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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集团与中西关系建构(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吴义雄 参加讨论

1836年,在做出上述让步后,粤海关监督彭年表示:“今兹重申严令,命行商、通事仍按(过去)税率征收,毋得多事,致生滋扰。该夷等亦切勿乘势渎请,以免纷争。”(18)
    可见,在关于关税问题的纷争中,外国商人群体相对于行商来说并非总是处于弱势的一方。
    其二,外商私自改变纳税的方式。
    “广州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由行商充当外国来粤商船的保商,并代理外商纳税事务。但1834年后,行商却悄然地退出代收关税事务。
    《广州周报》(The Canton Press)1838年的一篇文章说:
    中国海关假定行商征收所有的进出口货物关税,故他们须对缴纳关税负责……自从自由贸易开始,以及富有的行商退出制造品的生意后,形成了进口商将其大部分棉、毛织品自行贮存起来,缴付由通事确定的关税。进口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自己的货物,在完税后,根据对其有利的条件,或是将其卖给行商,或是将其卖给行外商人。他们最喜欢后者成为购买者,因为他们会付现金,或是做易货生意,在收到货物后以其他货物交换,而行商则通常要求给予日期不确定的信用(19)。
    这段话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即在1834年之后,粤海关税进口的缴纳方式,已由行商代纳变为进口商(外商)自行缴纳。这是迄今学界甚少注意到的一个史实。当然,这种外商与行商、通事共谋产生的变化,并未得到粤海关行政机构的认可。作者也说:“这种由进口商自己缴税的做法,就像其他很多做法一样,是非法的,不过为通事和行商所默许。”(20)粤海关对这种变化或是并未察觉,或是视而不见。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说明官方确定并通行已久的体制,已经遭到了外人的改变。虽然并未解决长期存在的税费问题,但却在旧有体制上又打开一道缺口,而行商的地位在此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改变了。
    其三,外商通过贸易和债务对行商施加长期的控制。
    就行商与西方商人的关系而言,一方面,中西贸易在广州进行,而且行商又具有官方特许的身份,并且官府明确规定其有“约束”和“监督”外商的职责;另一方面,外商是被管制的对象,他们的行动自由受到诸多限制,是行商管理的对象。他们之间的关系,按常理推测,应该是行商处于强势的地位,对外商加以控制。但在实际的贸易中,情形却是相反的。
    我们从马士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提供的资料中可以看到,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基本上是在贸易关系中处于主导的一方。在有些情况下,当行商面临困难时,特选委员会甚至充当他们保护者的角色。马士评论说,特选委员会习惯于采取他们力所能及的各种办法去维持行商的信用(21)。这种情况,在1834年后并未改变,只是英国散商及美国等国的商人取代了特选委员会的位置。
    就相当多的情况而言,行商受到外商的控制,是因为他们所欠外商的债务,即所谓“商欠”。商欠是18世纪到19世纪广州贸易中一个常见而又引起严重后果的现象。商欠不仅对当事行商个人的命运影响至深,而且因为行商之间相互作保的连带责任关系,牵连到整个行商群体的利益,甚至影响到贸易的进行。商欠实际上是外商控制行商的一种重要手段。万源行商人李应桂在1834年给粤海关监督的禀帖中说,行商经营大多艰难,相互之间形成恶性竞争,“入口获某行出价高者,(外商)将货卖与该行;出口货某行要价低者,即与该行定买。此即争夺亏折之明证也”。原因在于,“贫乏之商,因人赔累,急于转输,出于无可如何,希望受其进口之货,虽然亏损,望其多消(销)茶叶,稍微弥缝。其如夷人枭薄性成,并不向亏折之行定买茶叶,总看平日趋奉如何,能得夷人之欢心,则消(销)茶叶必多”(22)。这里的“总看平日趋奉如何”,“能得夷人欢心”之语,道出了行商与外商之间关系的真相,也道出了行商为外商群体所制的苦楚。
    其四,外商拒绝“广州体制”的良性调整。
    商欠问题不仅对行商个人和集体会产生严重后果,而且对外商的利益也会造成问题。因为一旦行商破产引起连带反应,致使多家行商处于危机当中,外商可以交易的对象减少,他们要落实“总看平日趋奉如何”,即根据自己的利益挑选交易对象的余地即会大大缩小。这正是1829年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和其他外商面临的情形。其时,经过1822-1829年多家行商连续倒闭的风潮,外商发现其可以交易的对象只剩下寥寥数家,而其中还有缺乏销售进口货意愿的伍浩官等行商。故特选委员会联合各国商人向广东当局集体发难,造成一次相当严重的中西冲突。
    在此次风潮平息后,特选委员会和广东当局痛定思痛,觉得应该对此问题进行彻底解决。他们达成的共识是,行商连续破产的一个关键性原因,就是行商之间连带责任制度的存在,即破产行商的债务须由其他行商负责清偿,从而导致其他行商出现经营困难而接踵破产。故特选委员会在1829年向两广总督李鸿宾递交禀帖,提出解除行商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23)。李鸿宾经过考虑,同意此后新行开办,出现债务问题,仅出面为其作保的行商一人为其负责,其他行商则不必负责(24)。1830年,这一方案得到道光帝的批准。
    这一改变,本来是要改善行商的经济处境,从而改变广州贸易的不健康状况,应该说是一种良性调整。此后,经过特选委员会和广东当局的沟通,基本上将此改革性的措施确定下来。但这一措施当时就遭到以查顿(William Jardine)为首的英国散商的坚决反对,理由是这种改变将导致行商亏欠他们的债务无法收回(25)。到1837年,兴泰行商欠案发生,兴泰行欠下外商200余万元债务而破产。这时,就出现了其他行商是否有责任为兴泰行偿付债务的问题。按照1830年的解决方案,其他行商是不必为兴泰行偿债的。但这牵涉到多家外商的利益,他们动用各种舆论工具,论证1830年废除行商连带责任制度是无效的。他们也不断向广东当局交涉,要求援引以往的惯例,让行商集体为兴泰行的债务负责。在他们的一再要求下,两广总督邓廷桢同意,由全体尚存的行商分8年半偿还兴泰行欠下的所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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