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造业倡导建立商业公司时,很多政治精英也希望它们由社会精英组建、管理和经营。尽管这样做会伤害很多小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利益,但是联邦党人费希尔·埃姆斯(Fisher Ames)仍然赞同将制造业控制在具有“公信力”的富有绅士手中。(48)在大多数政治精英看来,普通劳动者缺少足够的能力与品德,不适合参与商业公司的组建、管理与经营。1787年,时任新泽西州长的威廉·利文斯顿(William Livingston)抱怨说,国民“没有展现出支持共和政府所必备的美德”。(49)《联邦党人文集》的撰写人之一约翰·杰伊(John Jay)表示,“我们对人民的美德有太多的期望”,然而美国人却缺乏“共和美德”。(50) 事实证明,建国初期商业公司的投资人几乎都是各行各业中的精英。在宾夕法尼亚,诸如罗伯特·莫里斯和托马斯·威林等大商人的主要商业利益在海外贸易领域,但他们也希望开拓新的事业,比如他们也是北美银行的组建者与经营者。(51)此外,在18世纪末,各州政府将银行的经营者限制在精英范围内,赋予他们特权,使他们成为政府的“盟友”。在波士顿和纽约,很多商业精英的经济与政治身份重合,他们既在各州议会发挥重要影响力,为商业公司颁发特许状,又参与建立商业公司。(52)在新泽西,汉密尔顿为了促成建立大型制造业,拉拢了一批“大人物”,其中威廉·杜尔(William Duer)是当时最有影响力的大商人。他是赛欧托公司的大股东和主要创办人之一,并在1789年担任汉密尔顿的助理。伊莱亚·鲍迪诺特(Elias Boudinot)是邦联国会的前主席,也是联邦众议院新泽西州的议员。尼古拉斯·劳(Nichloas Law)和威廉·康斯特布尔(William Constable)则是纽约银行的主要管理者。尼古拉斯·劳、赫尔曼·勒鲁瓦(Herman LeRoy)、菲力普·利文斯顿(Philip Livingston)都是合众国银行的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马修·麦康奈尔(Matthew McConnell)是证券商,布莱尔·麦克莱纳根(Blair McClenachan)是富有商人。(53)从这些行业精英参与投资的角度来看,有些投资人是多个商业公司的大股东,而这些商业公司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詹姆斯·沙利文是西波士顿桥梁公司、波士顿水渠公司和马萨诸塞共有保险公司的投资人之一,还在米德尔赛克斯运河公司长期担任董事会主席。(54)如果从投资人的身份来看,那么有相当一批政治精英参与了商业公司的建立与经营。像罗伯特·莫里斯、托马斯·菲茨西蒙斯(Thomas Fitzsimons)、乔治·克莱默(George Clymer)等人都是宾夕法尼亚州议会议员,也是银行股份的持有人。(55) 在支持建立商业公司的政治精英看来,政府对商业公司进行制度性规范和限制,加上由社会精英对商业公司进行监管、组建和经营管理,这两手是保障商业公司作为“公共机构”推动社会“共同福祉”的“双重保险”。然而,有了这两手,商业公司的建立与经营是否就真的如这些政治精英们所期望的一样呢?商业公司的公共服务特征是否就得到保障呢?除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外,商业公司的建立与经营是否包含了更复杂的利益呢?与民众相比,社会精英是否更具有公益心呢?美德是否就战胜了私利呢?这些问题从合众国初期商业公司建立的历史事实中可以找到答案。 三、商业公司建立过程中的各种利益追求 实际上,商业公司的建立从一开始就不是仅仅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当初关于建立商业公司的讨论,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公司投资人与经营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千方百计维护他们的特权。各州议会不同的政治派别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理念和笼络人心,在支持建立各种商业公司上费尽心机,彼此博弈。各个区域则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支持或阻碍商业公司的建立。如此一来,在商业公司建立过程中就夹杂了个人利益、党派利益和区域利益等各种利益诉求。在这些彼此交织的不同利益影响下建立的商业公司也就不同于最初的设想,它并非仅以推动社会“共同福祉”为目标,而是承载更复杂的内容。 在经营者眼中,政府确保商业公司作为“公共机构”的种种限制,恰恰成为获利的障碍。通常情况下,银行需向州政府提供贷款,但是因为贷款数额巨大,限制了银行开展其他业务的灵活性。诚然,州政府要向银行交纳利息,但时常拖延利息的支付,有碍于银行向其他人发放贷款。另外,州政府还限制董事会成员任期,制定董事会成员的资格标准,银行经营者对此也非常不满。在宾夕法尼亚的农民与手工业者银行,州政府经常更换董事会成员,银行经营者认为,这类政府的制约已经对银行的运作产生不便,希望能够从中摆脱出来。于是,从1780年到1820年,宾夕法尼亚的银行经营者展开了摆脱州政府监督的一系列行动。他们与州政府尽力讨价还价,希望减少州政府的限制,避免与其“合作”。一些银行经营者还将州议会安排的董事会成员排除出决策圈,并游说州议会减少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以加强自己的控制力。(56)不仅如此,经营者担心,州议会授权建立同样类型的商业公司,会损害他们的垄断地位。像宾夕法尼亚银行的投资人就对费城银行的建立表示不满。他们认为这会导致银行之间的“战争”,使自己银行的利益受损。(57)纽约的商业公司对政府监管也多有抱怨。1798年,纽约州的西内河航运公司向立法机关汇报说,当前的评估方式是“有害的、成本高昂的”,他们要求遵循正义的原则,修改某些法律规定。(58)不过,商业公司的投资人在要求减少政府监管与限制的同时,却希望增加公司特权,并为此不遗余力。例如马萨诸塞收费公路公司在盈利困难时,就求助于议会,促使州议会制定特殊法律,允许他们变更路线,改变收费站的位置,延长修路时间,调整公路收费标准,放弃没有利润的路段。其经营者还向州政府提出,要允许他们建设分公司,希望政府赠予更多免税的土地以及其他特权。(59)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商业公司经营者与州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表明,大多数公司投资人与经营者想的是借助特权追求利润,不希望因为公共利益而受到政府的限制与监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主张建立商业公司的政治精英也常常为私人利益所支配。在很多情况下,他们既是批准建立商业公司的掌权者,也是商业公司的受益人或投资人,集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于一身。弗吉尼亚出席大陆议会的代表亨利·李(Henry Lee)赞同建立波托马克公司,希望在大瀑布地区建立运河。他虽然没有向运河公司直接投资,但是他购买了附近的土地,希望因为运河的建立而使自己的土地升值。(60)华盛顿也极力促成建立波托马克公司,发展弗吉尼亚向西的内陆航运事业。这项事业在推动公共利益的同时,还能使他拥有的西部六万英亩土地增值。(61)康涅狄格一位银行用户在1791年坦言,如果哈特福德银行想让康涅狄格议会授予特许状而成立的话,它的股份就不得不向议员“开放”。因为“议会里有些人希望成为股东,当他们觉得自己能获得股份时,他们当然将尽力促成这个议案;相反,如果股票都已售完,他们就会激烈地反对这个议案”。(62)这些政治精英的做法表明,其中不少人支持建立商业公司的出发点,并非为了推进社会公共利益,而在于他们自己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显然,依靠政治精英维护商业公司公共职能的设想,并不现实。 由此可见,尽管商业公司投资人和经营者的背景截然不同,但他们积累个人财富的欲望却是相同的。大多数经营者对私人利益的渴望远胜于对公共事业的追求。马萨诸塞州有人在1792年评论建立桥梁公司的申请人时就曾指出,这些人投资的目标大都是获取私人利益。“他们希望有两倍或三倍的利益”,即使他们没有如此多的收益,至少他们投资的公司也应是“一个有价值的、可以获利的”事业。说穿了,他们是想借助公共机构来追逐个人利益。很多人宣称他们是在为公共利益服务,并主动降低自己获得的报酬,甚至自称是“唯一愿意进行这些事业的人”,但是此类话语并不代表这些投资人的真实意图。他们其实是想获得特权,“很多人在拥有特权后都愿意参与”投资建立商业公司。(63)可以说,大多数商业公司的投资人与经营者都将商业公司看作是获取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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