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婺源境内,长溪余氏认为:“争之不异必然致讼,讼岂盛德事哉?盖讼者之言辞皆虚浮无实之语,足以坏心术、费财倾家,诚为无益。纵有外侮,亦宜以静制动,若以无理讼人,尤为不可。”(12) 在处理与异姓宗族的关系时,要求族人即使遇到外侮,也要以静制动,切不可以无理讼人。 在绩溪境内,南关许余氏规定:“我人亲亲之义笃于三族,父族、母族、妻族是也。今人但知其一不知其二焉。妻子之亲人皆知所以厚,父母之亲尤所当厚,与夫伯叔兄姑姊娣侄之亲亦当以礼遇之。”(13) 强调对父族、母族、妻族等姻戚宗族以礼相待,予以厚处。仙石周氏规定:“凡与邻村他姓,一亲二邻,多要和气,不可结怨。”(14) 强调在处理与异姓宗族的关系时做到和气相待,切忌相互结怨。 此外,有些徽州宗族还与姻戚宗族之间通过互赠礼物的形式加强与增进族谊,如三田李氏规定:“妇家父母每遇大寿,送礼八色、寿文一轴。”“妇家每遇端阳年节,送礼四色或二色,女家亦如之。”“女婿初来,送綵缎二端,外甥初来,止送衣件等物。”(15) 通过在日常交往中或岁时年节互赠礼物的方式,也即通过礼物的互动,拉进了相互之间的距离,增进了相互之间的友谊。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之间往往会因各种利益纷争而发生矛盾和冲突,当冲突发生时,各宗族多主张冷静处理以平息争竞。与此同时,徽州宗族社会中的民间调解力量也积极参与到宗族冲突的调解中来,其中,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是缓解异姓宗族冲突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也是徽州境内较为常见且有效的宗族调解机制之一。如在婺源境内即有不少这样的事例:叶氏族人叶智成,清代人,“立承义堂,为朱、俞、程、叶四姓事有曲直,悉为调停。”(16) 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以调解宗族之间的纠纷与冲突。汾水吕氏族人吕成和,清代商人,“与兄稔协力经营,……邻乡许、李二姓争山,讼不解,和以己赀买许山与李,争乃息。”(17) 徽商通过出钱对异姓纷争予以调解。虹钟坦洪氏族人洪尚初,清代人,“邻地两姓讼连结,阴出金排解。”(18) 通过暗中出钱的方式为异姓宗族解讼。诗春施氏族人施应炎,清代人,登仕郎,“浑厚质朴,善排解,有胡、方两姓争界,经年未决,炎为折中,立碑分界,两相悦服。”(19) 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异姓宗族纠纷得以调解。而清代婺源新田张氏族人张应璠,“里居群姓错聚,倡以亲睦,牙角潜消。”(20) 更注意在日常生活中增进各族之间的友谊,将彼此间的纷争冲突消解于萌芽状态。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一致强调在处理族际关系时坚持以礼相待、以和为贵、友好共处,但在遇到宗族根本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如涉及到宗族的尊严和伦理纲常等重大事件,徽州宗族往往要求族人同仇敌忾,将宗族的荣誉和利益放在首位,不准族人有丝毫的退让和懈怠。明万历年间,休宁茗洲吴氏规定:在遇到外侮时,“倘事系众族、有关祖宗纲纪、义不容已者,须协力御之,毋得推托不理。”(21) 清康熙年间,歙县汪氏规定:“凡遇外侮以及族内公事,始须其难其慎,如不得已致讼,所需盘费等项,各分派应任事之人使用,毋得规避推诿,致令独累一人。”“两族倘遇外侮必致呈公,有名器者并司年上下首及各门司年者协力共攻,不得推诿。”(22) 要求族人在遇到事关宗族根本利益的“外侮”时,步调一致,不得规避推诿。 在强调以礼相待、以和为贵、友好共处的同时,徽州宗族还开展各种类型的友好合作以实现互惠互利,并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合同条约的方式对这种合作加以规范和控制,这是徽州宗族处理族际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一方面,清代黟县境内王、方、胡、谢、江、蒋、吴、汪等复数宗族在合同条约控制下的较为长期的互惠合作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事例。 清乾隆年间,黟县境内王仁德堂、方大义堂、胡善庆堂、方嘉乐堂、谢致义堂、江嘉庆堂、蒋余庆堂等7姓宗族共同参与成立丰登路会,通过会组织的形式进行合作,相互之间还以订立合同的形式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以约定。由于该合同的内容颇具典型性,现具引于下: 立议合同丰登路会等缘受买山业乙处,土名木坑问字 号业税三亩。现养树木成林,松杉杂木并盛,柴薪竹草茂密。内有熟业茶颗,一应在内。今因吴应日缺用,出卖与丰登路会众姓等名下为业。公议买为公业,公议长远公养。所买山业之价,众等公议派丁兑价,税系收入胡国珍户内输纳。但有照派出钱者,业属有分;执而不出钱者,公禁毋许入山。如违,鸣官究治。列名执单,袷于各姓合墨之内。嗣后不但此业无分,且并风门锁亦毋许入山。再议刮柴山中晒,恃蛮魆挑,察出鸣众公罚。其山业蓄养树林摘茶之息已及兹派丁余钱,公议入会生利,以备兑粮。仍递年眼同算明登账,不得私肥。再无知入山侵害,察出公罚。恐后无凭,立此合墨一样九张,各姓执一张永远存照。 再批:山中所出之息,照银两多寡分。胡善庆出银五两,方大义出银三两,方乐善出银三两,谢致义出银壹两,江、张二姓出银壹两伍钱,王仁德出银三两,蒋余庆出银壹两,散姓出银两钱。 再批:新契一纸、新推单一纸、老契加契二纸、典约一纸,方大义当收去。(押) 王仁德(押) 方大义(押) 乾隆四十六年五月 日立合同丰登路会胡善庆(押) 方嘉乐(押) 谢致义(押) 江嘉庆(押) 蒋余庆(押)(23) 由上可知,除了各姓宗族祠堂集体参与路会外,还有各散姓宗族的成员参与其中。该合同对丰登路会内部的山业经营与权利分配作了规范,对各姓宗族而言皆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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