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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不存在城邦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吕绍纲 参加讨论

一、夏商两代的王同诸方国的关系不是同盟关系
    要说夏商两代是城邦联盟,就必须证明夏和商的最高统治者同诸方国的关系是平等的同盟关系,他们的地位不过和雅典之于提洛同盟,斯巴达之于伯罗奔尼撒同盟一样,只是个略略有点权威的头头而已。然而,我国夏商两代的最高统治者,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他们代表上天的旨意行使统治之权。《尚书·甘誓》说:“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恭)行天之罚。”《尚书·汤誓》说:“夏德若兹,今朕必往,尔尚及予一人致天之罚。”这两句话在《史记》的《夏本纪》和《殷本纪》中,也分别有所记载。前者说的是夏后启伐有扈氏,后者说的是成汤伐夏桀。“行天之罚”不是一般的誓词。启和汤既然使用这样的字眼,把自己的行为说成是天的行为,是有实际意义的,并非吓人的空话。《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说:“鲁郊何以非礼?天子祭天,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无所不通;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内者,则不祭也。”何休注说:“土,谓社也,诸侯所祭,莫重于社。”说明祭天是天子独有的特权,诸侯只能祭社稷即地方神。诸侯若举行郊天之祀,便是不能饶恕的非礼行为。《公羊传》讲的是春秋时代鲁僖公的事情,那末夏商时期是否如此呢?据金景芳同志的研究(注:《中国古代思想渊源》,载《社会科学战线》一九八一年第四期。),郊天之祭很可能兴起于唐尧之时,而且同历法有关。中国最早的历法是重黎制定的火历。火历根据大火即心宿二作为确定季节的标准。《国语·郑语》说的“夫黎为高辛氏火正,以淳耀敦大,天明地德,光照四海,故命之曰祝融,其功大矣”就是证明。后来到了唐尧时期,历法发生一次意义重大的变革,火历被羲和制定的太阳历取代了。太阳历如同《尚书·尧典》所说,是“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教授人时”,“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的,它不是光观察大火即心宿二,而是观察日月星辰整个天体。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从此,天便成为人们心目中神秘莫测而又伟大圣洁的崇拜物。是它“敬授人时”,使人们有可能在大地上劳动生息,蕃衍后代。它是至高无上的,一切地方之神,在它面前都退居次要地位。它成了社会生括的精神中心。然而,天毕竟是无言无为的,谁来代天行事呢?《尚书·皋陶谟》说,“天工人其代之”,《论语·泰伯》说,“唯天为大,唯尧则之”,由人来代行天意。这“人”先前是部落联盟首长尧、舜、禹,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夏、商的最高统治者成为天意的代表,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所以,启和汤所说“恭行天之罚”的话,是为当时社会所承认所接受的。
    使王的权威高高凌驾于诸侯之上的,还有一个更有实际意义的环节,那就是告朔制度。什么是告朔?《谷梁传》文公十六年说:“天子告朔于诸侯,诸侯受乎祢庙,礼也。‘公四不视朔’,公不臣也,以公为厌政以甚矣。”《公羊传》文公六年何休注说:“礼,诸侯受十二月朔政于天子,藏于大祖庙,每月朔朝庙,使大夫南面奉天子命,君北面而受之。”由这些记载可以知道两点,第一,所谓告朔,是中央政权以天子的名义下达一年的时节月日及其行事安排。第二,告朔是天子权威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天子政权的标志。《论语·尧曰》记尧对舜传位时说的“天之历数在尔躬”那句话中的“历数”一词,正是“告朔”的另一种叫法。“历数”落到谁的身上,谁就是天子。开国的天子为了使新朝与前朝有所区别,还要改正朔等等,《史记·殷本纪》说“汤乃改正朔,易服色,上白,朝会以昼”,就是证明。告朔制度说明天子对诸侯的统治在一定意义上是有效的。
    夏代还处于摩尔根《古代社会》所说的由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过渡的过渡时期,其政治制度之不完善,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即便如此,从为数不多的史料中依然可以看出夏代实际存在的是君主制,而不是城邦同盟。据《史记·夏本纪》记载,启即天子位后,“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战前曾“召六卿申之”,告诫他们要努力战斗,“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启为了巩固政权,需要用武力征服不接受统治的部落;而且完全由他自己做出决定,手下的“六卿”只能去效力而已,这哪里有城邦联盟首长的味道?如果看看桀的情况,问题就更清楚了。桀被汤用武力驱赶到鸣条以后,桀曾无限感慨地说:“吾悔不遂杀汤于夏台,使至此。”说明夏天子可以杀诸侯。诸侯欲推翻天子,取而代之,除在时机成熟时使用暴力以外,别无他法。这同希腊、罗马的城邦联盟何尝有丝毫相似之处。
    到了商代,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君臣关系更加清晰可见。殷道的兴衰,总是同诸侯的归服或畔离紧紧地连在十起。《史记·殷本纪》中不乏这方面的记载。“于是诸侯毕服,汤乃践天子之位”;“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雍已时“殷道衰,诸侯或不至”;帝太戊时“殷复兴,诸侯归之”;自中丁以来,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帝盘庚时,“殷道复兴,诸侯来朝”等等,都是说殷王的统治巩固与否取决于各诸侯国是否归服来朝。既然诸侯之亲疏对他有如此重大的干系,就说明殷王的身份主要是天下之天子,而非一邦之君。
    殷纣王的作为更能说明问题。据《史记·殷本纪》说,纣王重刑辟,有炮格之法。“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用费中为政”,“又用恶来”。“商容贤者,百姓爱之,纣废之”。“剖比干,观其心”。他需要时,可以任用诸侯做他的三公;盛怒之下,又可以醢之,脯之,囚之,将他们剁成肉酱,制成肉干,或者投入监狱。而所有这些犯众怒的作为,在周武王用武力把他推翻之前,竟可以畅行无阻,这绝非出于偶然。诸侯在纣王面前分明是战战兢兢的臣下,哪里是平起平坐的友邦关系?纣王实行的这种君主专制制度,自然不能同后来秦始皇相提并沦,但是无论如何不能说,纣王治下的殷,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城邦国家。
    总之,夏商两代的天子同渚侯方国的关系不是平等或对等的同盟关系,中国早期的国家形式不是城市国家联盟,是由以天子为代表的中央政权管辖的,有待发展的,不完备的君主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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