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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司礼监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西师院学报》 欧阳琛 参加讨论

本文将依次论述以下问题:洪武时期的宦官机构和宦官预政;洪武、宣德间司札监职掌的演变;正统以后、司礼掌印与内阁首辅“对柄机要”;余论。
    
    明代宦官机构,是在洪武时期创建完成的。从吴元年(洪武建元前一年)始置内使监(注:《明太祖实录》(南京图书馆藏传抄本一九四○年影印本)卷二十,吴元年九月丁亥条:置内使监,设监令正,正四品;下有丞、奉御、内使、典簿。后改置内使监、御用监,各设令一人,正三品。这是明代给宦官定过的最高品秩。下有丞、奉御、典簿等。又置御马司,设司正,正五品。)起,到洪武三十年增设都知监和银作局止,前后历时三十一年,建成了一个包括十二监、二司、七局的庞大宦官机构。明太祖朱元璋曾多次向侍臣发表自己对汉唐宦官弊政的评论,并一再颁布有关宦官的禁令。与此同时,他又不断扩充宦官机构,调整品秩,确定职掌,使它的体制日益完备。可见明代宦官机构的设置,是朱元璋根据统抬的需要,经过长期周密考虑的结果。
    洪武时期,对宦官机构先后进行过十次以上的调整,其中比较大的调整有两次,每次调整都有较大扩充。第一次是洪武十七年四月,把原设的监、司、局(注:据《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七年以前所置的七监有:内使、御用、神宫内使、尚衣、尚冠、尚履、尚佩。至于监以下的司局,则置废多次,不备录。)调整增置为九监、九局,第一次在典礼纪察司的基础上设置了司礼监(注:《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一,洪武十七年四月癸未条,所置的九监是:内官、神宫、尚宝、尚衣、尚膳、司设、司礼、御马、直殿。九局为:巾帽、针工、织染、颜料、司苑、司牧、皮作、兵仗、宝源。关于典礼纪察司,本文第二部分将论及。)。监设令一人,丞一人。除名列首位的内官监令为正六品,丞为从六品外,其他各监的令均为正七品,丞均为从七品。对各监的职掌都作了规定。内官监的职掌是:“通掌内使名籍,总督各职。凡差遣及缺员,具名奏请”(注:《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一、洪武十七年四月癸未条。)可见内官监是当时宦官机构的第一署。第二次调整在洪武二十八年九月。这次把九监九局增为十一监、二司、六局。监改设太监一人,左右少监各一人,左右监丞各一人。各监太监品秩一律定为正四品,少监从四品,监丞正五品。有些监的职掌作了较大的更改(注:《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条。十一监是:神宫、尚宝、孝陵神宫、尚膳、尚衣、司设、内官、司礼、御马、印绶、直殿。二司是:钟鼓,惜薪。六局是:兵仗、内织染、针工、巾帽、司苑、酒醋面。)。把两次调整加以比较,可以看出两点显著的变动。第一点,各监为首官员的品秩一律提高为正四品,恢复到吴元年时内使监令正的品秩。第二点,内官监的地位下降了,它的名次由首位降为第七位。内官监太监的品秩也和各监一样,为正四品。它的职掌也改为主要是“成造婚礼妆奁冠伞扇衾褥帐幔仪仗”等(注:《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条。十一监是:神宫、尚宝、孝陵神宫、尚膳、尚衣、司设、内官、司礼、御马、印绶、直殿。二司是:钟鼓、惜薪。六局是:兵仗、内织染、针工、巾帽、司苑、酒醋面。)。司礼监则保留了宫廷礼仪的职掌(注:据上引《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一和卷二四一的记载,洪武十七年所定的司礼监职掌是:“掌宫廷礼仪,凡正旦、冬至等节、命妇朝贺等礼,则掌其班位仪注,及纠察内官人员违犯礼法者”。洪武二十八年改定为:“掌冠婚丧祭礼仪、制帛与御前勘合,赏赐笔墨书画,并长随当差内使人等出门马牌等事,及督光禄司供应诸筵宴之事。”),而排列第八,位于内官监之后。洪武三十年七月,增置都知监和银作局,共为十二监、二司、七局。有明一代的宦官机构的建置,至此基本完成了(注:以《明太祖实录》所载,截至拱武三十年七月为止所置的宦官十二监,和《明史》职官志三宦官中的十二监比较,前者缺御用监而多出孝陵神宫监。按吴元年九月始置内使监,后改置内使监和御用监,秩皆三品。是御用监为最早设置的二监之一。至洪武六年六月改御用监为供奉司。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又罢供奉司。故洪武十七年四月和二十八年九月所定的宦官机构中都没有御用监。以上均据《明太祖实录》。至于御用监何时复置,孝陵神宫监何时罢去,均不详。余如四司,尚缺宝钞、混堂;八局尚缺浣衣。)。
    明人关于洪武时宦官情况的记述,一般都强调太祖驾驭宦官之严,所以洪武时宦官不敢干窃权力,“盖三十年之间而宫府谧如也”。从而对洪武时期宦官干预政治的情状避而不谈(注: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之九十,中官考一:“明兴,高皇帝神断自天,朋亡(疑当作而)不昵。虽置各监局以处中贵人,而不兼文武衔,不侵外廷政,不御外臣服,盖三十年之间而宫府谧如也。”)。《明史·宦官传》说:“盖明世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大权,皆自永乐间始。”把让宦官干预政治的始作俑者归于成祖朱棣,这当然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我们从一些明初的史事记述中不难发现,《明史·宦官传》列举的明代宦官几项“大权”,在洪武时,有的已频繁出现过,有的早有萌芽,不过到永乐时才趋于显著;有的还超出于这几项权力。
    宦官出使,洪武时不仅频繁见于记载,而且太祖就公开承认说:宦官“自左右服役之外,重者不过俾传命四方而已”(注:《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七月丙寅条。)。重要的出使如:洪武二年遣内臣以书谕元将纳哈出;七年选派蒙古族宦者咸礼袁不花、帖木儿二人送崇礼侯买的里八刺于漠北;八年遣内使赵成以罗绮绫帛并巴茶往河州与西番市马;十四年遣内臣赍敕谕乌蒙、乌撒诸酋长;十六年遣尚佩监奉御路谦使琉球中山王;十九年遣内使与行人刘敏等赍磁器往赐真腊等国;二十八年遣内使赵达、朱福等使暹罗斛国(注:以上分别见《明太祖实录》卷四十、卷九十三、卷一百、卷一四○、卷一五一、卷一七九、卷二四三。)。从洪武历永乐以至整个明代前期,宦官出使几成定制。不过列永乐时期,宦官出使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和次数之多,才达到明代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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