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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集团与中西关系建构(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吴义雄 参加讨论

广东官员们对于这个团体的存在是知情的,他们也默认这个团体作为交涉的对手,在公文中将其称为“各国商人公所”。由于在东印度公司贸易结束后,英国人一直没有派来以前那样熟悉的“大班”,而从律劳卑到义律那些“夷目”又明显地桀骜不驯,这个可以打交道的“各国商人公所”的出现,甚至是一件好事。因此,他们对于这个团体发挥的作用,包括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广州口岸商业交易的管理,也是默许的。
    以上所述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广州的中外贸易实际上处于一种“中西共管”的格局之下。这里的“中西共管”,只是对清政府透过行商对广州贸易的政治管制,和来华外商透过“广州外侨总商会”对广州贸易实际操作过程的管理,这两种管理并存现象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广东当局同意与外国商人团体之间进行贸易管理权力的分割。外国商人团体所获取的那种权力是清政府所不屑于拥有的。从表面来看,广东当局代表清政府履行着从政治上控制广州贸易的绝对权力,让来自远方的“外夷”在“天朝”的雷霆之威下共沾雨露。但他们并未确切地知道鼻子底下究竟发生了哪些事情,这些事情到底有什么意义。他们自以为控制着大局,但却未察觉,其自诩拥有的绝对权力已经被悄然地打开了缺口。
    我们现在来重新看待这段历史,目的并非对清政府或广东当局的这种态度之“无知”或“落后”进行责难,只是希望能够找出原有的“广州体制”的历史叙事方式下被掩盖的事实。
    二 被侵蚀的“广州体制”
    从18世纪后期开始,突破“广州体制”就是西方来华商人、尤其是英国商人群体的目标。在一定意义上,鸦片战争前中西冲突的过程,正是前述各类规章或法规不断遭受挑战的过程。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向广东当局无数次的吁请,和马戛尔尼、阿美士德两个使团的来华,都以此为主要目的。而在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特许权结束、英国的散商--他们自称为“自由商人”的群体成为主要的贸易势力后,打破这个体制的呼声就更为迫切了。
    整体来看,“广州体制”的崩溃的确是在《南京条约》签订后才开始的。但在此之前,在华外商团体已经以各种形式对这一体制进行了侵蚀。
    突破广州体制的一个首要前提就是实现多口通商制度,结束英美等国只能在广州一口通商的局面。这是广州的西方商人群体一再强调的。虽然直到《南京条约》签订后,这一目标才“合法”地得到实现,但从1830年代初期开始,西方商人就通过非法的鸦片走私突破了清政府将其贸易活动限于广州一口的政策。在1837年邓廷桢对伶仃洋的鸦片趸船展开打击后,这种非法的走私在中国东部沿海各处港湾日益猖獗地进行。
    清朝规定,来华西人与广东官府之间不可直接联系,须由行商居间联络。这种规定具有政治上和文化心理上的理由,官方的逻辑可从上文所引卢坤的谕令中看出。在西方商人看来,“广州体制”的这一内容是对西人的“侮辱”和“蔑视”。故当1834年律劳卑极力向广东当局争取“平等权”时,其行为得到这些商人的一致喝彩。他们甚至认为可以为此不惜停止贸易的代价。在整个1830年代,西方商人试图绕过行商直接向广东当局陈情或交涉的事例,时有发生。这些行动,都带有冲击“广州体制”的明确目的。
    行商是所谓“广州体制”中最为关键性的团体。研究西方商人集团与行商的关系,可以揭示出“广州体制”在施行中的深层现象。行商团体的存在及其特性,是西人对“广州体制”进行旷日持久的抨击和责难的重要原因。从清朝“广州体制”的设计来看,行商是官府与西人之间的联络媒介,又具有代表官府对西方商人群体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身份。广东当局通常以高压的手段,迫使行商履行其作为官府工具的责任,常因外人违规而对他们施以各种程度不等的惩罚。在西方商人群体和其他来华人士看来,除少数对他们“友好”的行商外,大多数行商都是生性贪婪、德行败坏的人,他们同时也是协助官府对外人进行“压迫”和“榨取”的帮凶。我们可以从很多文献中看到西人群体对行商的评价。
    这样看来,似乎行商相对于西方商人来说,应该是比较强势的群体--“广州体制”应当赋予行商这样的地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从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其一,外商在关税问题上削弱行商的影响。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清政府对广州贸易带来的税收是很重视的。但粤海关的税收问题在很长的时间内一直是使外国商人和行商以及广东当局之间发生争执的主要问题之一。清政府在面对西人要求减免税负的吁请时,一般都声称一切按照“旧章”办理。但有时也会做出让步。如1829年,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和英国散商,借广州行商刘章官的东生行倒闭之事,向广东当局发难,以商船拒绝进口贸易为手段,要求广东当局答应其一系列要求,其中即包括减少船钞、规礼(12)。在收到东印度公司要求减税的禀帖后,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将该公司的要求密奏道光帝(13),认为需认真考虑英国人的要求,否则,贸易的衰落将导致关税短绌。对粤海关税收甚为重视的道光帝不久即下令李鸿宾等提出解决方案。李鸿宾会同广东巡抚卢坤、粤海关监督中祥在1830年上折,提出了减税方案:“仿照康熙二十四年酌减洋船钞银二分之例,将一、二、三等各船规银均减去十分之二,以昭公溥”(14)。对这一方案,道光帝很快颁旨依议。
    在这之后,还有外商就税费问题向广东当局提出抗议,迫使广东当局作出让步的例子。如:1834年7月3日,巴斯商人化琏治(Framjee Pestonjee)等20人,就粤海关对劣等生丝(“皮丝”)征收与优质生丝一样的关税(每担13两)提出申诉,要求减免。7月21日,粤海关监督给予答复,满足了他们的要求(15)。又如:1836年4月,25个英美商行联名向两广总督邓廷桢申诉,就诸多税费滥征现象提出抗议,粤海关监督彭年稍后正式回应,实际上接受了英美商人的要求(16)。
    这说明,由一系列“旧规”组成的广州口岸的税费体系,在西方商人群体的压力下,被迫因适应形势而改变。
    更重要的是,由于行商是代表官府向外商征税的群体,故外商对税费问题的不满首先是对行商的不满。故清廷和广东当局的让步可以看作外商对行商的胜利。
    1834年道光帝就粤海关关税问题专门发下的一道谕旨,更是明确指责官吏、行商的“额外横征、通同舞弊”导致“(外国)商人裹足不前”,因而危害榷务。道光帝说,根据有人奏参,“粤商近增私税,拖欠夷钱”,原因在于“近年来粤商颇多疲乏,官税之外,往往多增私税;奸人又于其中关税牟利,层层脧削,甚有官商拖欠夷钱,盈千累万,以致酿成衅端”。他明确地站在外商一边,认为“粤商等假托税课名目,任意勒索,甚至拖欠累累,该夷商等不堪其扰,无怪激生事变”。他要求两广总督卢坤“确切查明,倘有前项情弊,立即从严惩办,毋稍徇隐”(17)。
    道光帝将弊端之源归于“粤商”,也就是行商。他的主要着眼点,显然是希望有关人员能“按额征取”,使外商“乐为输纳”,也就是要通过对行商等“勒索”的抑制来减少夷商的对抗情绪和逃避税收的现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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