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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集团与中西关系建构(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吴义雄 参加讨论

5.允许商务监督作为女王的代表,与中国皇帝、大臣和地方官员直接往来,许其驻京,或是指定的口岸;
    6.在有人违犯中国法律的情况下,每个英国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辜者不为有罪者负连带责任;
    7.如果中国人拒绝开放其他口岸,则应允许英人取得一个岛屿(以购买或其他形式),以建立英国商馆(36)。
    这集中体现了在华西方商人群体的对于“条约体制”的想象。
    在此后的两年里,西方商人,特别是英国商人群体,密切地注视着鸦片战争的进展。随着英军不断取得的军事胜利,他们的胃口也越来越大。以上几点则是他们认为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故当1841年1月,英国全权代表义律(Charles Elliot)与中国谈判代表琦善达成的两国初步协议在报纸上披露时,英商群体一边倒地猛烈批评。他们普遍认为这种条件距离他们的目标过于遥远。“在华英人群体,对于陛下的特命全权公使运用政治手段或外交技巧,为争取不列颠国王的荣誉或不列颠帝国的利益的结果的期待,(此前)已经处在最低点,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比最深的(失望)还要深,(已经取得的)那些条件甚至使那些最为绝望的人都感到震惊。”(37)英商报纸《广州周报》发表了一整版篇幅的专题评论,认为“在未经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不列颠的利益被轻易地牺牲了”,义律所取得的条件“远远少于所有人的期待,如果不是亲眼目睹这份文件,我们都不会相信这是真的”(38)。
    可见,在他们看来,“条约体制”的标准是不容降低的。
    不过,这些西方商人对于他们的利益有很清晰的理解。即使是对于上述目标,他们也是在很实际的意义上予以对待的。即是说,对“条约体制”的追求是服务于他们的实际利益的。以下两个例子很典型地体现了他们的这种态度。
    “东印度与中国协会”提出的条约建议的第5点是中国承认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地位。但除了律劳卑外,英国商人群体对于其后的其他几任商务监督都采取批评和蔑视的态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觉得律劳卑的行为更符合他们对华强硬的态度,也更符合他们的长远利益。而竭力主张在接受广东当局若干立场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交往关系的义律,则受到英商群体的集体抨击,主要是因为义律没有体现律劳卑式的强硬,并且试图对他们加以约束。他们否认英国政府任命的驻华商务监督机构有任何管辖他们的权力,嘲笑说,“这个机构的目标,它所取得的成绩,或者赋予它的职责,究竟为何,需要非同寻常的洞察力、辨别力和调查研究才能发现”(39)。
    “条约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西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饱受英商嘲讽的义律,早在鸦片战争前就为此进行了很大的努力。义律的努力包括支持英国外相巴麦尊(Palmerston)推动英国在华法庭的建立。摆脱中国法律的管辖,在中国实施英国的法律,本来是在华英国商人集团多年追求的目标。但当获悉义律在1838年前后的行动后,他们却不约而同地加以反对。这是因为,巴麦尊和义律试图在中国建立的法庭,兼具刑事和民事审判权。英商对法庭的刑事审判权没有意见,因为这将保护他们免受清政府的法律管辖。但对于民事审判权,他们认为这是义律等试图对他们加以管束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在他们看来,这种管辖权将使他们在国际商业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其他国家的人可以向法庭控告英国人,但由于法庭无法管辖其他国家的人,当英国人的利益受到他国人的侵害时,却无处控告,从而出现权利不对等的情况。另一个不利之处是,由于大多数英国在华商人均从事鸦片贸易,从逻辑上来说,当中国当局向该法庭控告他们走私罪行时,该法庭将会判决他们有罪(40)。
    因此,即使像治外法权这样的特权,如果与其利益相冲突,英商群体也会加以反对。
    另一个例子是他们对于清廷鸦片政策的态度。鸦片的弛禁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才通过条约被合法化的,但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就被多次议论过。英国商人的两份报纸《广州纪事报》和《广州周报》为此制造了大量的舆论。但是,当1836年许乃济提出弛禁鸦片的建议、广东当局着手进行准备之际,从事鸦片贸易的外商群体忽然集体表示反对。理由在于,当鸦片走私进口时,本来就在“北京朝廷的默许”之下进行的,并无实际危险;鸦片走私使得大量原来进口的银元汇集到广州,“使外国人得以掌握白银货币,而这是用其他方式无法取得的”。但鸦片贸易合法化后将由行商专营,势将加强行商对贸易的垄断;而且一旦鸦片进口合法化,“我们在伶仃洋的船只将会被处置”,但“这些船只对外国人群体很有用”,趸船将被取消,外国人将“听任广州的总督摆布”。总之,鸦片贸易合法化后,“外国人从中得不到什么好处,相反,现行的由所有政府机构默许的非法贸易,一般被称为走私贸易--其实并不应该这么称呼,比合法贸易更为有利”(41)。
    尽管西人将他们对“广州体制”的批评和对“条约体制”的追求,美化成“正义”对“邪恶”、“文明”对“野蛮”的斗争,使自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并且将这种道德优越感留给了他们的后代,保存在各种历史叙述当中,但这两个例子也许可以说明,他们在追求“条约体制”的过程中,其思想和行为与道德和正义无关,主要是受利益的支配,其中包括鸦片走私这种很不光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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