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弗利特指责贝兰特的国家定义过于狭隘,暴力的合法性(legitimacy)与强制性同样重要,而合法性与合法性的程度则来自于有关制度的治理能力,而治理能力则与国家的规模、社会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形态(Societal format)密切相关。他强调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在国家形成中的关键作用,能够持久使用合法暴力的特定机构就体现着国家的存在,而这种机构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可以是中世纪的国王,也可以是希腊城邦的公民集体。他认为,古典时期的雅典城邦在制度化、暴力使用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复杂程度等方面具备国家资格。⑧ 在国家定义的争论中,贝兰特认为,关于国家定义的争论是循环而无用的,任何试图证明城邦是国家的观点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国家定义。他提出,根据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的观点,一种理论的提出,实际上是对所谓“传统”理论的修改,以便实现一种解释力(explanatory power)。实际上,他提出希腊城邦是“无国家社会”的观点,能够解决传统的国家理论难以适用于希腊城邦的问题,实现了更多的解释力。正是因为城邦是一个“无国家的社会”,暴力主要被用于对外战争,并借此加强社会内部的团结,因此希腊世界战争频发。由于暴力机构的缺乏,各类冲突的解决并不彻底,由此造成了城邦内讧(stasis)的发生。总之,城邦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能力十分有限,因而注定灭亡,并为大帝国让路。⑨ 三、关于城邦暴力机构的争论 城邦在暴力机构方面的缺失,是贝兰特立论的重要依据。而反对者则批评说,首先,成熟的暴力机关对于早期国家并非必须的,城邦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暴力机构。例如,雅典城邦拥有的300名西徐亚奴隶(Scythian slaves,稍后增加到1200名),实际上可以看做警察力量。从公元前5世纪后半叶开始,雇佣军逐渐发展成为城邦军队的主要力量,具有常备军的色彩。这些证据表明城邦在对内的强制力上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微弱。⑩其次,批评者还指出,暴力机构并非只表现为警察力量,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雅典城邦的法庭。格里宁以中世纪晚期的意大利城市国家为例,认为民主制的国家与君主制相比具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在城邦等民主国家中,法庭的发展水平很高,在维持内部秩序和管理社会生活方面起到了比警察更为重要的作用。即使公民通过自助完成社会秩序的维持、法庭审判的执行以及对奴隶的管理,也不能因此推论城邦不是国家。范德弗利特进一步解释说,雅典没有公诉和公检机关,当局也不介入司法审判的执行,而是将其留给获胜的一方,这与早期现代国家一样(例如《威尼斯商人》的描述),但并不代表城邦在司法机构和程序方面的欠缺。相反,雅典法律的规模和细致程度很高,尽管执行留给了个人,但这是由法律批准的,国家不去干涉是因为无须干涉。也就是说,法庭实际上垄断了使用暴力的批准权,可以看做不同形式的暴力机构,体现了国家的存在。个人在执行法律判决时,如果公共利益牵涉进来,那么个人代表的就是公共利益。(11)因此,日本学者宫﨑亮(Makoto Miyazaki)认为,尽管希腊城邦没有垄断合法暴力,但代表城邦利益的公民本身构成了一种暴力机关。(12) 贝兰特反驳说,雅典的西徐亚奴隶,只负责公民大会等少数几种情况下的秩序维持,装饰性的意义更为突出,难以构成城邦的暴力机关。而雇佣军则主要是为了弥补城邦公民兵在对外战争中的不足,并不与“无国家社会”的概念相抵触。尽管僭主时期的雇佣军有时被用做对内统治,但这与城邦的根本理念相冲突,因而“一定程度”的暴力机构并不成立。而自助尽管不能直接证明城邦是“无国家的社会”,但它证明暴力分散在共同体成员手中,体现了城邦“无国家”的特征。实际上,正是由于缺乏暴力机关,城邦法律不得不与共同体的风俗保持一致,自助所受风俗的规范比法律的规范要强得多。因此,法庭对自助的批准并不必然证明国家垄断了立法和司法权,更不能证明存在国家。此外,将城邦作为民主式的国家并不解决问题,因为民主制国家并不必然意味着在社会控制和执行判决时缺乏强制力量,例如当今的民主国家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13) 四、关于官僚机构的争论 对于贝兰特所说的城邦官僚机构的业余化问题,批评者认为,官僚机构和政府并不能作为判定国家资格的唯一标准,因为城邦客观上存在着抽象的最高权力(supreme power),而最高权力的表现形式不一定是等级制的官僚机构。城邦则较为特殊,立法和审判的权力更为发达。即便如此,城邦的行政管理也并不薄弱。范德弗利特认为,贝兰特忽略了铭文材料,因而没能细致地考察城邦内部的运作。雅典大量公民参加到城邦和帝国的管理之中,能够组织复杂的重装步兵战术,征收贡金并付给公民津贴,保护粮食进口,督造和维修舰队,修建长墙和帕特农神庙,出租与管理劳里昂银矿以及市场和码头,记录各种繁复的档案。这些都展示了城邦机构本身的复杂性和管理效率,也充分体现了国家的组织能力。此外,雅典还存在“职业的政治家”--人民领袖(demagogue)和公民大会上的发言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雅典公职人员的专业化。(14)格里宁认为,大规模的公民参加到城邦政治活动中,使得城邦具备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能力,城邦能够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法律,并且利用法庭对执行机构进行监督。例如,城邦能够对官员进行问责乃至放逐,并且能够通过谄媚者(sycophants)打探和监督人们的忠诚度。这些不仅体现了城邦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效率和能力,还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对内强制力。汉森还强调,与部落那样的“无国家社会”之间的交往相比,城邦之间的交往--例如宣战、媾和、结盟等--更加具有制度化和正规化,几近形成了国际法的水平。这表明城邦具有国家的特征。(15) 贝兰特认为,城邦机构尽管已经发展成十分周密和复杂的系统,但仍然缺乏专业化的形式。根据国家理论,国家是专门负责维持社会秩序的机构,专业化对于国家至关重要。政治参与和行政机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以政治参与作为国家机构的表现。在城邦中,公民都是以业余身份参与城邦机构,即使人民领袖也只是一个“个人”,依靠个人的号召力在公民大会上说服(不是强制)人民接受他的政策,没有任何正式的职位或任其支配的执行机构,担负着被拒绝、失去影响力乃至生命的风险。强调城邦更加注重立法和审判权的观点,实际上是无本之木,因为“权力分立”的前提是存在明确分化并集中起来的最高权力,但由于业余化的流行,这在城邦中根本就没有实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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