便办法,本大臣岂不乐闻?即择17、18两日内,于一点钟祗候惠临聆教”(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7页。)。于是,双方于18日又进行第五次交涉。 据载,当时双方都想首先听取对方的“两便办法”,临近会晤结束时,大久保提出赔偿问题,而总署大臣认为不经查办,难以详答可否。 10月20日,双方在总理衙门举行第六次交涉。据日方记载,席间,总署大臣出示4条方案:(一)贵国从前兵到台湾番境, 既系认为台番为无主野蛮,并非明知是中国地方而加兵。不知是中国地方而加兵,与明知是中国地方而加兵不同。此一节可不算日本之不是。(二)今既说明地属中国,将来贵国退兵之后,中国断然不再提起从前加兵之事。贵国亦不可谓此系情让中国之事。(三)此事由台番伤害漂民而起,贵国退兵之后,中国仍为查办。(四)贵国从前被害之人,将来查明,中国大皇帝恩典酌量抚恤(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29页。)。这固然是为了解决台事纠纷,但对日态度过分迁就,以致次日大久保派遣郑永宁到总理衙门,开口便索要300 万洋元(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29—130页。中文资料记载200万。)。 23日,双方举行第七次交涉。总署大臣答应设法“抚恤”,但不同意支付兵费赔偿。大久保言称,“如此实出意外”,并称有关“办法之议,当只限于今日。我为番地处分贯彻始终,将益加扩充当初之目的,特此预先禀告”(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3页。)。至此,双方交涉几近决裂,而大久保的态度,反而愈加强硬。究其原因,显与英国威妥玛公使有关。 10月24日,大久保前往英国公使馆,名为告别实为向威妥玛讲述对华交涉情况。大久保对威妥玛称:日本对华“请求”(即要求赔偿)之宗旨,“在于此举我国也耗费莫大费用,而且惩戒番人、修建道路、构筑营地等事颇多,中国领有,即皆为彼之利益……彼等在18日会晤时,虽不说此种请求为不是,但云非经查办,不能应之。而随后之交涉,则首先希望撤兵,又以关系中国脸面为由,可称皇帝恩典,实出本大臣意外,且关系我国内人心,故而(本大臣)云:专重和好,敝人以一已之独断而任其责,若能给予可资证明彼等所望之书面文字,并非不予撤兵,但终究未能结局,终使昨日之商议,成为以前对话之结束。拒绝赠给作为证明将来之紧要文字,则敝人复命无道……”(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35页。)显然, 这是暗示英国公使给予帮助,以求转圜交涉僵局。 后来,东亚同文会在《对华回忆录》中记称:“中国方面狼狈万分,向英国公使威妥玛哭诉,请求仲裁,并授予解决方案,要其与日本进行幕后交涉”(注:《对华回忆录》,第63页。)。此种说法并无根据。因为日方资料并未留下威妥玛言及总署大臣“哭诉”的记载,而中文资料则是“英国使臣威妥玛,尤于此事始终关说,意欲居间。臣等亦曾将与日本往来文信通行抄录,照会各国使臣,与之委迤虚与,在若即若离之间。既使各使臣欲为调停,亦系彼国所求,而非出自中国之意。十六、十七等日(即10月25、26日),日本两使臣已悻悻然作登车之计。威妥玛来衙门,初示关切,续为恫喝之词,并谓日本所欲二百万两,数并不多,非此不能了局。臣等一以镇静处之,直至威妥玛辞去时,坚欲问中国允给之数,臣等权衡利害轻重,揣其情势迫切,若不稍予转机,不独日本挺而走险,事在意中,在我武备未有把握,随在堪虞,且令威妥玛无颜而去,转足坚彼之援,益我之敌。遂告以中国既允抚恤,只能实办抚恤,即使加优,数不能逾十万两。该国于此事轻举妄动,现时无以回国,自亦实在苦情。中国不乘人之急,再允将该国在番社所有修道建房等件,留为中国之用,给银四十万两,总共不得逾五十万两之数,愿否听之。威妥玛旋至该使臣寓所,议论许久,复称抚恤等费数目,日本使臣业经应允。嗣经议立结案办法三条。另立付银凭单一纸。该使臣欲付银后退兵,臣等则谓必须退兵后付银。往返相持,又经威妥玛居间,始得议就凭单,言明先付抚恤银十万两,其余修道建房等件四十万两,定于十一月十二日,即日本国12月20日,日本兵全数退回,中国银两全数付给,并声明该国之兵如不全退,中国银两亦不全给,奏明后彼此划押,各执一纸,于本月二十一日(10月30日)定议”(注:《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九八,第11—16页。)。 上述恭亲王等人10月31日的奏折所述,与日方保存的10月25日威妥玛与大久保的谈话记录完全吻合。据载,威妥玛言称:“本日前往总理衙门,长谈之后,衙门诸大臣嘱我一事可向阁下陈述,但并非衙门大臣来我处托请。根据昨日阁下所说,向中国政府要求数额为300万元, 其名义可据中国之要求,答应让诸彼意,且不妨稍许减少数额,但希望(中国)于证书之上记载一定银额。而中国政府予以拒绝。故而,逼问何故不出答应日本政府希望之证书?衙门大臣答曰:贵公使何以只助日本之论,而不助我?……渐经熟谈之后,中国政府允给难民10万两,此外40万两,作为日本诸项杂费,证书亦允给予,但10万两立即偿与,40万两退兵后偿与。嘱我将此事向阁下陈述,如此这般,尊意如何?”(注:《使清办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39页。) 由此可见,威妥玛对这场中日交涉的结果,的确起了重要作用。但从上述记载可知,威妥玛的居间调停并非总署所请,而是大久保借助威妥玛的势力压迫中国(注:大久保在日记中写道:“此次奉命,实为不易之重大事件,谈判不能终结而至斯归朝,则使命未了自不待论,而最为可忧者,是为国内人心……如收束无术,终将立至不得不开启战端之期。胜败之上,固然无所畏惧。但是在名义上,由我宣战之名义,并不充分……且终将蒙受外国诽谤,受到意外妨害,以至不免最终招致损我独立权之祸”(见《大久保利通文书》6,第146—147页)。这说明此时大久保利通的内心也十分复杂,惟是总署大臣未能查觉,也未加认真分析而已。)。然而,恭亲王等却只知威妥玛“从中说合”,而不知其幕后与大久保相互串通。 10月26日,大久保通过威妥玛转给总署的议决方案,便是10月25日晚8时,再次前往英国使馆,与威妥玛共同议定的。其中, 含有所谓“日本国此次所办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据日方记载,这句话首先是由威妥玛拟定的。当时,威妥玛将之写成英文,经过日方太田资政的译读,大久保表示认可。随后,双方又共同确定了议决方案的大略,并将之译成中文(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40—141页。关于大久保与威妥玛的相互串通,《对华回忆录》第64—65页也有记述。)。 10月27日,总署致书大久保,内称“台湾一节,系本月十六、十七、十八等日,英国威大臣与贵大臣先后商议,各层代为述明,本王大臣等自无不能办理之处。为此,今将三面议明各条底稿照录,函送备查,并希贵大臣示复……”,所谓“三面议明”(即总署、日本全权代表和英国公使)的各条内容是:(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往来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这三条底稿,也即1874年10月31日,经由总署大臣与大久保、柳原前光签字画押的台事专条的原始文本。而所谓的“保民义举”和“中国不指以为不是”的始作俑者,则是英国公使威妥玛。 除了上述三条专约之外,中日双方还签字画押了“会议凭证”。其内容是:“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湾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46页。)。 1874年11月7日,大久保抵达上海,从上海税关先行攫取10 万银两。尔后,前往台湾琅峤港,向西乡通报交涉结果。11月27日,大久保回到东京,受到日本政府的隆重迎接。天皇敕语称:“其功可谓大矣”(注:《岩仓公实记》下卷,第210页。)。 日本政府从借故出兵入侵台湾,至大久保来华交涉,借助强援压迫清政府立约,说到底,乃是强权与军事并用,效尤西方列强,为尔后占有琉球制造借口,并强行蹂躏中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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