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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李龙潜 参加讨论

明人说,明代社会是“天崩地塌”的时代。从经济形态来看,是经济转型而未转成的时代,是承上启下的时代。这个时代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社会演变剧烈,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经济的发展,究竟有那些新东西,可以左右或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过去有什么不同,有什么矛盾,有什么特点?这是值得研究的。研究清楚,有利于阐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规律,是有意义的。不过,这题目很大,非有深厚的社会经济史的知识,经济理论的素养及概括能力强者不能完成。我自不量力,在学习过程中,就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目的抛砖引玉,不足之处,或有误解,希望方家指正!
    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归纳起来,我认为有如下几点:
    第一,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与农民依附关系的削弱。
    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中,引人注目的首先是官田向民田转化。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官田和民田两大类。官田名目繁多,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一般官田,即还官田、没官田和断入官田,以及庄田、屯田和牧马土场等。如一般官田,自嘉靖以来,江浙及江西、广东等省,开始施行官民田“扒平科则”的政策,到了万历初年福建实行一条鞭法,取消了官民田的科则差别,一则征粮(参见万历《宁化县志》卷2, 田粮)。这样“封建朝廷所征收的田赋已经是根据它的君王资格征收的赋税,而不再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征收的地租”(伍丹戈著:《明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5 页)。无怪时人指出,承佃官田既久,承佃者“各自认为己业,实与民田无异”。他们实际上已成为自耕农(明顾起元撰:《容座赘语》卷2, 条鞭始末)。同时,自明中叶以后,随着明政府赋重役繁政策的实施,他们都用出让租佃关系的方式来实现官田的售卖。史称:“其更佃实同鬻田,第契券则书承佃而己”(《万历应天府志》卷19,田赋)。於是这部分官田便转入了贵族、缙绅地主手中,成为他们的私产。屯田、牧马草场被侵占成为私产的事例就更多。如军屯,景泰年间,宣府屯田被“陈乞霸占为[私]庄者,不下十余处”(《万历应天府志》卷19,田赋)。成化、弘治年间,顺天保定等卫所屯田,被官绅侵占为私产的就有4100余顷(参见《皇明经世文编》卷63,明马文升撰:《清屯田以复旧制疏》)。同时,由于赋重役繁,屯军逃亡,遗下荒田,官府“不拘军民僧道流寓土著人等,悉听尽力开耕,给与执照,世为己业”(《明经世文编》卷360)。至明末,由于侵占影射严重,制度紊乱, 积重难返,根本无法清理。正如崇祯年间户部大臣毕自严说,侵占影射“‘相沿己久,难於核实。请无论军种民种[屯田--引者]一照民田起科。’帝是其议”(《明史》卷256,毕自严传)。于是现存屯田大都变成民田了。牧马草场亦“多为亲幸陈乞以为私庄”(明丘浚撰:《大学衍义补》卷35)。如太监刘永诚“蒙赐武清县利上屯田二百五十余顷,因侵占牧马草地二百余顷”(《明孝宗实录》卷41)。於是这部份的牧马草场亦变成个人的私产了。至于庄田,虽在形式上是官有土地,但实际上早就向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转化了。如皇庄,明人周轸明确地指出:“天子藏富于民,而皇有庄是示天下私也”(朱键编:《古今治平略》卷22,《明代农政》引周轸语)。这是甚有道理的。所以明人郑大都才把皇庄看成皇帝的“私藏”(明郑大都:《经国雄略》卷2,皇庄田,明刊本,北京图书馆藏)。说明皇庄建立的过程,也就是官有土地向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化的过程。贵族地主的庄田,其中“赏赐”、“乞请”和“求讨”而采的,一般来说,都是通过皇帝由国家控制的官田拨给的,允许他们收租,允许他们世袭,但不许卖买,而且还保持着追收追夺等支配和干涉权,可见这部份土地所有权仍属封建国家,他们仅有占有权而已。所以皇帝在赐予土地时,说明是给其“管业”的(见《明英宗实录》卷350)。其他侵夺、“投献”和“购买”而来的土地,则既有所有权,亦有占有权,可以任意处理这些土地。如嘉靖十七年,没收重犯外戚张鹤龄、张延龄的庄田,其原系奏讨者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十七顷,许令变卖”(《明武宗实录》卷211)。这两种得来的土地混合在一起,就其土地所有制形态而论,便具有两重性,即封建国家所有制和封建贵族地主所有制。时间一长,必然转化,向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如那部分“尝赐”、“乞请”而来的土地,在法律上,是不能买卖的,但由于允许世袭,允许“管业”收租,已经具有私有性的实际,因而出现了“转卖”、“典卖”的现象。如弘治十七年皇亲会昌伯孙忠子孙贤将被赐地500顷出卖,得银450两(参见《明孝宗实录》卷210)。买主是皇亲庆云候周寿。这虽是违法的卖买, 但一经买去,占有权转移,日久月长,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削弱,清查不明,无法追夺,占有权退色,所有权显露,於是这部分官有土地便渐渐地向地主土地私有制转化了。
    其次是土地买卖盛行,自由性和私有性加强。明代田制非常复杂,官田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上所述。民田也有不同的类型和各种不同的等则,有沙田,梯田,柜田之别,还有大亩小亩之分等等。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庞杂情况,正如王方中同志指出;“正是中世纪土地占有制的特点”(《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0页)。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人为的,也有自然形成的,效果都一样。这种情形,不仅中国如此,西欧也一样。正如列宁指出:“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底庞杂性,是在阻碍着经济的发展;身分的体制是防害着商业的流转。”(《列宁文集》第3册,人民出版社,第80页)。所不同者,中世纪欧洲是领主制,在法律上土地不能买卖,土地占有等级结构十分突出;中国是地主制,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不及欧洲鲜明,土地买卖很早就已经出现。只是宋元时期土地兼并的特点,主要是采用非经济手段如强夺、强占等,土地买卖还不够突出,是次要的。迨至明中叶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在宋元的基础上日益频繁,虽然采用非经济手段如强夺、强占等去兼并土地依然存在,但已经是次要的,货币卖买逐渐成为土地兼并的基本途径,“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资本论》第3卷第696页)。从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名誉上属于皇帝所有即官有土地的观念,明中叶以后也开始变化,皇帝使用土地,一样需要出价购买。史称:“[明]武宗幸扬州,买民舍自居,仍以契付税课局批税藏之”(吴郡扬仪:《明良记》[续说郛丛书本]第 2页)。这虽是个别事例,但也反映了土地私有性的强化程度。地权的转移非常迅速。明人张萱引用一首诗,反映了当时土地频繁转移的情况:“一派青山景色幽,前人田土后人收;后人收得休欢喜,还有收入在后头。(《西园闻见录》卷24,田宅)。当时,常熟有一家暴发户也在墙上题诗云:“多买庄田笑汝痴,解头粮长后边随,看他耕种几年去,交付儿孙卖与谁”(顾元庆撰:《夷白齐诗话》)。当时,土地买卖,如万历三十二年九月初十日江苏省黄阿邵出卖土地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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