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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不存在城邦制度(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吕绍纲 参加讨论

战争的统帅也由国君任命。如《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说“臣既已受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史记·司马穰苴列传》说“将在军,君令有所不受”;《孙子·军争》说“将受命于君”;《公羊传》襄公十九年说“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等等,无不说军将由国君任命。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晋士匄“受命于君而伐齐”,闻齐侯卒,不战而退军。《春秋》对他受君命而能权宜行事,大加赞许,以善辞书“还”(《公羊传》襄公十九年)。晋与狄战,襄公欲以狐射姑为中军大夫(主帅),后来听阳处父谏,改命他人。事后,襄公把内情告诉给狐射姑,结果酿成狐射姑刺杀阳处父的祸事(《公羊传》文公六年)。军队的主帅受命于国君,这不是明明白白吗!
    外交权力同样也属于国君,对外结交、绝交、媾和,均由国君决定。“郑伯将会诸侯于”,与晋结盟,大夫们不同意,说“中国不足归也,则不若与楚”(《公羊传》襄公七年)。郑伯坚持己见,被弑。大夫们可以杀死他,却不能改变他的决定。《左传》成公十六年所记晋秦绝交(即“吕相绝秦”)一事,决定是由晋厉公一人做出的。楚庄王率师围郑,郑伯肉袒牵羊向楚求和。庄王当即决定撤军,与郑媾和,虽将军子重百般反对,媾和的决定终于不改(《公羊传》襄公十二年)。终春秋之世,由大夫决定媾和,只有一次。楚庄王围宋,宋国易子析骸,楚军亦只有七日之粮。宋华元与楚子反未经请示各自的国君而于军前擅行媾和。他们本来办了一件好事,但是由于他们“在君侧,不先以便宜反报,归美于君,而生事专平”(注:《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注。),《春秋》不书他们的名氏,而贬称人,写作“宋人及楚人平”(《春秋》宣公十五年)。而这也是由他们个人决定,并未举行过什么诸大夫会议。
    世子废立,也由国君决定。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晋献公废世子申生而立庶子奚齐。废嫡立庶,是谓不正,不符合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但因为是国君这样做的,不正,臣下也要服从。所以大夫荀息因参与此事而被里克杀死,《春秋》认为荀息做得对,把他的名字写进《春秋》(注:事见《公羊传》僖公十年。)。国君废嫡立庶,虽不正,臣下也要服从的观念,古人是清楚的。《春秋》对国君废嫡立庶的事,一概不书,不予讥贬,正是这个意思。齐景公欲立庶子舍,田乞满心不同意,咀上也要说:“所乐乎为君者,欲立之则立之,不欲立则不立。君如欲立,则臣请立之。”(《公羊传》哀公六年)董仲舒说:“君之立不宜立者,非也。既立之,大夫奉之是也。荀息死先君之命,是以贤之也。”(注:《春秋繁露·玉英》。)清人孔广森说:“次当立,正也。非次当立,而受之天子,命之先君,乃可言也。”(注:《春秋公羊通义》隐公四年。)这些话都是说,君立不宜立者,卿大夫要承认,要服从。
    由此看来,国君大权面面在握,遇事要不要征询臣下意见,臣下的谏议,采纳不采纳,全由他一人的好恶而定,根本无须举行诸大夫会议或国人会议。《左传》、《公羊传》、《国语》等书所讲的“朝诸大夫”,不过是谏议制度的反映,是国君或者主意已定,为了寻求支持,或者主意未定,为了权衡得失,而进行的一种临时性的咨询活动。它由国君召集,提出议题,做出决定,对国君没有任何约束力,实非什么会议。如晋“灵公朝诸大夫而暴弹之,观其避丸也”(《谷梁传》宣公二年),大夫们对灵公的无礼行为无可奈何,不得不在“会议”之外采取暴力行动将他杀死。大夫们无权主动决定什么,一般总是象秦穆公让大夫们讨论对被俘的晋惠公杀之、逐之、归之、复之孰为有利那样(注:事见《国语·晋语三》。),就国君提出的问题发表意见,由国君做结论。有时连这一点也做不到,如吴王夫差决定自越退兵,转而伐齐,“告诸大夫曰,孤将有大志于齐,吾将许越成,而无拂吾虑”(《国语·吴语》)!国君把自己的决定通报给诸大夫知道而已,不允许他们发表意见。
    至于“朝国人”、“盟国人”、“致众”、“朝众”等,是原始氏族社会自然长成的民主制遗迹,在春秋时期作为国君争取支持的一种手段残留下来,而不是给予国人以实际上的政治权力,因而就其性质说,不是“国人会议”。
    值得注意的是,国君一般都是在他的统治出现严重危机,需要借助国人的力量以摆脱困境的时候,才“朝国人”,“致众”。每次“朝国人”都是让国人依国君的意图干什么,而不是国人决定什么,然后让国君执行。以晋惠公为例,晋惠公在位十三年,“背秦赂”,“杀里克”,“杀丕郑及七舆大夫”,不予秦籴,以及与秦战于韩等关系内政、外交的大事(注:事见《国语·晋语三》。),均未“朝国人”商议,唯独到他战败做了秦国俘虏的时候,才急忙派人“朝国人”。日知同志以为这次“朝国人”决定了晋国立君问题,对秦和战问题,田制改革问题,兵制改革问题,说明国人会议决定的居多是国之大事。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第一,晋惠公做的许多大事并没有“朝国人”;第二,他战败被俘后“朝国人”,用意显然不在于解决问题,而是要为保住君位收买人心。因为按照当时人们的传统观点,“国君者社稷之主,百姓之望,当与社稷宗庙共其存亡者也,而见获于敌国,虽存犹亡,死之与生,皆与灭同”(注:《公羊义疏》庄公十年引杜氏释例。)。“大辱莫甚于去南面之位而束获为虏也”,“辱若可避,避之而已,及其不可避,君子视死如归”(注:《春秋繁露·竹林》。),他战败当死,未死而被生俘,已失去做国君的资格,所以才“朝国人而以君命赏”。表示“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左传》僖公十五年)。这与其说是罪己,勿宁说是不得不做的一种姿态。第三、“作爰田”,“作州兵”,是晋惠公为了加强军备而采取的两项措施。由吕甥、郤乞乘战败之机取得国人的支持而,付诸实行,绝不是国人们主动作出的决定。
    其它“朝国人”,如《左传》定公八年卫灵公问叛晋和《左传》哀公元年陈怀公问欲与楚欲与吴,情况皆如此。都是在万分危急的关头,国君把自己的意愿加给国人,让国人支持他。
    《周礼·小司徒》说:“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日知同志以为“致民”就是召开国人会议。若依二郑和孙诒让的解释,断难得出这个结论。郑玄注说:“大事谓戎事也,大故谓灾寇也。”什么是“戎事”、“灾寇”?孙诒让正义说,“戎事谓征伐邦国之事”,灾寇“谓凡大事之凶者”,“灾谓水火大灾,寇谓外寇侵犯及内寇窃发”。什么叫“致民”、“致余子”?郑司农说:“致,谓聚众也。”(注:《周礼·大司马》注引。)又说:“国有大事当征召会聚百姓。”(注:《周礼·小司徒》郑注引。)孙诒让说:“凡国之大事致民者,谓国有军旅之戎,则发六乡之正卒以备守事及追胥也。”(注:《周礼正义》小司徒职。)讲的多么清楚!国家仅仅在有大事大故即发生战争或大水大火的非常时刻才“致民”,“致余子”的。“致”也不是请来开会,而是征召他们来打仗或救灾。如果“致民”是召开国人会议,那末为什么平时不开,偏偏等到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才开,于理难通。《国语·吴语》所载勾践决定伐吴,“乃命有司大令于国中曰,苟在戎者,皆造于国门之外”,正可与《周礼·小司徒》相印证。
    征诸史料,所谓春秋时代的诸大夫会议、国人会议,实属子虚乌有。春秋时代,诸侯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比先前任何时候都更明确,更严格,不存在什么三种政治机关或者雅典式的混合政体。没有城邦制度,更谈不上“城邦制的全盛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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