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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庶民地主经济形态剖析*(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栾成显 参加讨论

析产分户的经济根源与普遍性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各个朝代都存在着拥有众多人口和土地而又几世“共爨”(未分居)的大家庭。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北魏至唐代的郓州张氏,唐初张公艺为其家长时,已是九世同居。其事迹一直为后世所称道,被奉为楷模。徽州历史上亦有这样的事例。《新安名族志》载,鲍姓家族在东晋时,安国、安民等兄弟十人“亲属三百口共爨,时人义之,号其居曰十安堂。”〔9〕又如黄氏,在宋代曾“五世同爨, 邑里义之。”〔10〕这种人口众多而又累世共爨的大家庭,既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旌表,又为一般百姓所仰慕。然而,自秦以后,这种累世不分居的大家庭,毕竟是少数。所以,它是以个别现象出现在文献记载上的。而一般家庭,乃至大户,当人口众多之际,弟兄遂实行分居,其土地财产即按诸子均分制的原则而被分割。这是普遍现象。何以如此呢?其背后是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的。
    在有关上述北魏至唐代张氏九世同居的事迹中,史书上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唐“高宗有事泰山,路过郓州,亲幸其宅,问其义由。其人请纸笔,但书百余‘忍’字。高宗为之流涕,赐以缣帛。”〔11〕可见在这种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中,要包含多少难以克服的矛盾。
    一般凡是所谓大户,不但数代同堂,人丁繁盛,而且多占有大量土地,少则几百亩,多则千亩以上。那么这些土地的分布是怎样一种形态呢?众所周知,封建时代的经济是建立在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的小生产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田土地段的被分割乃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长期以来由于土地可以买卖等原因,土地所有权的流动变化很大。而随着人口增长,土地被分割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样,各个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非是各自连成一片,而是互相交织,呈现犬牙交错的状态。南宋朱熹在推行经界法时就已指出,各“田业散在诸乡”,“散漫参错,尤难检计”〔12〕。到了明清时代,尤其是在江南一带,这种情况更为突出。“住此图者,多兼业彼图田;住城郭者,多兼业各图田,即田不过数十亩,亦多分散四乡各图者。”〔13〕以朱学源户崇祯十五年所有土地为例,通户共有田土803.22962亩, 据统计,这八百余亩土地分散在1259块鱼鳞字号地段上,分布地区涉及三个都九个图。当时朱学源户所有田土地段的分布情况是,其在本都本图者很少,仅占百分之十几,而主要是在本都他图,达80%以上。总之,宋元以后土地占有的集中乃是与田土地段的分散结合在一起的。这就给土地占有者,特别是给那些占有土地多的大户,在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上,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人口众多也是大户在管理上的一个难题。一个大户的人口,不仅数量多,而且其门派房分、上下亲疏等宗族关系极为复杂。其日常家务之繁剧,固不待言;而经济上租谷钱财的分配,则更为棘手,难免产生种种矛盾。“家务繁剧,难以统理”〔14〕;“人众事繁,难以综理”〔15〕;“众业经久,内有分法琐碎,人事浩繁,难以清白”〔16〕;“子孙众则心志难于合一,房分多则租谷不便于瓜分”〔17〕,等等,像这类因对土地和人口难于实行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而不得不分析家产的说法,在明清时代的分关阄书(即分家书)上屡见不鲜。
    问题不止于此。累世同居与析产分户,还不只是一般管理事务上的繁简和方便与否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乃是直接关系到生产与经营管理上的积极性的大问题。关于这一点,在当时的分关阄书上即有所透露,请看下面两则记载:
    奇峰郑公佑同侄可继、可成、可嘉四大房人等,原承祖父并续置山场,因人心不一,致山荒芜。今同商议,除先年存留祀山外,其余山场作天、地、人、和品搭均分,以便各人栽养。……〔18〕
    立合同簿人程本和、本初、本良同侄君瑞等,先年承祖赀产,四房已有“天”、“地”、“人”、“和”阄书分析矣。其所存祀产,并祖母吴氏太孺人奉养口食租分及余产业,共计五百有零。自祖母于隆庆庚午弃世。嗣后四房轮收,以供祭祀,以备修缉众厅房屋、坟墓等项,数十年来,恪守无异。近因人事参差,众心不一,祭祀尚供,而修缉亦废,不肖者因觊觎其间,反致坏乱散失。今众议,祭祀大典必不可缺者,将祖墓前后田地产业立簿众存,分租四房轮收,以备祭祀标挂,及贺节等项额定支费;余产四分,肥瘠均搭阄分,照阄管业。……〔19〕
    这两则记事,都是讲对共业家产“人心不一”、“众心不一”,以致无法经营下去,因而不得不对其加以析分。它虽然讲的是在部分共业土地上的经营情况,但所反映的却是一个时代性的根本问题,即当时在生产上采取“共业”这种经营方式,共业者即使都是同一个家族的成员,最后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这种在生产上实行共业,分配上搞平均主义的吃大锅饭的方式,本来是原始氏族公社时代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它是以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而在私有制为主的封建社会里,它就成了一种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了。在私有制度之下,这种吃大锅饭式的共业经营方式,不但不能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反而破坏这种积极性。早在中国历史上战国时期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大变动中,就显示了这种历史发展的趋势。当时的改革家商鞅遂制定了“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20〕的法令,其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21〕,民富国强。当时的思想家们也阐述了其中的道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22〕生产上如此,经营管理上也是如此。所以,从根本上说,析产分户是与封建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它的出现与普及乃是历史的必然。正因为如此,析产分户这一历史现象并不限于拥有众多人口和土地的大户,而是广泛存在于封建社会的各个阶层之中的。
    明清之际大思想家顾炎武在《日知录·分居》一节中,辑录了不少前人有关析产分户的论述,正反映了封建社会里的这种历史趋势。例如,“(南朝)宋孝建中,中军府录事参军周殷启曰,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北宋)陈氏《礼书》言,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有敬宗之道,浸淫后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者,特服纪之律而已。间有纠合宗族一再传而不散者,则人异之,以为义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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