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商人集团与中西关系建构(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吴义雄 参加讨论

上述1830年由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和广东当局共同策划的变动,可以看做是为了维持广州贸易体制,即行商体制,而进行的一种良性的调整。但在外商的利益面前,这种良性调整却遭到了失败。更令人深思的是,恰恰因为外商群体坚持旧体制,1837-1838年的兴泰行商欠案使行商体制遭受极为沉重的打击,而这本来是1830年的那次变革所希望避免的。
    其五,外商在行政管理和司法管理方面挑战和侵削中方的权力。
    在中西矛盾和冲突发生时,在西人文献中不断被抨击为“邪恶肮脏”政权的广东当局极少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除林则徐1839年在鸦片危机发生时派兵包围商馆区,以及此前有限的几次程度轻得多的行动外,广东当局迫使西人就范的最严重的手段,就是暂停他们的贸易。这种措施一般也会奏效。但到19世纪20年代后,以往屡试不爽的这一手段开始失去效力。1822年,当英国战船官兵打死中国百姓的“土巴资号”事件发生后,英人不仅将两广总督阮元的交凶命令置若罔闻,反而首次自行停止交易,对广东当局进行反制,威胁说将“货船放空回国”,即东印度公司“决定退出中国”(26)。1829年外商与广东当局因为一系列问题产生的冲突中,他们再次采用船只拒绝进口的方式,向广东当局施加压力。这些行动,都得到了英国散商的支持。当然,停止贸易在此后仍然是广东当局管束外商的一种手段,如1834年律劳卑事件期间,卢坤就是采取这一招才让坚持对抗月余的律劳卑退出广州的。但英国商人中的对华强硬派则认为,应该不妥协、不计代价地和中方对抗到底,并在是年年底向英国国王上书,要求就律劳卑事件向中国采取行动,取得“昭雪”。这说明,他们在广东当局的“杀手锏”面前越来越不愿意屈服。
    外商对于“广州体制”的反抗更典型地表现在司法问题上。在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冲突中,司法争端是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从理论上来说,清政府对来华外人的司法管辖,是“广州体制”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但早在鸦片战争导致西人在华治外法权建立之前,清政府的司法管辖权就已经残破不堪了。由于在此问题上已有不少学者论述过,本文不拟详述。但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清政府在广州口岸的涉外司法主权长期是不完整的。英人斯当东认为:“似乎从一开始,外国人作为个人,如非涉及命案,即可免除帝国律例之处置。”1808年,清廷上谕中说,除命案之外,“所有其他案例,依律属情节较轻,故不必抵命者,罪犯应遣送回国,由其国治罪”(27)。马士也曾说过:“外国人同外国人之间的商务纠纷,一向不告诉中国人,而这点也正符合于中国人的办法。”(28)这就是说,清政府实际上在很长时间里已经不拥有对于广州口岸外人涉及的凶杀案之外的其他司法事件的管辖权。
    第二,即使是外人涉及的凶杀案,在外商群体的反抗下,清政府的司法权也无法得到顺利的实施。早在18世纪后期,清政府的管辖权就一再受到挑战。而在鸦片战争前夕的一段时间,西人的反抗变得特别明显。自1821年的特兰诺瓦事件后,就再无西人因为凶杀事件而在中国受到法律的惩处。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在1831年明确要求董事部授予他们“领事权力以审理违犯中国法律的英国人”(29)。1831年,一位荷兰船长美坚志(Capt.Mackenzie)被巴斯商人化林治(Merwanjee Hormosjee)的三个仆人杀死,特选委员会牵头解决此问题,结论是“让中国政府插手与他们的本国人无关的事,是极其失策的”。外商群体不顾广州当局的查究要求,在荷兰领事的同意下,将三名凶手送往印度的孟买,从而逃脱了惩罚(30)。这是外商集体合谋规避中国司法管辖权的结果。1834年后,这种做法继续得到施行。总商会委员会在1837年通过另一项决议,规定在外国船员涉嫌谋杀中国人时,外国船主不必承担监禁该船员之责任,如果船主(应中国方面的要求)拘禁船员,则是“为中国人野蛮而且不义的偿命要求提供便利”(31)。这不仅从制度性的层面解除了外国船主配合中国官方司法管理的责任,而且为外国罪犯逃避惩处提供了一种集体保障。
    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到,那个被外商群体一再谴责和抨击的“广州体制”,在鸦片战争前就已经在他们的侵削下百孔千疮,清政府无论在行政管理还是在司法管理上,都已经丧失了表面上因这一体制而具有的权力。作为“广州体制”主要因素之一的行商群体,在中外贸易的实际过程中,不仅没有保持强势的地位,相反,他们因为各种原因而经常处于弱势。西方商人群体虽然对于“广州体制”长期持续地进行批评,不过,当对这一体制的革新影响到他们的个人利益时,他们则竭力地维护旧体制。
    三 打破“广州体制”的努力
    西方商人群体维护行商连带责任制度,只是一个偶然的插曲。他们对于“广州体制”的基本态度是谴责和反对,并长期不懈地要求推翻这一制度。
    这种梦想后来因《南京条约》及相关附约的签订而得以实现。不过,在此前的许多年内,就如何在中国建立“自由贸易”体制的问题,来华西方商人集团就在舆论上和实际上进行了长期的准备,兴起了对华强硬的主张。当1830年英商集体给英王上书要求为他们在中国所遭受的“冤苦”取得“昭雪”时,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就已经决心将推动英国政府实行对华强制的政策作为自己的目标。在整个1830年代,竭力制造武力解决对华关系,彻底打破“广州体制”的舆论,成为他们无时或忘的追求(32)。
    在此过程中,他们努力地构想,一旦实现运用武力迫使中国政府屈服的目标,在推翻“广州体制”之后,要采用的新体制是什么。英商哥达德(J.Goddard)发表在《中国丛报》1833年12月号的长文《对华自由贸易》,集中阐述了来华西人对未来中西关系主要是中英关系的想象。其中包括多口通商、治外法权、废除行商、在中国海岸建立军事基地,并通过谈判迫使清政府接受这些条件(33)。这些主张,已经具备了后来的中英条约的主要内容。1833年,曾长期服务于东印度公司的英国人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就发表言论声称为了建立有利于贸易的对华关系,须先与中国“订立国家条约”(34)。此后在华西人渐渐将争取迫使中国签订条约,当做英国政府应当达到的目标。如《中国丛报》在1835年初发表的一篇文章就明确提出需要一个与中国之间的“商业条约”(35)。该刊在1836年发表了美国商人查尔斯·经(Charles W.King)的一篇文章,标题就是《对华条约,一种急需之物》类似的言论在当时还有不少。
    到1840年6月,英国对华“远征军”抵达中国海岸之际,澳门的英国商人报纸《广州周报》发表了与来华商人群体关系极为密切的“东印度与中国协会”建议的对华条约内容:
    1.将贸易扩大到广州以外的其他中国口岸,特别是靠近茶叶和丝绸产地的口岸;
    2.让外国人与中国自由贸易,如果将贸易对象定为行商,则中国政府应为他们的债务作出保障;
    3.来华英国臣民不被当做劣等人对待,允许他们自由地拥有货栈,与他们的家人同住,并保护他们免受中国法律的侮辱;
    4.两国政府协商确定的关税税率;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