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平民将兵的事,亦不见古人有任何记载。日知同志说他根据钟文烝的《谷梁补注》,但是钟氏实未讲过小国平民将兵的话。他说“小国无师,君将称君,非君皆称人”(《谷梁补注》桓公十三年),“小国无师又无大夫,苟非君将,则无论将之尊卑,师之众寡,皆以称人为常”(《谷梁补注》隐公五年),恰恰是认为小国将兵者,如不是国君,便是卿大夫。其实这不是钟氏的独见,《谷梁传》范宁注也说:“小国君将称君,卿将称人。”(注:《谷梁传》僖公元年范注。)可见春秋并不存在小国平民将兵之事。 日知同志把《春秋》称人的情况概括为两种,一是所谓的“卑辞”,一是“众辞”,别无其它。这是有些武断的。至少贬称人一项古来绝大多数学者都承认。公羊家就认为“微者亦称人,贬亦称人”(注:《公羊传》隐公七年何注。)。日知同志却把贬称人拼入所谓“卑辞”里面,一从单者称人之例。比如把《公羊传》隐公五年所说“将卑师少,称人”笼统地划入所谓“卑辞”一类,似乎凡外用兵称人,将兵者全是卑者。其实不是这么回事。《公羊传》那句话是常文,它的含义仅仅是,凡外用兵,将卑师少必称人,并不排除将尊师少也称人的可能,更不是说,凡外用兵称人的,都是将卑。《春秋》书外用兵称人,真正属于将卑的极少,绝大多数是国君和卿大夫。桓公五年书“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何休以为三国称人者实为国君。文公十七年书“晋人、卫人、陈人、郑人伐宋”。据《左传》,四国称人者皆为卿。文公九年书“公子遂会晋人、宋人、卫人、许人救郑”。据《左传》,晋、宋、卫三国都是大夫。《春秋》外国君卿大夫将兵称人的例子,举不胜举。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历来诸家都认为,关于外用兵称人之例,春秋前后期有所不同。通常以文公三年“晋阳处父帅师伐楚以救江”为界。至此,外卿大夫将兵始称名氏,以前一概称人,即“师少称人,虽尊卿为将,亦不别”(《谷染补注》庄公十四年),“虽卿将,但称人,将尊师少与将卑师少者同”(注:《谷梁补注》文公三年引陈傅良说。)。就是说,文公以前,只要师少,将卑将尊皆称人。 《公羊传》有“七等”之说,也涉及称人的问题。“七等”就是“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注:《公羊传》庄公十年。)的州、国、氏、人、名、字、子。《春秋》以此“七等”“进退四夷,绌陟小国”(注:《春秋公羊通义》庄公七年。)。因此,《春秋》书“楚人”、“吴人”、“曹人”、“莒人”、“邾娄人”,往往指楚君、吴君、莒君、邾娄君。如果按照称人除众辞便是卑者的说法,把楚、吴诸国之君一概视作卑者,岂不太强《春秋》之所难! 《春秋》以众辞称人之人,也不是指国人。“众辞”是公、谷二传用以解释《春秋》称人常用的一个概念。“众辞”的含义是什么呢?《春秋》庄公十七年书“齐人执郑詹”,《谷梁传》解释说:“人者,众辞也。以人执,与之辞也。”钟文烝补注说:“众辞者,与之之辞,与其执有罪也。”陈立《公羊义疏》说:“传云‘人者,众辞也’,决与微者贬者称人异也。”可知“众辞”之义有二,一为“与之”,即赞许某人做某事做得对,得人心;二是表示此处称人不是卑者,也不是贬。 《春秋》称人的实际情况表明,这样理解是对的。宣公十五年书“宋人及楚人平”和宣公十一年书“楚人杀陈夏征舒”,《谷梁传》以为众辞,而《公羊传》以为贬。二传一致承认,前两“人”是宋华元和楚司马子反,后一“人”是楚庄王。而对“平”、“杀”称人的意义,二传看法却截然相反。这恰恰证明,《春秋》称人,贬也罢,众辞也罢,着眼点在于明义,而不在于那个“人”究竟是淮。《春秋》只要认为事情做得对,得人心,任什么人它都要以众辞书做“人”。因为国人实际上无权参与国家大事,所以《春秋》以众辞称人的“人”,事实上都是国君和卿大夫。 有时一件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义,《春秋》也尽量要表达出来。例如隐公四年书“卫人立晋”,孔子对这件大事的评价有两方面。一方面认为臣下立君是不对的,应该抨击。另一方面又觉得晋这个人得人心,在卫君已死,社稷无主的情况下,有人立他为君,也是必要的,应该赞许。结果他写下“卫人立晋”四个字。书“立”,表示根本不应当立,即公、谷二传说的“立者,不宜立也”。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国君不是谁立的。先君死,世子即位,没有世子,也要由先君临终前指定继承人。所以书“立”等于告诫人们说,在任何情况下,谁都无权立君。即如孔广森《公羊通义》所说,晋“未受之天子,命之先君,得国于臣下之手,恐开后世权臣废立之渐,故书立以戒之”。称“人”是众辞,表示晋得人心,立他为君,有可取的一面。把这两点意思表达出来,《春秋》就算达到目的。立晋者实为卫国著名的大夫石碏,但是《春秋》并不关心这个。它认为称人才能表达它的义,不管是谁他都要称人。《公羊传》讲“众立之之辞也”,也是用其义,而非取其实。 日知同志从“卫人立晋”一例得出国人有权立君,从而有权废君、执君的结论,并由此推测出《春秋》有民贵君轻的思想,恐怕是误解了《春秋》的本义。孔子作《春秋》的目的就是诛讨弑君弑父的乱臣贼子,他肯定不会自己打自己的咀巴,认为国人有立君废君之权。若说他们实际上有这个权利,终春秋之世不见有哪个国君是国人弑的。退一步说,即便曾经有过国人弑君废君之事,也不宜说那是他们的权。犹如后世的农民,常常起义杀掉皇帝,那不是因为封建制度赋予了他们弑君之权,那是造反、革命。 至于称人以弑,弑君者亦绝非国人群众。《春秋》书弑二十六,称人者只有文公十六年“宋人弑其君杵臼”,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和襄公三十一年“莒人弑其君密州”三次。据《左传》记载,这三弑真正的弑君者,“宋人”是宋昭公的“君祖母”襄夫人王姬,“齐人”是齐懿公的御者和骖乘(因报私仇而弑君),“莒人”是密州的儿子,全不是国人。《春秋》称人的原因,应从公羊说,前二弑为从贱者弑君称人之例,后一弑为从莒无大夫而称人之例,都不是众辞。由这三次弑君称人看不出国人有弑君之权或弑君之实。 关于称人以执,日知同志以为反映了一种古老的民主传统。按此传统,同盟邦国要互相监督国君和国人的正常关系。若国君不道于其民,同盟邦国得讨而执之。这是根据《左传》成公十五年之“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则曰某人执某侯”的凡例而来的。但是《左传》凡例不足信据,解经应据《公羊传》。按公羊家的说法,“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注:《公羊传》僖公四年。)。称侯曰伯讨,意在著明被执者之罪;称人曰非伯讨,意在显现执者之恶;《春秋》书执凡二十九,其中执国君者十一,三例称侯,八例称人。日知同志所举称人以执的三例,僖公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僖公五年“晋人执虞公”和僖公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被执诸侯全不是不道于其民者。其所以称人,是为显现执者之恶。“宋人”实为宋襄公,《春秋》贬称人,“恶其专执也”(注:《春秋公羊通义》僖公十九年、僖公五年。);“晋人”实为晋献公,他灭人之国,谈不上为别国讨不道之君,《春秋》贬称人,“恶晋也”(注:《春秋公羊通义》僖公十九年、僖公五年。);后“晋人”实为晋文公,《春秋》贬称人,“卫之祸,文公为之也”(注:《公羊传》僖公二十八年。)。这里实看不出诸侯执诸侯是为了监督所谓同盟邦国国君与国人的正常关系。况且,“诸侯尊贵,不得自相治,当断之于天子”(注:《公羊传》僖公二十八年何注。)诸侯无权定诸侯之罪。 《春秋》称人之人,事实上全是诸侯卿大夫之类,不是国人。不是国人而称人,《春秋》有其特殊的用意,此不可不知。不必说《春秋》,就是重记事的《左传》,也不见有国人指挥作战、出使别国、管理内政的迹象。中国古代的国人和古希腊城邦的公民不同。希腊城邦是公民集团,即使在有国王或僭主的情况下,公民的权力依然不可忽视。而中国的国人则始终处于无权的地位。 总之,尽管全世界有不少地方古代经历过城邦制阶段,但是中国古代确实不存在城邦制度。因为,第一,城邦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居民和疆土都有限的国家。城邦之间可以发生战争,但绝不兼并。中国先秦国家却有一个数目由多到少,疆土由小到大的兼并过程。第二,城邦国家必然结成同盟,国家之间是同盟关系。中国三代天子与诸侯方国的关系是君臣关系。天子的威权具有中央政权的性质。第三,研究过一百五十多个城邦政制的亚里士多德把希腊城邦政体归纳为君主、贵族、共和、僭主、寡头和平民六种。每一种都以部分公民或全体公民的利益为基础(注:《政治学》第三卷第七章,商务印书馆中译本。)。而中国先秦国家自始至终是君主制政体,不是公民的集团,它从来不以什么公民的利益为基础。诚然,自春秋至战国,天子式微,诸侯崛起,大夫擅权,乃至陪臣执国命,但这是权力重心的下移,不是政制的改变。晋六卿、齐田氏、鲁三家,他们可以分晋、代齐、专鲁,却谁都不曾摆脱旧制度的窠臼,离开君主专制的轨道。 春秋战国时期的情况最能说明问题,先前的一百四十余国减至十二诸侯和七雄,这些在强兼弱削过程中的胜利者,个个拥有众多的人口、城市和一片很大的疆域。它们的一直存在的君主制政体继续得到加强,把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说成是城邦,都是十分困难的。 注:《孔孟书中所反映的古代中国城市国家制度》一文见复印资料K2专题1980年19期49页;《从〈春秋〉称人之例再论亚洲古代民主政治》一文见复印资料K5专题1981年7期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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