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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李龙潜 参加讨论

总之,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有的佃农演变为自耕农,如上述官田上的佃农,有的虽然仍是佃农,但比较从前佃农对地主严格隶属关系来看,其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或解除,他们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和自耕农一样,经济独立性日益增强,生产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他们积极改良土壤,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了亩的面积产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结果:以劳役制为基础的官营手工业走向衰落,以雇佣劳动为核心的民营手工业走向发展。
    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由于分工的扩大,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出现了许多脱离了农业的独立的手工业部门,农业和手工业之间,手工业部门之间互相交换的结果,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这是正常的繁荣;另一方面,与此相反,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不是建筑在社会分工、农业和手工业并行发展的基础上,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在封建地主阶级集中了大量的财富、过着日益奢侈腐化没落生活的基础上,为适应地主阶级的需要而造成的商品经济的繁荣,这是虚假的繁荣。这两种商品经济的繁荣,引起了两种直接生产者不同性质的分化过程,前者引起市场上两极分化;后者是地主阶级压迫剥削所造成的,列宁指出是一般的贫困和破产,这是封建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参见《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第94页)。这两种分化过程的结果也不同,市场上的两极分化,是小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上激烈的竞争引起的,一方面造成拥有生产资料并需要雇佣劳动来增殖资本的企业主;另一方面贫困破产的小商品生产者需要出卖劳动力,出现了劳动力市场,这种商品经济的发展,将成为资本主义的前提。地主阶级压迫剥削所造成农民的贫困和破产,结果出现了大量脱离农业生产的流民,生产遭到破坏,商品市场缩小,产生了封建社会危机,成为明中叶以后直接生产者分化的主流。从当时的流民运动看,大量贫困破产的农民,还没有转化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或是死于沟壑,或是成为自耕农,或是依旧回到农村作地主的佃户或佃仆。在广大农村的小生产者,许多人没有和市场发生关系,长期处于自然的交换之中,如晋江“农夫有至老死不一足城市,……都市以内少行商,其坐贾本甚微,或不能满百金。”(清怀荫布:《泉州府志》卷19,风俗引《温陵旧事》)。福建原是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村情况尚且如此,其他偏僻地区,便可想而知了。在农村的加工业,除了部分经济作物的加工业外,其余的手工业基本上是农民的家庭副业,还没有和农业分离,其中以棉纺织业最显著,所以“男耕女织”的经济结构仍旧顽固地存在。因此市场上的两极分化现象并不是普遍的大量的出现。--这是我们对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的估计。
    明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首先促进以劳役制为基础的官营手工业走向衰落。明代官营手工业管理机构十分庞大,不仅工部、户部、内府、卫所都司,甚至地方官府都设有监局管理,行业复杂,经营范围广泛,包括纺织、陶瓷、采矿、冶铸、军需、造船、造纸等行业。举凡皇帝和宫中日常生活所需的手工业品,如袍服靴鞋巾帽乃至大便纸,都是官手工业的产品,各种建筑所需的原料,官府行政上和军队军需等,也都是由官手工业提供。明政府通过各级管理机构,实行工匠制度,组织管理生产。
    明代工匠制度是承袭元代工匠制度而来的,它是官营手工业的基础。劳动者在匠籍的束缚下,从事奴役性的工作,就其来源和劳动而论,完全是劳役性质的(下面将具体论述)。这种封建劳役性质的工匠制度的主要基础是“自然经济、地主世袭领地的闭关自守和自给自足”(《列宁全集》卷3,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2页)。它是以商品经济不发达为前提的。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封建统治者在生活上和行政上所需要的手工业品,不能依赖市场供给,只由自己组织官手工业的工场或作坊,强制手工业者进行奴役性的生产。产品主要供封建统治者享用,并不投入市场,也不计成本、谋求利润、扩大再生产。因此,以劳役性质的工匠制度为基础的官手工业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形式。但是,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促使“自然经济基础”在某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分解,这就势必导致以劳役制为基础的工匠制度的瓦解和官营手工业的衰落。列宁指出:“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和工役制度不相容(按:列宁同时还说劳役经济底特征差不多完全适用于工役制。即这里的工役制也适用于劳役制,虽然工役制是劳役制的继续,是过渡形式--引者)。……商品经济和商业性的农业的每进一步发展都破坏着这一制度实现的条件”。(《列宁全集》卷3, 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7页)。今以官营冶铸业来说明。
    明代最大的官营遵化治铁厂,其劳动力来源,有从卫所军抽调来的军夫军匠和派送来服役的囚人,还有征集而来的民夫民匠(即住坐工匠)及固定的轮班匠人。他们的工作时间,民夫民匠和军夫军匠是“每年十月上工,次年四月放工”。轮班匠人是“岁分为四班,按季办柴炭铁砂”,即按季轮班工作。至于囚人的工作时间,是没有规定的。他们的待遇各有不同,在政治上,囚人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军夫军匠和民夫民匠有不完全的人身自由,对于差派的劳役是必须承当的,对主管的劳役机关更有直接的身分隶属关系。在经济上,除轮班匠人未知外,凡“民夫民匠月支口粮三斗,放工准支,军夫军匠月粮六斗,行粮三斗,……各军俱给冬夏布二匹,棉花二斤八两……囚人每日给粟一升”(《明会典》卷194,《遵化冶铁事例》)。较之明初住坐工匠“月给粮一石”已经降低。民夫民匠固然生活痛苦,就是军夫军匠的生活待遇也较前期为差。因此,他们在食不饱穿不暖的生活条件下,从事劳役性的生产劳动,自然对生产不感兴趣,甚至纷纷逃亡反抗,这样,生产率自然不能提高。如嘉靖八年(1529年)较正德四年(1509年),大鉴炉就减少了七座,生铁减少了23.4万斤,白作炉减少座数不明,不过熟铁就减少了8万斤,总计各种铁产量共减32.6万斤,差不多减少了一半, 可见其产量下降十分厉害,已经到了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境地。这就说明劳役制已经成为阻碍和束缚官营冶铸业的桎梏。面临着这种严重的情况,统治者无法从冶铁业中收到满足自己欲壑的利益,于是到了万历年间,当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的时候,只好改变剥削形式,采取征银的办法。史称:万历九年(1581年),工部题准:“将山场封闭,裁革郎中及杂造局官吏,额设民夫民匠价地租银, 征收解部, 买铁支用”(《明会典》卷194,《遵化冶铁事例》)。这个办法的改变,说明工匠制度的瓦解, 官营冶铁业衰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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