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韵,即《诗经》(20)。这篇诏旨说明,删书之事虽以曾钊扬总领,实际上仍由洪秀全亲自主诗。他将《诗经》删改出一部分样章,命左史右史遵照删改,然后再由他审定。“刊刻颁行”,当然准许人民阅读。 删改后准读,比之一概焚禁,是一个妥协和让步。可以说,在甲寅正月二十七日杨秀清假天父下凡后,洪秀全在甲寅二月下诏删书,实行了较为缓和的政策。 保留真话正话、删除鬼话怪话妖话邪话,是笼统的原则。太平天国究竟如何删书?当时一些文人有若干记载。 汪士铎记称:“贼改四书五经,删鬼神祭祀吉礼等类”;又记:“远人不服,修文德以来之。……贼匪删论语,去祭祀及大而无当不可行于后世语,未知此语删否。”(21)汪士铎1853年在南京城中,是年冬遁居城外蔡村,至明年七月往安徽绩溪客居,所述见闻,“大抵皆乙丙所记”(22)。从“未知此语删否”一句来看,他所记的删书情况系得自传闻。 记载稍详的是张汝南:“始以四书五经为妖书,后经删改准阅。惟《周易》不用,他书涉鬼神丧祭者削去。《中庸》鬼神为德章,《书》金滕、《礼》丧服诸篇,《左传》石言、神降俱删。《孟子》则可以祀上帝,上帝上加皇字。《诗》荡荡上帝、上帝板板,皆加皇字。《论语》夫子改孔某,子曰改孔某曰。”(23)张汝南自太平军占南京至次年甲寅八月,在南京住过一年半,所记具体,似应有较直接的来源。 张汝南报导的删改,大抵都与太平天国教义有关。“易本卜筮之书,故未流浸流于谶纬”(24),在总体上,《周易》的内容与太平天国以上帝主宰一切生死祸福之说不符,所以《周易》全书删去。《书》金滕篇叙周公旦为武王有病祝告先王愿以身代而武王次日疾瘳事,也与上帝主宰一切之说不符。太平天国以上帝为独一的神,以“神”为上帝之专称,不承认其他鬼神系统的灵体,所以要删去涉及鬼神者。《中庸》鬼神为德章:“鬼神之为德其盛矣乎?视之而弗见,听之而弗闻,体物而不可遗,使天下之人齐明盛服”(25)。这样的形象和作用,在太平天国只能专属于上帝;加之于鬼神,当然要删去。《左传》神降章,称“国之将兴,明神降之,监其德也;将亡,神又降之,观其恶也。故有得神以兴,亦有以亡。”(26)这与太平天国的宗教与政治大相悖谬。《左传》石言,在太平天国看来属于“绮靡怪诞”之列,师旷籍石言讽谏晋侯大兴宫室土木(27),也与太平天国的宗教与政治不合。至于“上帝”加“皇”、孔子称孔丘,这是为了尊崇上帝、不承认孔子的教主、圣人地位,在焚禁孔孟和删书以前就已实行。 张汝南虽然言之凿凿,但太平天国删改四书五经不大可能如此简单。即以《诗》一种来说,上文引录洪秀全删改诗经的诏旨有只留真话、正话,删除鬼话、怪话、妖话、邪话之语,可见删改诗经必有内容取舍问题,决不只是把“上帝”改为“皇上帝”。所以,张汝南所报导的删改,应该只是局部的而非全部的情况。全部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太平天国究竟如何删改,将在第四节续予推考。 三 太平天国没有留下经删改的四书五经,是否当年曾经刊刻而今佚? 我认为,太平天国迄未刊刻颁行经删改的四书五经。 太平天国辛酉年(1861年)颁刻的《钦定士阶条例》宣告:“文士所习之经,须钦遵圣诏,习理旧约、前约、真约诸书……至真圣主御笔改正四书五经各项,待镌颁后再行诵读。”(28)可见太平天国直到1861年尚未出版经改正的四书五经。 此后,1862年至1863年间住在南京城内的文人陈庆甲有记事诗多首,其诗注称:太平天国编“千文字、三字经、十全大吉等伪书,令小生读之。凡查有读圣贤书者,父师并斩”。“贼目某到苏开考,因出五经四书题,被诛。”(29)可见直到此时尚无经改正可供诵读的四书五经;以前的四书五经仍在严禁之列。 1864年南京失陷,幼天王走至江西被俘,作供词说:“老子总不准宫内人看古书,且叫古书为妖书”,又说:“前几年老子写票要古书,干王乃在杭州献有古书万余卷。老子不准我看。老子自己看,看毕总用火焚。”(30) 根据这些确凿的文献记载,太平天国自甲寅四年开始删书,直到甲子十四年(1864年)太平天国覆灭的十年间,始终未出版删改后的四书五经,因而所谓删改后准读也未成为事实。 罗尔纲先生一直认为太平天国已出版经改正的四书五经(31)。他提出的论据和见解的确应予重视和探讨,下文稍作辩证解说,以有助于对这一问题获得较正确的答案。 当时一些文人关于太平天国删改诗书的报导,并不能证明太平天国已经出版过删改了的诗书。最重要的反证当然是前引《钦定士阶条例》。太平天国迄未出版改定的四书五经而有人报导了删书的情况,这是不难解说的。太平天国删书,上须洪秀全披阅审定后才能刊行,下有通文墨的官员主持,另有许多书手任缮写之役。据张汝南记载,卢贤拔曾主删书衙,“择能文书手佐之”;又记关于“起事前及现在乱迹”的一本书稿的略况以及后来洪秀全下诏此书不用书手抄写。书手要抄写文稿,应当能够见到大多数的文稿,因而未完成或未审定的删书稿就有可能被外面闻知或流传。可以推测,张汝南记删书情况系得自书手,或者他本人曾充书手。但张汝南所记的删书情况,特别是《诗》的删改情况,与洪秀全诏旨的要求不符,这就证明他所闻见的只是删书过程中局部的或初步的情况,与经披阅后刊刻颁行有很大的距离。至于汪士铎所记仅得自传闻,更不是已经刊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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