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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关系控制初探(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史学》 陈瑞 参加讨论

此外,有些徽州宗族还规定在制定宗族法时要以帝王圣谕为指导。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指出:“右宗规十六款,总之皆遵圣谕之注脚。”(38) 古林黄氏指出:“右祠规一十六款,非明(指祠规制定者黄文明)臆说,皆推圣谕之遗意也。”(39) 商山吴氏宗法规条,“其义独取今圣谕孝顺数事”(40);“是规也,即古乡司徒、党正之遗,而今朝乡约之设、圣谕谆谆之象指也。”(41) 在婺源境内,萧江氏族人江一麟所订《祠规》,“首以太祖高皇帝圣谕,遵王制也。”(42) 皆强调以朱元璋圣谕六言为指导。
    2、要求出仕族人为官清廉、忠君报国
    为官清廉、忠君报国是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对族人的一致要求,各宗族重视用族规家法的形式对出仕族人进行引导与控制。休宁茗洲吴氏规定:“子孙有发达登仕籍者,须体祖宗培植之意,效力朝廷,为良臣,为忠臣,身后配享先祖之祭。有以贪墨闻者,于谱上削除其名。”(43) 要求出仕族人效力朝廷,为忠良之臣,不得贪赃枉法,并对贪墨之人予以族谱除名的惩罚。绩溪明经胡氏龙井派宗族认为:“扬名显亲,孝之大也。然能仕而父教之忠,在位而恪其乃职,始不负于朝廷,乃有光于宗祖。节俭正直,靖其之大节,宜追肃慎,柔嘉烝民之遗规尚在,而且夙夜匪懈,进退有思。有此贤能子孙,生则倍常颁胙,殁则给其配享,以训忠也。”(44) 对忠于朝廷、恪尽其职的出仕族人予以褒奖。
    居官清廉也是明清时期徽州家训教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明代婺源许村许氏族人许文照,“少业儒,……照晚韬迹不出,训其子居官清慎。”(45) 晚明著名官僚婺源人汪应蛟的父亲汪焕祖,“弱冠入黉序,……举尚书子一,训以忠孝廉节大义。子登进士,仕留曹,俸入不支,岁给谷十金为养廉助。”(46) 在日常生活中对汪应蛟训以忠孝廉节大义,汪应蛟入仕后则为他提供养廉资助,使之能够廉洁奉公。婺源江湾江氏族人江骥,明代人,“日以经书课子及孙。子登仕籍,常戒曰:惟清且廉实获我心,若以养故伤廉,是违我志也。后子孙历官贵显,世守清白。”(47) 家训的日常教化对于引导族人居官清廉起到了一定的成效。
    3、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承担徭役,做良民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皆认为按时足额地缴纳国税、认真负责地承担徭役是族人分内之事,是良民所应尽的职分。在歙县境内,蔚川胡氏认为:“正贡钱粮,急公输将,士庶之职也。本族虽无抗逋之弊,迄今以来不无愆期慢后致累戚里,殊失奉公之义。今后凡有征纳,务依时完纳,庶免黑夜追呼,鸡犬不安,以身试缧絏之辱。”(48) 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承担徭役,以免官府追呼,损害宗族脸面。潭渡黄氏认为:“本祠钱粮户头半系祖宗的名,岂可拖欠,使祖宗受追呼之辱。应于开征日先完一半,至开忙日完清,俱要司年之人亲身赴柜投纳,即领收附归匣。如有拖欠及希冀邀赦者,凭众从重议罚。”(49) 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不得拖欠,对拖欠及希冀邀赦者予以重罚。
    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认为:“以下事上,古今通谊。赋税力役之征,国家法度所系。若拖欠钱粮,躲避差徭,便是不良的百姓。连累里长,恼烦官府,追呼问罪,甚至枷号,身家被亏,玷辱父母。又准不得事,仍要赋役完官,是何算计?故勤业之人,将一年本等差粮,先要办纳明白,计经守印押,收票存证,上不欠官钱,何等自在,亦良民职分所当尽者。”(50) 要求族人按时缴纳国税、承担徭役,不得拖欠钱粮,躲避差徭,做良民。古林黄氏认为:“践其土食其毛,故布缕粟米力役之征,万古不易之通谊也。本分职业之人,必要将分内差粮办纳明白,何等守法自在。若或拖欠钱粮,躲避差徭,便是顽梗不良之徒。且朝廷法度岂容官府姑纵,毕竟追呼杖责,问罪受辱,仍要照数完纳,何益哉。”(51) 要求族人将分内差粮办纳明白,以免追呼杖责、问罪受辱。茗洲吴氏认为:“朝廷国课,小民输纳,分所当然。凡众户己户每年正供杂项,当预为筹画,及时上官,毋作顽民,致取追呼,亦不得故意拖延,希冀朝廷蠲免意外之恩。”(52) 要求族人按时输纳国课,不做顽民,以免差役追讨,并告诫族人不得心存官府蠲免赋税之类的侥幸心理。
    在婺源境内,萧江氏宗族认为:“有田有租,有丁有役,岂得贻累里排,致重烦官府。宗祠江光裕户一应粮差,祠正副要行依期解纳。其各户毋论贫富,各宜体悉。”(53) 要求族人不论贫富,都要按时缴纳国税、承充丁役,并规定由祠堂执事人员祠正副依期解纳。长溪余氏规定:“钱粮国课务宜早完,毋许丝毫蒂欠。”(54) 要求族人早完国课,不得拖欠。
    在祁门境内,武溪陈氏认为:“吾门粮差各有定规,乃朝廷正务,不可慢也。凡秋收催趱,预先完之,为保家之士。若有违误拖欠,绝非善策,次等之事属于族长提督。”(55) 要求族人按时交纳粮差,不得违误拖欠,并由族长负责提督。文堂陈氏规定:“乡族凡充里役者,须勤慎公正。以上趋事官长,以下体恤小民。不得违慢误事、挟势挨骗,以自取罪戾。”“本宗每年钱粮官事,多因过期不纳取恶官府,贻累见役,殊非美俗。今后凡遇上纳之类,俱行会所的议定期,毋仍拖延,以致差人下扰。”(56) 要求族人认真承充里役,按期缴纳钱粮国税,以免官府差役追呼骚扰。
    在黟县境内,鹤山李氏规定:“凡有家产者必有赋税,各户当依限输纳,不可任意拖欠,务期令我族钱粮输纳在各里之先,不烦催科,庶于国为良民,于家为肖子。”(57) 要求族人依限输纳国税,并将按时缴纳赋税的族人视为国之良民、家之肖子。
    在绩溪境内,南关许余氏规定:“每岁该办钱粮差役等项,必须及时依期完纳,应当毋致官司责辱。或有重大之侵寻而家力之不堪者,所当陈诉蠲豁,不可恃顽推挨。或有家道优裕、田产增进、税粮亦多,粮里解户有所不免,亦须安分承充,不可推避靠损他人,射利肥己。不知利未得而害已随之,但守本分,所谓欺公日日忧者,庶可免矣。”(58) 并认为“百姓无君臣之分,只有钱粮是奉君王的。一日完粮,一日太平,一日百姓受福。惟乱世不完粮,苦不忍言,如今太平不完粮,等粮差上门,所费更多。到官受责,甚至破产倾家。每年钱谷务先完粮,而后作别事,好不安耽。假如少有天灾,未经奉免,亦宜完纳。凡有声名者,切不可抗粮取祸,一时好高,后悔迟了。”(59) 要求族人按时完粮,以免官府追讨,切不可抗粮取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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