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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关系控制初探(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史学》 陈瑞 参加讨论

一、禁租苗无论关内关外,抗吞不忍。倘上有遗失,日后查出公罚(25)。
    由上可知,江、王、方、方、胡、蒋等六姓宗族,以七成堂为平台,在仙圣姑神会组织中“合作六关”,结成一个较为长期的利益共同体进行合作。其所订合同禁规对各姓宗族具有较大的约束与控制作用。
    在休宁境内,明清时期该县十三都三图吴、汪、王等3姓宗族在祝圣会组织内部展开了有效合作,这也是徽州复数宗族在迎神赛会等民间信仰领域中的协作行为。它们主要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订立合约的方式,对会中的重大议题进行规范或调整,以确保会组织的有效运作及3姓宗族合作的顺利进行。《抄存起始出游合议以便后考》是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一份由3姓宗族共同订立的合约,在这份“出游合议”中,对由复数宗族结成的祝圣会的功能、参与主体、仪式举行等相关方面作了较为宏观的与原则性的规定:
    住居十三都三图里长吴天庆、保长汪宗公及士农工商各户人等,为议祝会事。切以田禾丰熟,人丁茂盛,全仗神灵护佑,是以各村各乡立会敬神祭祀,巡游田间,邀神欢媚之意。今本都本图,上自上庄,下至下岭,俱属越国汪公、九相公、胡元帅名下所辖。向虽立会祭祀,未举出游之典。今议,奉神出游,春祈祝会,必需人力扶持,钱财给用。议得士商之家出钱修坐辇,执事各件用度,农工之家出力,上下村司帝辇、相辇,上庄司帅轿,各执其事,共祝年谷丰登,人民乐业,人喜神欢,□然福禄永赖。如有不敬事肃奉者,神必降祸其家,□此主议,各宜遵照。
    □□□□□岁在壬子春主议里长□□□□□
    见议保长汪宗公(押)
    依议上村各户(押)
    下村各户(押)
    上庄各户(押)(26)
    根据对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所藏各种祝圣会簿(27) 的比对,与本册会簿主题相关的壬子岁,似为明万历四十年(1612)。这份“出游合议”当为祝圣会发起阶段的产物,其目的在于确定参与会组织的各乡村宗族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该会的健康平稳运行能有一个好的制度规范。
    根据不同时期的祝圣会簿的记载,由汪、吴、王3姓宗族共同联合举办的祝圣会,以汪、吴2姓宗族为主导,王姓前期认真参加,后期似乎逐渐退出了该组织。从会簿中的“众议”内容看,异姓宗族共同关注的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事项以及祝圣会的具体运作。此外,会簿中所提及的“前例”、“定规”等内容,实际上也是汪、吴、王3姓宗族共同制定的条例,具有较为鲜明的相互制约与相互控制的功能。
    而在婺源磻溪余氏宗族社区中,各宗族之间还通过“互养为媳”的办法,通过相互之间的积极合作来遏制溺女这一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里中数姓聚处,俗多溺女,(磻溪余氏族人余铭)刻文劝戒之。其极贫育女者,每给银二两助妆。自是数姓互养为媳,风俗还醇”(28)。各姓宗族通过联姻这一合作途径,使溺女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与控制。
    由上述事例可见,明清时期徽州境内各姓宗族之间的合作,在共同制定的合同契约等正式规章的约束下,持续时间较长,效果较为明显,是徽州各姓宗族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较为常用的方式,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时期徽州宗族之间在竞争中进行合作的态势。
    二、对宗族成员处理与国家的关系进行控制
    1、要求族人遵守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封建政权制定的用以实施和维护其统治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象征。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十分重视维护封建政权的权威,并强制要求族人对国家法律予以遵守。绩溪梁安高氏规定:“王法者,朝廷所设,以治吾民者也。无王法则天下乱,苟平日不畏王法,恐一旦犯法而不自知,及遭刑戮,悔之晚矣。此君子所以怀刑也。故为绅为士为民皆当畏法。”(29) 要求族人敬畏王法,以免犯法而遭刑戮。徽州汪氏规定:“本宗子姓有出家入释者,虽立图系,不详生齿。至有干犯名义,为国法所不容,即家法所不许,议削其名,不准入谱。”(30) 奉国法为圭臬,视国法为家法的参照系,强调国家法律的绝对权威性。歙县义成朱氏规定:“平等无功无过、守公奉法之人,或偶有失捡,贻笑乡闾,或渐即怠荒,难供家计,又或丁单力弱,时受欺凌,族众即公同劝戒,公同保护,务令一道同风,毋致此优彼绌。”(31) 强调对认真遵守国家法律的守公奉法之人予以救济。婺源长溪余氏规定:“为子者……毋徇私乖义,毋罔法犯宪,毋信妇言以间和气,毋学博奕以废光阴,毋耽酒色以乱德性,凡此数端务宜深警。”(32) 其中特别要求族人不得“罔法犯宪”,违背国家法律。
    明清时期封建帝王的圣谕即是法律,徽州宗族强调族人对帝王圣谕予以遵守。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规定:“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六句包尽做人的道理,凡为忠臣,为孝子,为顺孙,为圣世良民,皆由此出。无论贤愚,皆晓得此文义,只是不肯著实去遵行。故自陷于过恶,祖宗在上,岂忍使子孙辈如此?今于七族会祭统宗祠时,特加此宣圣谕仪节,各宜遵听理会,共成美俗。”(33) 要求族人认真遵守并积极实践朱元璋圣谕六条,以实现社会风俗的和美。该族还规定:“今后但有子弟不遵圣谕,经犯过恶,各房长指事詈责之;不改,鸣于该门尊长,再三训戒之;又不改,于新正谒祖日鸣于宗祠,声罪黜之。罪重者仍行呈治。然止黜其身,弗及其子孙。”(34) 强调对不遵圣谕、经犯过恶的族人予以严惩。林塘范氏规定:“士农工商,各习所业,安生理,以遵圣谕,乃祖宗垂训大要。”(35) 要求族人遵守圣谕,安心本职。商山吴氏规定:“圣谕四(六)言,至大至要,木铎以徇道路,妇畯亦当禀持。”(36) 要求族人认真遵守朱元璋圣谕六条。清乾隆年间,休宁古林黄氏认为:“事亲从兄,良心真切,尧舜之道不外是焉。圣谕十六条首著敦孝悌以重人伦,良有以也。近世舍近图远,忽易趋难,致根本有亏,枝叶旋萎,岂知行远自迩,登高自卑,离孝悌而谈仁义,譬诸无源之水,见其立涸耳。”(37) 重视以康熙圣谕十六条为指导,维护宗族内部的人伦孝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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