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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司的建立与美国建国初期政治文化的转型(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董瑜 参加讨论

二、商业公司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商业公司作为公共机构,为它设计一套确保其公共服务功能的管理制度,成为各州政治精英的重要任务。建国初期,深受古典共和思想影响的政治精英将“精英治国”与“信奉美德”的思想付诸实践,制定了各项法令与规则,按照他们对如何保障商业公司发挥公共职能的理解,打造他们理想中的商业公司。
    虽然商业公司被界定为公共机构,不过,它的资金毕竟来自个人。对此,主张建立商业公司的政治精英心知肚明。而且,他们还懂得,经营者的私人利益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隐患。因此,早在建立合众国银行时,政治精英们就曾为此展开讨论。汉密尔顿认为,银行资本中的大部分来自私人,而不是公共财源;“是以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政策为指导”。这有可能成为一个弊端,结果会腐蚀银行的根本目标。(31)他进一步解释说,在合众国银行运作中,持股人自然希望股票价值提高,增加分红,于是便会反对银行增加它迫切需要增加的认股资本,结果股东的利益反而成为银行的根本出发点,而公共利益受到忽视。他还指出,公共功能确实是公共银行的目标,政府组建特许公司也是以此为原则,但是私人利益才是很多人想参与这项事业的根本动机,公共利益对他们并不具有吸引力。由于银行的董事并不是由社区选举产生,他们便不会由持不同立场的人组成,而是由相同阶层的少数人构成,具有共同的目标,代表着这个阶层中最有影响的人。这些人代表的是本利益集团的利益要求,而非公共利益,遂成为银行的一大垢弊,很难不引起不满和怀疑。(32)
    显然,政治精英不是没有看到,商业公司在获得政府授予的特权后,其投资人可能会滥用特权,在获取私人利益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一些支持商业公司的政治精英和政论作家就曾直截了当地指出,投资人的私人利益会带来危害。在1786年的邦联国会辩论中,有议员表示,“银行的管理者由股东选择”,这样的机构具有危险性。因为当所有的工作由少数几个人来完成时,银行就可能变成暴政的工具,“成为少数人的代表”。(33)
    既然建国之初的政治精英们相信商业公司可以服务于公共利益,同时意识到商业公司有将私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的危险性,那么如何保证建立商业公司的公共目标不被私利吞噬,以及如何判断申请者的项目是否确实有利于公共福祉等问题,就自然成为政治精英关注的中心。简言之,他们必须找到能确保商业公司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对策。
    政治精英找到的第一种对策,就是由政府对商业公司进行制度性规范与监督。也就是说,各州政府设计各种机制,作出各种规定,用以规范商业公司的职责、义务和经营管理,并加以监管。这方面的例证不胜枚举。在银行业中建立商业公司方面,汉密尔顿认为,为了防范银行董事滥用特权、操纵垄断,需要施行轮换制,而且要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否则更换董事会成员就会沦为空谈。(34)他相信,通过轮换制,定期改变董事,使之进行小心谨慎的管理,就可以维护公共利益。汉密尔顿还主张,政府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有权根据需要,与银行作出互惠安排。(35)根据这一思想,宾夕法尼亚银行的特许状规定,银行有义务向州提供一次性50万美元的借款,并为州的金库保留大笔股份。(36)可以说,各州政府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来干涉公司的活动。例如,1815年,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建立戴德姆银行(Dedham Bank)的法令。法令指出,立法机关有权监督银行的工作,并可以干涉银行的规定。如果银行行使了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力,或是没有遵守立法机关的规定和限制,它就会面临罚款或被撤销。(37)在交通业中,商业公司同样受到州政府的限制。收费公路公司建立时,尽管可以从议会获得收取过路费的特权,但过路费金额已由议会作出规定,不得多收。不仅如此,作为获得特权的条件,收费公路公司也承担了一些职责。比如,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收费口以及公路的宽度必须依照法令执行,如果更改要经立法机关同意;公司必须保证公路通行,如果拖延建设时间或者公路出现缺陷,都要受到惩罚;公司还要允许例行做礼拜者、军人和农民免费通过其收费口。一般来说,州政府“要在特许状颁发20年后降低过路费”,“在公司收回成本并每年赚取12%-15%的利润时,即可解散公司”。(38)
    除了政府的制度性规范与监管以外,政治精英在确保商业公司服务于公共利益上找到的第二种对策,就是让社会精英来监管、组建和经营商业公司。在美国革命时期至建国初期,精英虽然没有世袭的头衔,但却是在社会中区别于大多数人的富有阶层。在各个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形态差异,精英阶层来自不同集团,代表不同利益,是多样化的群体。但从总体上看,政府官员、大种植园主、大土地所有者、富有的商人以及律师被普遍认为是社会精英阶层,他们拥有财富、社会地位和权力,不需要从事体力劳动,在各地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职位。美国的建国者们相信,社会中存在一个“天然的贵族”(natural aristocracy)群体,他们是社会精英,具备足够的能力、热情、财富和社会声望,相比普通民众更具有“公共服务”精神,更能超越个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唯有将商业公司交给这些人管理和经营,才可以确保公司驶入公共服务的轨道。(39)在费城组建特许银行时,政治精英就曾指出,最好的方式是由富有且有节制的人建立金融机构。(40)对于普通民众,他们则表现出极端不信任的态度。在制造业领域建立商业公司的问题上,供职于财政部的联邦党人坦奇·考克斯(Tench Coxe)明确表示,手工业者通常都比较“放纵和没有秩序”,“制造业的模式不需要他们”。(41)这些政治精英倚重社会精英确保商业公司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对策,具体表现为两方面的政策实践。
    一方面,政治精英作为政府代表进入关键行业的商业公司直接参与管理,并进行监督。在银行领域,各州议会几乎都安排了官员进入银行董事会。1790年,在关于建立合众国银行的讨论中,汉密尔顿提出,“参与运作银行的人不应该拥有所有或者大部分的股票”,“如果大部分财富属于公有,如果银行的运行掌握在私人手中”,“就要将国家的利益交给那些无私的个人”,进行适当管理。“谨慎的管理需要政府拥有监察的手段,执行起来需要忠诚和细心”。(42)在这种思想逻辑下,各州议会选出一些代表进入银行。在组建宾夕法尼亚银行时,议会规定,银行应该有25个主管,其中6人由州议会选举,参议院和众议院各选举3人,剩下的19人由股东选举。(43)在银行以外其他领域的商业公司中,各州议会也指派了管理者或监督者。宾夕法尼亚议会颁发的公路公司特许状就规定,在建设道路过程中,州长会安排3名具有专业背景的代表监督工程,议会要求公路公司随时向他们报告工程进度。(44)同样也是在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为联合运河公司颁发特许状时规定,议会要安排州审计长、财务主管和秘书官作为运河公司的董事会成员。(45)
    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政治精英还让各行各业的社会精英来组建和经营商业公司,当然,他们也把自己视为社会精英的一部分。早在建立北美银行时,汉密尔顿就认为,完成这个项目需要将“管理”从国会转移到那些“具有名誉、明显正直、拥有能力和财富的个人”手中,要信任这些商业精英、律师和绅士。(46)显然,汉密尔顿是在寻求建立一种依靠并信任富有上层人士的公司机制。此时主管合众国金融事务并支持建立北美银行的罗伯特·莫里斯、北美银行行长托马斯·威林(Thomas Willing)以及北美银行章程的起草者威廉·宾厄姆(William Bingham)等人,更是将北美银行的股票卖到一股400美元。当时费城人均拥有财产的数额不过600美元而已,一个四口之家每年生活必需品的花销也只有264美元,一个裁缝的平均年收入仅215美元。北美银行如此之高的股票价格自然使大多数人对认购银行股票、从中分享股份利润不得不望而却步。这就保证了银行的股份持有人都是有钱人,他们牢牢掌握着商业公司的运营。(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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