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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集团与中西关系建构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吴义雄 参加讨论

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体制,历来是中国近代史和中西关系史开篇必定涉及的话题。曾经有不少学者采用“朝贡贸易体制”这一概念,因为其并不符合历史的真相,近年已渐为学者们所弃用。学术界现在更多使用的是“广州体制”(The Canton System)这一说法。鸦片战争前后中西关系的演变一般也被描述为从“广州体制”向“条约体制”的转变。
    一般认为,作为清政府对外交往体制的“广州体制”的内容至少包括这几个方面:一口通商;“公行”垄断贸易;拒绝与外人平等交往;限制外人自由;等等。在当时和后世西方人的笔下,这一体制下的中西交往是一系列令人悲哀和愤慨的故事。它意味着压制和侮辱,掠夺和腐败,总体而言,它就是一种由清政府施加压迫而外商遭受冤屈的制度。在不少中国学者看来,这一体制也基本上是愚昧落后的“闭关政策”的结果,是清政府没落政治的典型体现。
    笔者无意推翻以上成说,但认为:学术界迄今对于“广州体制”的认识,基本上都着眼于清政府对于中外交往的管理和控制,而忽略了这一体制由于中外之间的互动而得到的调整;着眼于一些规定和条文,而忽略了这些规定和条文实施的具体情形;以比较静态的眼光来看待这一制度,而忽略了实际历史过程中的动态演变。笔者近年出版发表的一些论著,对19世纪30年代的中英关系进行了论述,对此问题多所涉及。但现在看来,关于西方商人集团与中西关系建构的关系观点仍需加以深化。在笔者看来,鸦片战争前夕的中西关系体制经历了再建构的过程,而西方商人集团在其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①。本文拟综合考察相关史实,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体制重新进行认识。
    一 中西共管的广州贸易
    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后,中西贸易基本上在广州一口进行。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一贸易在当时的国际贸易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对中国社会亦有重要影响。
    按照人们对于“广州体制”的理解,对这一贸易的管理,理所当然是由清政府来实施的。但实际上,在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对广州贸易管理却存在明显的缺失,由此导致了很值得注意却一直被忽略的体制变更问题。
    关于广州的中西贸易,北京朝廷关注的有两件事:“夷人”是否安静,是否有越轨不法情事;税收是否正常,行商的捐输是否踊跃。对“夷人”的日常管理是由广东各级官员进行的,但居中传达信息的是行商;管理进出口事务和税收的是粤海关,但代理外商办理纳税事务的也是行商。理论上广州贸易就是在这种管理之下进行的。
    为了使这种管理能够有章可循,广东当局不断制订和重申各种管束“外夷”的章程。这些章程虽历有更改,但大体内容基本上不变。1831年,在广东当局与英国商人发生一系列冲突后,两广总督李鸿宾颁布了“防范外夷八条章程”,是在乾隆年间两广总督李侍尧的“防范外夷五条章程”的基础上改订的②。1834年,当英国首任驻华首席商务监督律劳卑(John Napier)赴粤引起中英冲突之际,两广总督卢坤多次发布谕令,一再宣示处理中英关系必须遵循“旧章”③。后来,根据“律劳卑事件”引出的问题,以及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结束而呈现的新形势,卢坤又在1835年“酌议增易防范夷人章程八条”④。
    这一类“章程”,再加上一些通过广东当局的谕令宣布的各种补充性规定,构成清朝在广州这个繁忙的通商口岸进行管理的法规,据称是“断不容违犯”的。不过,仔细阅读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对于中西交往管理诸般规章可以看出,这些法规的重点均在于“防夷”,即对来华贸易的外商及其他来华人士进行政治上的防范,这种防范往往通过生活上的种种限制体现出来。面对每年达到数千万元规模的贸易,清政府却没有制订适应这种贸易进行的具体规则;对于这一贸易中会出现的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也基本上是无视的。
    在清朝官员看来,对中西贸易进行管理并非他们的职责。1834年,律劳卑以“大英国军机大臣、水师船督、驻中华总管本国贸易正监督、世袭侯爵”的名义与广东当局交涉,希望以此显示他尊贵的地位是不容中方轻视的,他完全有资格和广东当局“平等交往”。但两广总督一眼就看出,这一堆虚张声势的头衔中,只有“驻中华总管本国贸易正监督”是实质性的,故在7月底的一道谕令中,针对律劳卑的“平等权主张”,特别声明:“天朝设官,文以治民,武以御暴。贸易细事,向由商人自行经理,官不与闻其事。该夷贸易,如有更定章程等事,均应(与)该商等会同查议……”⑤这就是说,商业事务达不到中国政府事务的层次,故管理英国商人的“夷目”是没有资格与中国官府直接交往的。半个月后,卢坤在另一道谕令中再次强调:“天朝命官,从不经理贸易细事。广东自准外夷通市以来,一切交易事宜及约束夷商,均系责成该商等经理,从无与夷目文移往还之事。”⑥卢坤后来反复说明,外人所有与贸易相关的事情都只与行商相关,他们也只能就此与行商打交道。也就是说,律劳卑的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这一机构所具有的商业管理职能,在卢坤看来只是某种商人团体的事务,中国官府或国家权力机构是没有这种职能的。这里无需评论卢坤所表达的政治理念或原则,但清政府坚持这种理念的结果就是它置身于具体的商业事务之外,并拒绝为商业事务制订任何具体的规则。
    专门管理广州贸易的业务性机构是粤海关。粤海关颁布的规章主要是税收则例,以保障清政府的关税收入为目的。粤海关也有管理行商、通事、买办、引水等与中西贸易相关的人员的职责,并通过行商和通事等人群对中西贸易和外商进行监控,为此形成了一些与之相关的规定和惯例。但其贸易管理规章并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具体的交易规则。
    因此,无论是上述广东当局颁布的章程,还是粤海关的一些规条或惯例,都不能完全解决广州贸易中出现的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行商们也并未能够真正担起管理“贸易细事”的责任。下文将要谈到,理论上负责具体管理“约束”外商的行商,在中西贸易中处于越来越被动、越来越弱势的地位。他们除了按照惯性在清政府和外商之间小心翼翼地应付局面外,基本上不能影响中西关系、中西贸易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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