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观念与政治体制的变迁,关于商业公司的认知也在发生变化。相比16世纪和17世纪初期的英国,美国建立商业公司既不意味着要加强各州政府权力、树立政府权威,也不是要建立特权集团。建立商业公司的直接推动力是美国建国初期面临的经济困境。革命后,各州不仅担负战争中的巨额债务,而且还面临通货膨胀、金银硬币缺乏的问题。与此同时,随着人口定居点不断扩展,各州迫切需要改善交通,满足地域之间居民往来的需要,并与其他州进行商业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各州急需建立具有信用的银行,解决债务资金和货币信用问题。另外,各州还需通过铺路、建桥和修运河,改善内陆航线和村镇之间的交通。然而,无论是个人或是政府,都缺乏足够的资金和实力解决困境。于是,各州政府采取了建立商业公司的方式。不同于私人机构和政府部门,公司由政府颁发特许,汇聚私人资金,政府有时也会注入一定的资本。按照惯例,商业公司接受政府的监督与限制,同时被赋予一些必要的特殊权力。在商业公司的支持者看来,在政府或个人单独行动难以复苏经济的情况下,这种特许组织由于政府提供的政策保障而易于筹集资金、堪当重任。更重要的是,在共和思想的影响下,商业公司的支持者都将建立商业公司看作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强调商业公司是公共机构,宣称他们支持建立的商业公司会推动社会繁荣。 对于建国精英来说,商业公司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辅助工具。这种态度体现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作为革命一代的政治精英,他们普遍相信,社会存在着超越个体的“共同福祉”。建国初期,作为建国之父之一的约翰·亚当斯在公开演说和政论文章中先后几次提到,除了多样的相互斗争的利益,社会中还存在更广阔的利益。他批评那些沉迷于为各自阶层利益斗争的人,并且认为,“在多样性的背后有超越各种利益的、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它“在国家政治中表现为一个道德整体”。(14) 在革命一代的政治精英眼中,国家的职责就是维护和推进社会的“共同福祉”。国家的一切制度安排,都必须有助于实现和增进这种“共同福祉”。(15)“在他们心目中,‘自由政府’的目标必然是‘人民’的‘普遍福利和幸福’。”(16)在这样的政府中,全体“人民”都应该遵守推动公共利益的法律。(17)1789年,当国家出现党派分歧时,乔治·华盛顿在国会演说中提到,积极的政府要为共同利益而行动,国会要鼓励采取对公众有益的措施,珍惜对人类有益的体制。在他看来,政府要有益于公众,他向往建立能推动“共同福祉”的共和制国家。(18)总之,在这些精英的话语中,他们更强调州或联邦的公共职能和整体利益,国家与社会的“共同福祉”紧密相连。 基于这种国家观念,虽然商业公司是集合私人资金而建,但各州政府普遍将商业公司界定为“公共机构”。在主张建立商业公司的政治精英看来,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就是为了社会的“共同福祉”。例如,1785年,在梅福德、查尔斯顿以及波士顿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雷塞尔的查尔斯河桥公司(Charles River Bridge Company)获得马萨诸塞州议会颁发的特许状,修建查尔斯河桥。其支持者宣称,建立这样的商业公司将会“推动公共利益,帮助村镇发展,同时协助他们负担战争中繁重的债务”。(19)还有人在支持建立查尔斯河桥公司时表示,商业公司提供的是“是一种服务”,公共服务与“被赠予的特权是等价的”。(20)在银行业,各州政府也将公司视为“公共机构”。在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上,有议员直接宣称,“实际上,银行是人民的服务者”。(21)1790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提议建立合众国银行时明确表示,合众国银行是促进金融繁荣的最重要机构,它能够促进资金流通,最大限度地支持公共信用,为政府提供资金资助,是为公共利益而建。(22) 商业公司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理念,不仅反映在政治精英的话语中,而且体现在各州议会制定的商业公司法令中。1784年建立马萨诸塞银行的法令前言中写到,建立银行是“为了公共信用……而且尤其会促进贸易”;法令中还要求银行维持合法的利益比例,保障储蓄的安全。(23)同年,马里兰建立萨斯奎汉纳河航线的法令中提到,建立航线推动“公共事业”,会带来“有益的结果”,能“扩大贸易”。(24)1789年,马萨诸塞通过法令建立贝弗利棉花制造厂。法令指出,通过建立特许公司,发展制造业,“特别是用美国本土原料生产的制造业,有助于促进农业发展,扩展国内商业,进而提高国家福利和人民的共同福祉”。(25)进入19世纪以后,政府建立商业公司的法令依然明文规定,商业公司的建立是为了公共利益。1811年,宾夕法尼亚通过法令组建联合运河公司。该法令宣称,修建运河会增进不同地域之间人民的交流,促进农业和制造业发展,推动商业繁荣。(26)总之,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几乎所有建立商业公司的法令都将商业公司界定为“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机构。 与17世纪的英国相同,美国建国初期的商业公司也拥有特权,(27)然而各州政府并非有意建立一个特权阶层,而是格外强调,正因为商业公司被视为“公共机构”,各州政府才能赋予其特权。在马萨诸塞的《权利宣言》中规定,如果是出于推进“共同福祉”的目标,特权就可以被授予一些人、组织或者联盟,使他们具有与共同体其他人不同的优势。在其他州的《权利法案》中也有类似的条款。(28)政治精英在主张建立银行并授予其特权时表示,银行的目标是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润。政府就是要根据这样的原则建立银行。(29)可以说,由于建立商业公司的初衷是推进“共同福祉”,所以他们拥有的特权具有合法性。 从主张建立商业公司到赋予商业公司特权,政治精英的目标都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共同福祉”。他们视商业公司为公共服务组织,并通过国家权力将它限制在公共服务的范畴中。对此,汉德林夫妇总结道:“商业公司被认为是政府机构,被赋予公共属性、特权和政治权力,系为州的社会功能而建立”,“因为社区共同体(community)而不是冒险的资本家限定了它的活动领域。”(30)可以看出,美国建国初期,建立商业公司的初衷有别于16-17世纪英国的商业公司,也与现代意义上整合资源追求经济利益的大企业迥异。商业公司是国家的延伸,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国家辅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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