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甲午战后清政府币制改革及失败原因(5)
在清理财政、统一币制的进程中,清政府赋予大清银行统管中央及地方国库的职权。1910年资政院会同度支部制定了“统一国库章程”,进一步提出由大清银行统一经理中央及地方国库。其要点是:(1 )国库分为总库、分库、支库三种,总库设于京师,分库设于各省,支库设于府州;(2)中央国库由度支大臣统率,其出纳则由大清银行掌管, 地方国库,即省库及府州县库,分别由当地银行或官银钱局负责; (3)政府收支的各种款项,均须汇于各级国库,以便统一收支、管理(注:周伯棣著《中国财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534页。 )。至此,大清银行无论在经营规模上,还是经营内容上,都成为晚清最大的一家国家银行,具有中央银行的职能和作用。 为了加强对各地银行及官银钱局的管理,清政府又相继制定了《银行通行则例》、《储蓄银行则例》、《殖业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等一系列金融法规。其中《银行通行则例》共分15条和附则3条, 主要是关于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所须遵守的一些条规。如规定银行经营范围:各种期票汇票之贴现、短期拆息、经理存款、放出款项、买卖生金生银、兑换银钱、代收公司、银行、商家所发票据以及发行各种期票、汇票和市面通用银钱票等。所有银行必须将预定资本额、保结殷实商号、行号招牌、开办地址等等,呈报有关部门,在度支部注册后,方可营业(注:《银行通行则例》,《度支部币制奏案辑要》,73-79页。)。《储蓄银行则例》共13条,主要是关于创办储蓄银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如规定创办储蓄银行必须资本在5万两以上, 存款种类应分定、活两种,定期存款又分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和整存整取三种。理事人等对行中一切债务“均负无限责任”;每年结帐时,应将相当于存款总额1/4的现银、国债票、公债票和可靠的公司股票就近存入大清银行和其他殷实银行,作为这些存款的一部分担保等等(注:《币制则例》,《度支部币制奏案辑要》,9-10页。)。《殖业银行则例》共34条,主要是关于开办殖业银行应遵守的一些条规。如规定殖业银行应“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于工业、农业为宗旨”,资本必须在20万两以上,其股票不得转卖或抵押给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无论是官办还是商办,设立公行或代理店,其详细章程等均须呈报度支部核准(注:《造币章程》,《度支部币制奏案辑要》,11-20页。)。《银行注册章程》共8条,规定所有银行,无论是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 均应呈报度支部注册,并缴纳注册执照费,并由度支部核发注册执照后,方可开办(注:《银行通行则例》,《度支部币制奏案辑要》,73-79页。)。 三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晚清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币制改革措施具有两点进步意义。 一是用新式银元、铜元取代银两、制钱,是对传统币制的一大革新。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多次币制改革,但改去改来都没有跳出传统怪圈,即金属币多在重量、成色上做文章,并没有解决形状不统一的问题。甲午战后,清政府用较为固定的银元、铜元取代银锭、碎银、制钱、通宝等不规范货币;同时又建立大清户部银行,发行新纸币,限制旧纸币。这些措施的制订和实施,有利于用政策法规来规范晚清货币的发行、流通、管理。 二是币制相对统一,有利于政府税收和民间商贸活动的开展。如前所述,从清初到清末200多年间, 国内市场上所使用的通货--银两和制钱因形状、重量、成色不一,不仅直接减少了政府税收,而且给农民交粮纳税、商人结算转帐带来诸多不便。甲午战后,清政府采用新式货币--银元和铜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府税收和民间商贸的开展,有利于堵塞不法官吏的营私舞弊行为。 在充分肯定清政府币制改革所起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有些措施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执行,有些还带来许多消极后果。据载:“各省官银钱号……发行银元、银两、铜元或制钱钞票,未经中央法令明定,其单位纷杂不一,视各省之需要而异,极鱼龙蔓延之观。准备金之有无,以及成数之若干,亦复各自为制,故票之兑现与否,亦不一致。信用之良否,市价之高下,亦复互异。”(注:《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第1册,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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