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徽州宗族的积极督促下,各宗族的成员多能认真按时缴纳国税、承充徭役,并形成了按时缴纳国税的良好传统。如祁门“地处僻壤,往来鲜送迎,亦无修筑征调事,民祗知供正赋。其应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头雇役及细民窜入版图者。”(60) 最迟至康熙年间,当地百姓已经养成按时供正赋的良好习惯。在绩溪境内,“近则户隐输将,国课全完,不敢烦长吏追呼。”(61) 该县各宗族最迟至乾隆年间也已形成按时缴纳国课的传统。可以说,明清时期徽州境内国税征缴与徭役承充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时期徽州宗族的积极配合是分不开的。 三、结语 徽州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发展至明清时代,其对族内事务的管理与控制的功能也即通常所说的自治的功能有日益强化的趋势。其中,对宗族自身及其成员的社会关系进行积极的控制与调适便是这一时期徽州宗族社会自治和社会管理角色扮演的重要体现。徽州宗族通过族规家法等制度设计,对其自身及成员处理与其它异姓宗族及成员、国家之间的关系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措施,并通过对这些规范措施的积极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其自身及成员社会关系的控制,而这对于维持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的长期繁荣及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赵华富先生曾初步涉及徽州族规家法中关于和睦邻里的讨论,参阅氏著《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1-392页。 ②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居·油潭图说》,明万历二十八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③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8《许氏家规·交邻处友》,清乾隆二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④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8《许氏家规·擅兴词讼》。 ⑤雍正《歙县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4《潭渡孝里黄氏家训·教养》,清雍正九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⑥雍正《歙县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9《黄彦康处士行状》。 ⑦宣统《古歙义成朱氏宗谱》卷首《朱氏祖训·和睦族邻》,清宣统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⑧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姻里当厚》。 ⑨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祀仪》。 ⑩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林塘宗规》。 (11)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姻里当厚》,清乾隆十八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2)道光《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卷首《祖训·戒争讼》,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3)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正德十三年《惇叙堂旧家规十条》,清光绪十五年刻本,笔者收藏。 (14)宣统《(绩溪)仙石周氏宗谱》卷2《石川周氏祖训十二条·睦宗族》,清宣统刊本,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15)光绪《三田李氏宗谱》卷末《家规·厚亲朋》,清光绪十一年木活字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16)光绪《婺源县志》卷39《人物十一·质行七》,清光绪九年刻本。 (17)乾隆《婺源县志》卷22《续编·孝友》,清乾隆五十二年刻本。 (18)乾隆《婺源县志》卷23《人物志·义行》。 (19)光绪《婺源县志》卷40《人物志·质行八》。 (20)乾隆《婺源县志》卷20《人物志·孝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